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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法院分析近三年离婚案件审理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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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善兵 邓杨端  发布时间:2014-11-05 14:45:4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以来,横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滋生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平息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大重要任务。

    一、横县法院近三年离婚案件现状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该院受理离婚案件727件,占民事案件的47.2%;2013年770件,占33.6%;2014年上半年502件,占45.2%,涉及离婚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四个派出法庭,离婚案件的比例一直都在50%以上;特别是2013年恢复建制的南乡法庭, 2014年上半年该庭收案数70件,其中离婚案件就有64件,占91.4%,创历史新高。

    (二)结案方式。2012年调解案件415件,占57.1%;2013年调解结案363件,占47.1%;2014年上半年调解结案178件,占35.4%,说明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还是以调解结案为主;除民一庭外的派出法庭调解结案所占的比例一般在40%左右;2012年后审理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仍是以调解为主,但是判决结案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调解结案所占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约降10个百分比左右。

    (三)调解和好案件数。2012年4件;2013年3件;2014年上半年1件。说明近三年调解和好的案件数量非常少,只有8件,而且都是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经过多次组织、耐心调解达成的。

    (四)审理离婚案件法官状况。法官人数22人,其中女法官8人;未婚的3人;外地人7人;23-35岁9人;35-40岁6人;40岁以上7人。说明:1、该院审理离婚案件女性法官数量较少;2、法官呈现年轻化,40岁以下的占将近70%,其中23岁—35岁年龄段的法官数量最多;3、近年来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进入该法院的非本地户籍的法官数量不断增加,不熟悉当地方言;4、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还有少部分未婚。

    二、横县法院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人群低龄化趋势明显。离婚案件涉及80后的当事人居多,约占45%,部分90后年轻人甚至年初结婚,年中就起诉离婚,离婚人群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夫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就同居生活,部分在未婚先孕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双方不在同一地方打工,长期的分居使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没有学会互相体谅包容,最终只有分道扬镳。

    (三)大部分由女方提起诉讼。这部分案件主要集中在四个派出人民法庭。主要是男方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后走上犯罪道路,导致家庭破裂;有些一旦女方生育的不是男孩,男方及其父母就恶语相向,引发家庭矛盾,女方选择起诉;有些是非横县籍的女性,在外出务工时认识男方,恋爱后草率结婚,婚后发现男方家庭条件困难且远离城镇,遂产生离婚的想法。

    (四)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率俱增。离婚案件中除当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以外,法院判决的案件中,80%的原告因第一次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选择再次起诉离婚,此种情形法院都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该院判决结案的离婚案件数量上升,当事人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概率也随之上涨,约占30%。

    三、横县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派出法庭所辖的乡镇,地处山区,交通闭塞,因而较多的青年人、中年人外出打工后认识了一起打工的女性,进而恋爱、结婚。婚后这些非横县籍女性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往往选择离婚。

    (二)不良风气的影响。外出打工人员,都市开放的思想冲击着刚进入大城市工作的他们的传统观念,部分青年“赶潮流”,涉毒、涉赌增多,男方一旦被女方知晓赌博、吸毒,离婚就在所难免。

    (三)封建思想的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男方长辈身上。一旦女方生育的不是男孩,家公家婆就会对儿媳产生意见,女方无法忍受,便起诉离婚。

    (四)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借助媒体、网络等接触的新事物、新观念越来越多,对传统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冲击。大部分年轻人不再担心离婚对自己及家庭的影响,也不会因为顾忌儿女的感受对婚姻生活委曲求全。

    四、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特别是男方,因而若处理不好,则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一要借助当事人所在村委、社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力量调解案件,甚至通过村中较有威望的“族老”做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二要加强对年轻法官的业务知识培训及地方方言训练,配备一些有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以老带新,以此让年轻法官学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学习本地方言促进调解;三要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女法官办理离婚案件,以女性的柔情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

    (二)要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基层离婚案件中,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难免会有一方不满意,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所以必须释明法律,解开当事人心结,避免当事人产生积怨,谨防闹事、上访。

    (三)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权益。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应着重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精神。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女方往往是较弱势的一方。虽然法官不能凭着自己的同情心办案,但根据案情和法理精神,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着重维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四)加强法律宣传。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了解,对法律不理解,从而对案件审理工作极不配合,出现了很多缺席审理的案件,这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特别在巡回办案的过程中,应适时为群众普法,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案件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对抗心理。

    (五)及时更新法官审判观念。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基层法官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要善于利于调解前置程序,厘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夫妻感情基础好,因一时冲动草率起诉离婚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因误会引起的离婚,背对背找双方了解情况,帮助其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无法做调解工作的情况下,及时开庭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家长里短的婚姻案件,需要法官们更加耐心细致,消耗更多的精力,这就需要年轻法官们及时调整心态,更新审判观念,尽力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多挽回一些家庭。
来源:横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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