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覃某成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陆某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65000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到2014年5月1日还清该借款。被告凌某对该笔借款作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交付该借款165000元给被告陆某俊。事后,被告陆某俊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2014年5月8日还款借款共计3万元给原告,但之后拒绝偿还,至今尚有135000元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陆某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陆某俊曾向其借款165000元的事实不存在。2013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陆某俊报送20702元六合彩赌注,其中有5200元中彩,原告应得到195000元的赌博款,当时被告陆某俊已付给原告10000元,陆某俊又于2013年11月支付原告20000元。2014年1月20日陆某俊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一张16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2014年1月30日,被告陆某俊以其海马牌轿车折15000元给原告抵债,2014年4月5日被告支付5000元给原告,2014年5月分两次共支付原告10000元,被告陆某俊尚欠原告六合彩赌债135000元。本案债务是因六合彩赌博引起的赌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某成与被告陆某俊虽签订了借款协议,且被告陆祥俊已偿还30000元的欠款。但被告陆某俊否认收到该借款,认为该笔借款是因原告向被告陆某俊下注六合彩产生的赌债。而原告覃某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借款支付方式,又不能合理说明债权发生的过程。由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嫌赌博犯罪的嫌疑,且数额巨大,而有关当事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不应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原告覃某成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遂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撤回上诉,本案裁定书已生效。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协议中所指向的“借款165000元”,是否已交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不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原告举出的证据1、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证据2、收据,证明被告陆某俊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证据3、收条、银行对账单,证明借款资金来源。但原告未能举出款项交付的凭证,其主张是现金交付。而本案讼争的借款165000元,数额巨大,原告又不能合理说明债权发生的过程。故此,原告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主张是六合彩赌债,其举出的证据1、录音资料,证明原告的父母均认可本案借条是因被告陆某俊六合彩赌博欠款165000元,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陆某俊已陆续偿还30000元,尚欠135000元。证据2、微信通话记录及被告陆某俊笔记本,证明被告陆某俊原来共欠原告195000元六合彩赌博款的过程。经核对被告陆某俊的证据属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告所举出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是因六合彩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原、被告行为有涉嫌赌博犯罪的嫌疑,且数额巨大,而有关当事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认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侦查认为不属于赌博犯罪性质的,原告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经济纠纷,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机关”。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红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经济纠纷的一种,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公安机关尚未就本案可能涉及的犯罪立案侦查,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故此,本人认同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