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流动未成年犯罪为切入点,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对该类犯罪进行分析,对主要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流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城市一体化 流动未成年人 犯罪
前 言
南宁市西乡塘区地处南宁市西北部,是南宁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在商贸物流方面,汽车、物流、房地产、家电、机电、餐饮业等领域异军突起,西乡塘区已逐步发展成商品流通的集散地、工业发展的集中区、城郊型经济的重点区域。[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构建,西乡塘区聚集着大量的流动人口,据2013年6月统计,西乡塘区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23万多人,约占西乡塘区总人口的32%。流动人口的增多,致使刑事犯罪逐步增多,特别是流动未成年罪犯人数居高不下,西乡塘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长期居于广西前列。本文以“流动未成年人”来界定这样一个群体,即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相分离、脱离社会组织管理、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通过分析该区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以期对防控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此,西乡塘区法院针对2009年—2013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西乡塘区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2009年至2013年,该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71件876人,其中流动未成年758人。2009年至2012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递增趋势,从2009年的102人上升至2012年的179人。特别是2010年、2011年呈现激增的趋势,与上一年度相比,这两个年度分别增长了43人和28人。2013年起案件数大幅下降,降至86件,流动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59人。流动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来源,约占犯罪总人数的87%。
二、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城市人口流动的激增,城乡间的互动加强,社会中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也随之复杂起来,其犯罪行为也愈加复杂,呈现出了城市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新特征。
(一)外来务工人员二代是流动未成年罪犯主要来源
流动未成年罪犯中户籍地多数为市外农村,少部分是来自小城镇。他们大多数是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二代,少数是一代外出务工。在城市的居住环境较差,多居住在城中村。为节省开支,大部分的农民工二代跟随父母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农民的简陋出租房,而一代外出务工的流动未成年人通常选择几人合租一间房,多数暂住地周围有歌厅、集贸市场等。
(二)流动未成年罪犯低学历、低龄化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7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我院2009年至2013年审理的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4至16周岁的占总数的33%,16至18周岁的占总数的67%。另外,流动未成年人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数占总数的94%,甚至许多流动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且绝大多数是主动辍学。
(三)在市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大。
根据西乡塘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职业情况分布情况看,流动未成年罪犯大多数无固定的职业,而从事的职业性质多为第三产业,主要集中在发廊、歌厅、酒楼等第三产业,多数为保安、服务员、美发助理等。可见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处于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较弱的状况,闲散程度越高,犯罪的几率越高。
(四)犯罪类型、地域相对集中
未年人犯罪多为男性实施的暴力、侵犯财产犯罪,其中抢劫、抢夺、盗窃这三种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即“两抢一盗”,比例为最高,约占76%,涉案人数要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八成以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仅靠打工的微薄收入甚或是依靠父母务工收入完全满足不了其经济需求,在受到诱惑、教唆等情况下,很容易进行侵财型犯罪活动。犯罪地点集中,八成以上的刑事案发地为人烟较少、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
(五)重新犯罪值得重视
近三年来,在西乡塘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罪犯415人中,有刑事前科的36人,占8.7%。其中流动未成年人有刑事前科的23人,占总有刑事前科人数的62%。未成年人在短时间内重新犯罪,说明刑罚功能未能在部分未成年犯中充分实现,犯罪预防与控制机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导致犯罪的个体和社会因素未能有效的排除。
(六)判处非监禁刑的较少
由于流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忙于生计,家庭监管不到位,同时由于在市居住地点不固定,社区矫正机关难以确定的问题致使一些情节轻微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不能满足恢复性司法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使得流动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流动未成年罪犯适用费监禁刑人数/流动未成年罪犯人数)远低于本地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以2013年为例,本地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为85.70%,而流动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仅为4%。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率远超本地未成年人,体现了这一人群所接受的家庭监管相对薄弱。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家庭防线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防线,也是最基础的防线。家庭教育的缺陷,在流动未成年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于父母缺乏对子女的教育,大部分流动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本身就是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应付繁重的工作,早出晚归,根本无暇顾及子女;或是一家几口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聚少离多。还有一些父母采取错误的教育方式,不仅未能起到正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反而使子女从小未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教育的缺失
流动未成年犯罪中,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辍学的情况非常严重,而“辍学生”无疑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发人群。他们放弃学业的原因较为复杂,除了家庭经济因素外,与不成功的教育经历也有很大关系,追逐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和不正确的评价机制导致了一些所谓“差生”,并受到歧视性待遇。特别是家庭环境较差的外务工者子女更可能遭遇这一问题。少数未成年人无法在现有教育中获得认同和充分发展,难以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容易使他们误入歧途。在学校中无法获得认同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结交不良的社会朋友,并依赖所谓的“哥们义气”。
(三)思想观念变化、心理失衡
现在的流动未成年人尽管生在农村,但在家里父母也是疼爱有加,很少干农活。他们进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同时又缺乏工作经验,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只能从事一些收入较低却简单辛苦的工作,以饭店、发廊、歌厅服务员、学徒为主。他们向往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优越生活, 但是现实中靠他们辛苦打工挣的钱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向往的物质财富根本遥不可及, 因而感到社会对他们很不公平, 想方设法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或报复社会。
(四)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社会结构特殊
如前所述,西乡塘区在全市区中面积最大,流动人口最多。在该城区,不仅聚集了各类的农贸批发市场、餐饮休闲娱乐会所,而且聚集了大量处于建设中的施工场所,这些都使得社会资产增加,犯罪分子作案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基于城乡结合部特殊的地理位置,连接城乡间的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便利,大大提高了犯罪分子作案后逃逸、销赃的速度,也为犯罪分子栖身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城市和乡村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的差异
