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梁启凯是一名大四学生,学习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桂林分公司实习,负责4G网络维护工作。2014年5月7日上午,按照公司安排,其来到荔浦县荔城镇玉雷村一通信公司4G基站做维护。该基站设在一栋居民楼三楼楼顶,梁启凯跟居民说明来意,拿到钥匙后随即进到该居民楼屋顶开始进行维护作业。
20分钟后,维护作业完成,但需要等待公司进行确认后才能离开。就在等待的过程中,梁启凯随意溜达,在该居民楼三楼,其发现有一个房间没锁门,遂大着胆子进去。进门后,发现桌子上有个钱包,而主人刘彩玲正在睡觉。梁启凯打开钱包,想将里面的钱偷走。此时,主人刚好醒来,并发现了被告人梁启凯的盗窃行为,随即大喊道“你进来干什么?”做贼心虚的梁启凯赶紧把钱包放回原处,并当场跪下乞求受害人能放他一马,这是他第一次干这事。
但受害人没有理会他,并打开窗子准备呼救。被告人梁启凯见状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对着受害人再次央求受害人放他走,但受害人仍不为所动。梁启凯只能丢下刀逃跑,但没跑多远就被村民抓获。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是犯罪未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考察、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结合这三个条件同时进行。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明了,而一旦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则往往会遇到许多复杂、竞合、多样的情况,需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和分析。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案情十分简单,情节不是很恶劣,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但从其表观上看,已是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和特征,构成了抢劫罪。之所以设置转化型抢劫罪,就在于该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罪行较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惩。
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修复因犯罪而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保护法益不受侵害,从而警戒潜在犯罪分子,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故在认定和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候,要特别重视对犯罪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危害性的分析。暴力行为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些暴力行为表明上看不明显,但却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有些暴力虽然很明显,但造成的危害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在该案中,被告人拿起了刀,其暴力行为是十分明显的,也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现实的威胁。但由于被告人并没有进一步采取语言威胁或是肢体语言威胁,也没有采取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最终主动丢下刀子逃跑,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管恶性是比较小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常见的抢劫犯。正是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缓刑和比较轻的附加刑是正确的,是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原则的,而这种情况尤其应引起司法实践者的注意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