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的焦点,网上各种舆论也是铺天盖地,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一热点话题,本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保护儿童权益的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并从完善虐待罪的法律规定、健全幼教机制、设立“强制报告制度”与成立民间救助组织等方面探索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虐童,儿童权益,法律保护,幼教机制
以下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又见虐童。
云浮云安县7岁的蓉蓉被父亲用开水烫伤,深度烧伤面积达85%;
南京江宁区发生一起让人揪心的案件,一对小姐妹被人发现饿死在家中,一个1岁,一个两岁。
虐童事件,不仅仅发生在家庭中,更多的是在校内,特别是幼儿园:
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将脸严重烫伤;
因上课不听话,6岁幼儿被老师扯伤左耳,出现一道约4厘米长的血口;
5岁女童因不会算术题“10加1”,在10分钟内被老师扇数十耳光;
5岁女童因上课讲话遭罚站,在与老师拉扯过程中倒地,右手腕骨折;
……
温岭虐童事件引发了广大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将虐童这一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2012年10月24日,因为“有趣”,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颜某两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拍照,随后在颜某的QQ空间中发现了其两年来共计700多张此类虐待儿童的照片。温岭公安机关于10月25日以寻事滋事罪对此立案侦查,并对颜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遂撤回案件。11月16日,温岭公安局认为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种种令人发指的虐童行为接二连三的出现,儿童频频成为受害者,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教育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一个人在幼年和童年时期的经历会长久储存在他的记忆里,并对这个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没有良好的疏导化解,就会形成心理创伤埋在潜意识里,在成长的过程中时不时出来做祟,对人际、学业事业造成不良的影响。加拿大学者曾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结果显示,经常遭受体罚的孩子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不遭受体罚的儿童的两倍,而且患焦虑症、抑郁症和具有反社会行为倾向的几率大大增加。
二、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但是为何虐童事件还是频频发生?
(一)制度之失
我国对于保护儿童的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中国救助受虐儿童困难重重主要因为法律缺失造成。
1、法律不健全,具体执行机构不明确。从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条例,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只是原则性、宣言性地强调人人都要保护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软肋。由于我国立法对监护人任职资格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保证监护人的品行和文化水平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为监护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这些机构出于利益也很容易出现推诿现象。
(二)幼教机构良莠不齐。我国公立幼儿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导致民间幼儿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急剧产生,成为幼儿教育的主力军。进入门槛低导致滥竽充数,教育设施、生活条件、师资水平较差的幼儿园也掭列其中,有的幼师甚至根本没有参加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根本没有领悟师德师风的真谛。这或许是幼儿园虐待幼儿事件频繁上演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作祟
1、传统观念的认识误区。中国人奉行“父为子纲”、“黄金棒下出好人”、“不打不成材”的观念,很多人认为父母、老师体罚儿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全国妇联等机构联合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显示,中国74 .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家庭虐待是威胁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现在幼师虐待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2、对监护权的理解误差。监护权本身强调的是保护、照顾和抚养,而不是管教,更不是打骂,“家长们目前对监护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权利层面,实际上这更是一个履行义务的过程。”孩子也是一个个的独立的生命体,他们同样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即便是家人也没有权利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3、重男轻女观念作祟。家庭虐童事件中,受虐儿童多为女孩。观察数起虐童事件不难发现,受害者多为女童。一些涉案父母对儿子百般疼爱,却看女儿不顺眼,虐待打骂以发泄心中不爽。在深圳虐童焚尸事件当中,涉案母亲便因嫌弃孩子是个女儿而对其百般折磨,直至女童被折磨致死都没有换取其母的一丝忏悔,令人唏嘘。
(四)社会戾气之下的病态产物
涉事当事人多为道德水平低下、有心理问题或行为不端者。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为何在接二连三的恶性虐童事件中,亲生父母可以狠下毒手,残忍折磨自己的孩子,甚至置其于死地?观察这些事件不难发现,狠下毒手的父母多为本身就行为不端甚至有心理、精神疾病者。在“两女童饿死案”中,两个孩子的妈妈是一个瘾君子,沉溺毒品难以自拔;在“女婴被亲母抛水塘淹死”事件中,涉案母亲则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在这样一个日渐浮躁的社会大环境下,一些人变得放纵、自私、冷漠,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认为孩子是自己生活的累赘,往往把自己不能实现的个人生活愿望归罪于子女,把子女当成是自己追求美好生活的绊脚石。虽为人父母、为人师表却不具备关爱、保护孩子的基本道德水平和能力,这样的人早不该有为人父母、为人师表的资格。
三、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现状
儿童权益的保护旱就得到了世界性的普遍关注, 1989年Il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因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我国的《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的层面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做了各种程度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不属于虐待。刑法更是只能在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来保护儿童的权益,范围有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对责任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许多要求也没有得到落实。比如,政府至今没有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机构,来组织、开展儿童的保护。目前教育部门只能就儿童教育方面的权益开展保护,即使保护尚不十分到位。其他的工、青、妇、学生联合会等本身只是社团组织,不具备儿童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所以不能形成对儿童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
回过头再来看看种种教师虐童事件,固然有当事者本人的原因,但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地被贯彻实施。
四、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的努力
天平的两端,一边放着权威,一边放着关爱。银海法院创新举措,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以审判工作为重心,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分别于2011年获得“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的殊荣,2013年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4年获评“自治区先进妇女儿童维权岗”。
(一)建立“圆桌会审制”,保障未成年人“优待”权利。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待遇,改善少年法庭环境,大力推行“圆桌”审判,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其精神压力,从而形成教育改造的氛围。同时,邀请工、青、妇、教等部门人员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并重点承担法庭教育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未成年被告服判率。
