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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诱骗岳父信用卡取钱定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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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德春  发布时间:2014-08-25 11:56:54 打印 字号: | |
  诱骗他人信用卡后取走现金,这种行为该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7月11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吴勇向岳父林某借款,林某将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桂盛卡交给吴勇并告知其密码,让吴勇到银行自行取款。吴勇因此记住了该银行卡密码。同年6月6日,吴勇以需记下信用卡卡号以方便日后打款归还为由,诱骗林某将上述信用卡交其手上,其间,吴勇趁林某不注意,秘密将一张事先用他人身份证办好的信用卡与被害人林某的信用卡进行调换后交还林某。此后,被告人吴勇持林某的信用卡进行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合计89666元,至今分文未还。

【争议焦点】

    诈骗还是盗窃?

    检察院基于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吴勇犯诈骗罪。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勇先通过正常借款手段获取被害人林某的银行卡密码,接着通过调换方式取得银行卡,最后吴勇持银行卡和密码秘密窃取林某在银行的存款。被告人吴勇秘密窃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和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辨析】

    本案涉及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该罪在行为要件上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交出财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如果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则定诈骗罪,如果是“非自愿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丢失财物则定位盗窃罪。

    从本案来看,首先,被害人对89666元的丢失自始就不知情,更没有“自愿地”交出财物的意图和行为。虽然被告人吴勇用欺骗手段被害人的银行卡,但被害人“自愿地”交出银行卡并不代表他自愿地交出银行存款。被告人的诱骗行为与被害人丢失钱财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人为取得这89666元实施了三个行为,一是秘密记下被害人的银行卡秘密;二是秘密获得被害人银行卡;三是秘密取走被害人在银行的存款。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采取的都是背着受害人秘密取走其银行存款的方法。因此,本案依法应定盗窃罪。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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