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刑罚从重刑化向轻刑化进行着不断的演变,一种制度在发展中必定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曲新久教授曾经在刑事政策的层面阐述了轻刑化(刑罚轻缓化)的概念,他认为轻刑化“是泛指一种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和发展趋向。实际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刑罚体系中惩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刑罚轻缓化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谚:刑罚与其严酷不如缓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严酷);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严酷)。
一、问题的梳理
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后,因受“左”的思想影响,法制建设发展缓慢,建国三十年才颁布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在该法中,没有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地却规定了刑法的类推制度,其适用忽略了刑罚的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所以,在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结束了我国刑法类推制度的历史,以坚定的立场、鲜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了刑法典。这一规定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保证了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从而减少了罪犯;罪刑法定原则将刑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内容从法律上作了规范,将刑罚的启动和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限制了司法官员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可能性,体现着人权保障和罚轻缓的价值取向。沿承中国古代的重刑主义,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及司法操作都从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顺应国际刑罚轻缓化趋势,我国的刑罚由过去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自由刑的冲击,刑罚措施的增多、刑罚严厉性的降低,刑罚也随之轻缓。
二、中外刑罚轻缓化的比较
刑罚愈加轻缓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没有人否认它的先进性。从古至今,我国一直对犯罪行为实行重刑,直至现在轻刑化的推崇,但“重刑主义”在我国仍旧根深蒂固,这样的现状肯定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目前我国在刑罚立法上仍保留死刑,同时也导致了很多国家对我国公民人权的质疑;非刑罚处罚方式适用对象及范围过窄且执行力度太弱;对轻微犯罪人自由刑的适用过多;对犯罪分子帮教改造活动的效力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我国吸取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
在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已经受到严格限制甚至被废除,自由刑成为最普遍的甚至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当时人们发现自由刑在实践中的矫正效果不佳,反而日益显现其弊端。非刑罚化就是为了克服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提出的一种刑法改革方案。非刑罚化主张限制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代之以罚金刑、缓刑等非监禁刑罚方法。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耶赛克认为,非刑罚化是指采取将被宣判有罪的人置于附有监视的自由状态之中进行考验的方法,用自由刑罚或者部分罚金来代替原有的刑罚的办法。不过,时至今日,刑罚的种类已经大大丰富,罚金刑、社区劳动刑的刑罚性已获得人们普遍承认,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日本学者森下忠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也就是所谓刑事政策的“轻轻重重”。 就目前我国而言,也就是所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法必须在这一政策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实现宽松刑事政策的刑法完善包括: 进一步限制死刑, 应将经济犯罪死刑的规定减少到最低限度; 扩大罚金刑与缓刑的适用; 加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调整与完善刑事责任结构, 实现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和复合化。
三、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反思
在这些理论的支撑下,我国现行刑罚有着明显的轻缓性,较之重刑罚,刑罚的轻缓首先体现在对死刑的限制。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有少数国家名留死刑实则也长期未适用,虽说我国仍保留死刑,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着密切关系,先阶段仍不是废除死刑合适时机,但我国已在这方面的立法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包括减少了死刑的罪名、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创立、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直至废除死刑。我国刑罚轻缓化在不断的完善中,包括加大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及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管制刑的完善、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及对不足以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减少监禁刑,节约司法资源、建立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等等。这些宽缓的刑罚精神都贯彻在我国的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在这些理论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某些类型的犯罪率在不断的下降,节约了司法资源,一些帮教活动让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能更快的容入社会并积极的投入新的生活,也挽救了众多失足少年,从取得的一个个成绩来看,为构造和谐社会起到了显著的促进的作用。
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经济越发达、物质生活水平越高,刑罚越轻缓。由过去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自由刑的冲击,刑罚措施的增多、刑罚严厉性的降低。刑罚发展的历史规律、社会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刑罚理论的发展也为刑罚轻缓化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国也不例外,在刑罚轻缓化方面做出了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随着生产力的提高, 社会文明的进步, 严刑苛罚已成为历史,寻求刑罚的人道性、科学性、效益性成为社会的必需。刑罚基本的发展趋势是从残酷刑罚到宽和刑罚。在世界大趋势的影响下, 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一定会向着轻重相宜、以轻为主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