(二)建立“庭前调查制”,保障未成年人“实体”权利。改善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模式,实施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方法,在开庭审判前先到未成年被告所在的学校、社区、家庭,了解其家庭成员组成,成长环境,被告的平时表现、兴趣、爱好、在校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前后情绪变化,引发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对其犯罪的根源进行全面调查,弄清未成年被告的性格特征,及时与其同学、老师、家长进行交流和沟通,分析案情,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审判中查明未成年被告有无实施犯罪的事实,有无从轻或减轻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节,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实体权利。
(三)开展 “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稳定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审判工作相结合,运用审判手段,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的各业务庭室开展了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一系列活动。
(四)开展以“大手牵小手,关爱助成长”为主题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银海区法院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团支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3户困难留守儿童提供资助金,每人每年资助学费700元,院领导每年都会带队开展3至4次关怀慰问、扶贫助困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将法官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工作实现常态化。
五、探索让天使不再折翼的途径
(一)“虐待儿童罪”入刑?接二连三的虐童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虐童犯罪行为,造成刑法的震慑作用发挥不出来,因此社会上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就提出,应该增设“虐待儿童罪”,她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标准可以参照虐待罪。
笔者认为,“虐待儿童罪”入刑不妥。虐童现象其实一直都存在,只是因为“2女童饿死案”、“揪耳朵拍照案”等骇人听闻的极端事件曝光、被媒体关注后引起了连锁反应。但在社会上,也存在其他的虐待事件,比如虐待老人、智障流浪人员、保姆等,甚至虐待小动物。如果虐待儿童入刑,那么虐待老人、智障流浪人员、保姆、小动物是不是也要入刑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因媒体曝光的事件而“量身定制”相关法律条文的话,那么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难以保障。张明楷教授指出,刑事立法应该具有类型性,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犯罪应当做类型性的描述,在总结、归纳类似案件的基础上描述构成要件。
我国儿童的法律保护对虐待儿童的违法处罚措施的规定不明确,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放纵此类行为呢?当然不是。较为可行的途径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对虐待罪加以完善:
1、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如果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则无法处理虐待学生、老人、智障流浪人员或者保姆等情况,难以保证这类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利。
2、追诉方式改为公诉。虐待罪被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要求他们来承担告诉的义务,很容易遭受行为人的威胁,后果反而更加严峻。因此,对于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应该由司法机关主动干预,对行为人提起公诉。
3、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虐待罪的法定刑相对于故意伤害罪,是偏低的,而在现实生活中,长期的虐待行为往往比一般的伤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应当提高虐待罪的刑罚,以预防虐待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幼教机制
1、严格幼教机构资质审查。保护幼小的孩子,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一个虐童事件不断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不健康的社会。一个对孩子负责任的民族也必将是一个有希望的民族。政府应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支持,提高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严格掌控幼儿园的准入门槛,逐步拉平公立和民办幼儿园的差别待遇。并建立教育机构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规范的教育管理体系,对幼儿教育机构给予指导、监管。
2、严格幼师准入制度。目前,只要教学能力测试通过后立刻就可获得教师资格证,证书有效时间为终身制。从2015年起,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将实行全国统考,想要做教师,不论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都必须参加国考获得教师资格证。5年一周期定期注册。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加强师德建设。在虐童事件中,谈论最多的可能就是师德沦丧。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精神文明的播种者。俗话说“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一名老师,首先讲的不该是智商有多高,排在首位的,应当是道德,尤其是幼师,一名好的幼师,首先要热爱幼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做幼儿的表率,用美的心灵、美的行为,去影响、教育孩子。加强师德建设,要为幼儿教师创设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社会和政府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有效约束幼师行为,同时,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完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此鞭策幼教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
(三)设立“强制报告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亲属和邻居、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接触密切的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并对于知情不报者设立一定的罚则。
(四)关爱受虐儿童,成立民间救助组织
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预防救助中心是我国唯一专为受虐待儿童提供免费诊断治疗及预防的机构。于2006年成立,由国际组织资助、陕西省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等单位发起筹建。它主要为遭受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侵犯与疏忽照顾的18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的身体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为受虐儿童提供免费的诊断治疗。但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广西致力推进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今年全区将新建20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7个救助站,重点加快县级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还将南宁、柳州、北海、河池等市纳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试点城市范围,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将积极探索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扩展到困境未成年人,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体,发挥现有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构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干预服务体系,搭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结语
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的天使,孩子免予被侮辱和被损害,这个社会才会让人放心;孩子拥有明媚而健康的未来,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才可期。如何让天使不再折翼,路途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