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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陡增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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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磊  发布时间:2014-08-21 21:02:50 打印 字号: | |
  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近年来,随着金融风险进一步释放,该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保证银行信贷业务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此,该院对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降低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 武鸣县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8月,该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3件,标的总额15021.91万元,其中,2012年受理21件,标的额为1628.87万元;2013年受理53件,标的额为808.61万元;2014年1月至8月受理69件,标的额为12584.43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我院一审商事案件比例较大,分别为:2012年占20.4%,2013年占30.5%,2014年1月至8月占45%。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

    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我院审理的所有此类案件,原告都能凭借双方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及放款清单,还本还息记录,及欠款催缴记录等证据清楚证明案件事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2、起诉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及北部湾银行等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营业网点的涉农金融机构。案件相对应的被告多为本地农民、县城居民及一些中小型企业。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涉案标的额较大,均在百万元以上,如我院审理的淀粉厂系列案件。

    3、公告案件数量多,案件被告应诉率低,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不高。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因贷款时所留的住址不详或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避债等原因,法律文书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只能登报公告,审理周期因此延长。不少案件的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具备调解条件,此外,个别案件标的额高达千万,涉及人数多,调解难度大。

    4、案件执行困难。此类案件中除了企业贷款多以厂房、土地的实物抵押外,个人贷款多为人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偿还能力或恶意逃避债务等原因加大了执行难度。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

    1、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原因,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导致还款困难。减薪、裁员、下岗分流等企业行为也会导致靠工资还贷的工薪族还贷能力下降。农民借款又多为联保形式,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贷不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金融机构监管力度不够,贷款手续不不严,对借款人资产跟踪不足。部分金融企业的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不作实际调查,或者、轻信借款人提交的形式材料,没有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资产变化,导致后期到期的贷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

    3、社会诚信体制尚未健全,借款人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滞后,公民个人征信系统尚未普及,主动还款意识淡薄,导致失信行为严重。

    四、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降低信贷风险的对策。

    1、政府相关部门应排查各行业及重点企业的银行贷款规模和互保情况,切实掌握辖区内企业的财产及生产情况,对已涉诉的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关注企业发展后劲及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帮扶,防范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连锁反应,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2、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尤其是信贷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督促他们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严格仔细审查。加强贷后监督,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全程跟踪,防止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效益。

    3、加强法制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依托送法下乡、巡回开庭、以案说法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减少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来源:武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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