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未持有租金交付收条,能否认定已付租金?
分享到:
作者:周玲艳  发布时间:2014-09-12 17:02: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2011年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约定被告吴某将自有的一楼商铺出租给原告李某,租期为5年,租金一年一付。2014年6月,被告吴某突然要求原告李某搬离商铺,原告李某未同意。后被告吴某自行将卫生间的通道封堵,使得原告李某无法使用卫生间和水,水表也已经被供水部门拆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拆封卫生间通道,继续履行《房屋出租协议》。被告吴某在接到原告李某的诉状后,认为原告李某没有持有其出具的收条反诉原告李某未支付三年的房屋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协议。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终止合同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原告李某已经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租金,应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庭经质证后当庭认定,根据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以及本地交易习惯,虽然原告李某未向被告吴某出具收条,但是协议明确规定租金为一年一付,并且本地交易习惯为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认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三年的房租。停水原因是由于原告李某未按时交清水费导致水表被供水部门拆除。

    综上,法院遂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继续履行《房屋出租协议》。

【法官评析】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金钱往来别忘了存留凭证,也别因为熟人关系,碍于面子或出于信任,怠于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收条,殊不知,正是一时的信任和面子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产生甚至败诉。本案中被告吴某正是利用原告李某没有持有收条,一口咬定原告李某三年未支付房租,虽然经过庭审认定原告李某确已向被告吴某支付三年房租,但是仍然加重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负担,而这些诉讼负担本是在人们日常交易一个简单行为就可避免的。
来源: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