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目前,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量不多,自2010年7月以来,共发现8件案件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且全部是有辩护人的案件。其中1件启动庭前会议,庭审启动专门调查程序案件7件,因排除非法证据减少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3件,不存在因排除非法证据而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两级法院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均严格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进行办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在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庭审前,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经审查认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相关证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审中,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合议庭要求被告人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如被告人不能提供具体线索的,则当庭说明理由予以驳回申请,继续开庭审理;如被告人当庭提供具体线索,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则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要求公诉人就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公诉人一般向法庭提供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播放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入所体检报告、公安机关出具取证过程的情况说明,羁押同监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进行判断。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如何理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方法”。然而实践中对于何谓变相肉刑、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如采用冻、饿、晒、烤、强光、噪音、疲劳审讯等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认定标准是什么,由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适用中存在困难。
二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由控方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但辩方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首先要承担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的责任,实践中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人的权利也有限,无法明确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况和提交相关材料,对此,启动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的条件如何掌握是个难题。
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两个:确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实践中,对于辩方提出控方取证存在刑讯逼供的,法庭庭审时会要求检察机关作出说明或建议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往往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出具情况说明,加上部分案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多数案件控方的证明难以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但由于辩方对翻供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在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存在疑问时,该证据最后仍然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城港中院经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现行刑诉法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难以准确把握。建议规定将冻、饿、晒、烤、强光、噪音、疲劳审讯等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获取的供述,一律予以排除,但疲劳审讯应当规定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24小时。凡是通过威胁获取的供述一般应当排除,但威胁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为瑕疵证据对待,不予排除。对于引诱、欺骗获得的供述一般情况下不排除,但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得被告人被迫作出供述的例外。同时,建议最高法适时发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案例,以便统一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二是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程序。现行刑诉法没有对审判阶段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建议规定要求被告人应当在审判前提出证据取得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除非被告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庭审前提出。
三是进一步扩大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讯问录音录像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有效固定被告人的供述,而且还可以防止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随意翻供。但现行刑诉法仅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其他犯罪案件并没有作出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强制性要求,实践中发现这些案件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较多,建议对所有刑事案件的每次讯问都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被指控人对某时间段内的口供提出质疑,则法庭可以当庭播放该时间段内的录音录像,防止被告人以其供述系被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而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