流动未成年人正处于两种文化冲突的中心, 他们从个体的习惯上遵循着原来所属群体的行为规范, 又面临着必须遵循现在所属群体的规范。两种不同规范使他们在心理上感到不适应, 在行为上就往往不知所以。原有的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交往逐渐淡化, 人际关系瓦解, 社会控制、监督相对松散, 使犯罪分子易于作案, 便于逃脱。同时, 原先对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的风俗习惯、道德等内在控制因素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了。而且, 由于身处远离家乡的“熟人社会”的陌生地方, 那种传统上基于社区和家庭的社会控制机制日益削弱, 加之居民之间互不熟悉, 邻里关系日渐疏远, 客观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空间。
(六)司法预防功能未能凸显
目前许多地方为了预防未成年犯罪,公机关关、检察院、法院都会联合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校、社区、青少年非盈利组织、社区开展司法预防工作,特别是以社区为平台,可以把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各个机关各自为战,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沟通和协调,没有一个主体对整体犯罪工作的预防和帮教进行全局性的负责人,有时会出现预防、帮教工作不到位、不积极、相互推诿,使得司法和社会的预防比例不当。
四、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居高不下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救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为了有效地系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源头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应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全面引入未成年人心里辅导机制
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邀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庭教育,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格和心理上存在的缺陷及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为挽救、改造未成年被告人寻找途径。特别是针对流动未成年犯,帮助其寻找安全感、认同感,重塑流动未成年犯与父母间的融洽的家庭关系。同时,增强流动未成年犯的父母关心、管教子女的意识,强化父母对子女的家庭监管。但现阶段引入心理辅导机制的仅是个案,适用范围不广,应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心里辅导的适用率,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从思想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加快以社区矫正为重点的恢复性司法
流动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避免监狱的交叉感染,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当前,因许多流动未成年父母外出务工不具备监管能力,导致这些流动未成年犯即使主观恶性不大,但由于没有有效机构监管而无法适用非监禁刑。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缺乏监管的未成年、外来未成年提供有力的社会监管,如联合学校、企业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等。
(三)提供公平教育、培训机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流动儿童入学“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取消流动儿童入学“门槛”。老师在教育中做到“不歧视”公平对待,引导协调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和谐共处。同时,有关部门还应组织多种类、多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或低费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辅以职业道德、人生价值观念的培养,提高进城务工者的就业能力,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进而提高其经济地位,消除由绝对贫困带来的犯罪。对于年龄未满18 周岁的流动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更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使他们掌握生存技能,以确保他们不被主流社会所抛弃而沦落为犯罪人。
(四)提高流动人口归属感
为了预防城市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城市管理部门应为进城务工人员之间建立管理上的正式群体,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参与。农民工进城后,乡土秩序对他们来说意味着解体,新的归属群体尚未找到,如果政府部门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应组织,使他们建立新的群体归属感,一方面可以降低他们对城市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非正式群体对他们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依托社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青团的凝聚作用,取代一些不适宜的“老乡会”,建立流动人口归属感。而对于农民工的子女来说,应当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学校、适宜的学习内容,使他们尽快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消除因为不适应带来的学业不良,进而预防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创建健康的流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违法犯罪高发地带的治理、整顿力度,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切实做好未成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社区应强化基层教育管理未成年人,预防犯罪预防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强清理流通领域内的涉黄涉暴的非法出版物,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文化市场等等。此外还应当加强基层社区建设,特别是社区文化建设,完善社区的文化、娱乐设施,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文化氛围,通过组织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给外来人口与本地城市居民提供更多交流、沟通的机会,消除隔阂,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同时,城市居民也应当更新观念,开阔胸怀,用“新市民”的眼光来看待城市外来人口第二代,平等不歧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区、和谐城市。
(六)建立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排查和动态监测的犯罪预警机制
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渠道,整合工商、劳动、计生、银行等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各部门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责任,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全面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为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信息排查和未成年犯罪高危人群动态监测机制,有助于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城市中外来的有不良行为、闲散的、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这3类“失学、失业、失管”状态的未成年人既是犯罪预防的高危人群,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从西乡塘法院2013年建立的黄红橙预警机制来看,取得的效果也不错,2013年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降幅明显。
(七)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社会创新管理,为未成年犯罪预防做出积极努力。对犯罪案件或人数较多的社区发出预警,督促街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定期到街道(镇)、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定期对街道未成年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基层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帮助街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对存在行为或心理偏差倾向、对社会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未成年人对象进行疏导,及时化解社会不稳定源头;开展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活动,帮助建立人生职业规划,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犯罪;结合群众路线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排查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因素,并联合有关部门解决,营造未成年人成长良好环境。
结 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防止和控制犯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只是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需要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探讨有效的途径控制和预防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为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画下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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