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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曲调声先响
——中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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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丽莉  发布时间:2014-11-06 12:40:50 打印 字号: | |
  热情:纯粹的信仰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没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却参与国家最重要的司法工作;没有拿国家正式的工薪,仅仅是领取少量的经费补助。他们存在于各行各业,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农民、商人、工人、甚至是退休工作人员,刚毕业的学生等等。他们的知识结构不均衡,基本徘徊在大专学历线上;他们素质不见得很高,却体会着最底层老百姓的艰苦;他们的胸怀不见得有多广,很多时候在法庭上会为那些民间诉讼纠纷掺入私人情感;他们的品德不见得有多高尚,在利益面前也会斤斤计较…….这样一种游离于公平正义与民间百姓疾苦之间的群体,对于法院审判事业来说,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大多数时候只是一个陪衬。中国自从西方法治国家借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加以本土性,致使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发挥着一种尴尬的作用,有点四不像的感觉。特别是西部地区的陪审员,他们长年生活在物质匮乏的贫穷落后地区,懂得当地语言,熟悉当地风俗,热爱家乡风土,他们的地位虽然尴尬,但是他们有热情,有追求,有干劲,对他们充当的角色自我定位很准,可以说是满腔热血的参与陪审工作。但是陪审的现状是怎么样的一种弯曲与艰难,当一个农民陪审员跋山涉水地从十万大山走进庄严的审判法庭,他们的知识结构、他们基层最朴实的阅历,在面对法官,面对各种充满尖锐矛盾的纠纷冲突时,老实巴交的他们大多时候是一筹莫展的。虽然法院给予他们与法官相差无几的司法权限,但是人民陪审员这种真正的陪审作用却是发挥不出来的。他们之所以出现在法庭上,只是因为他们的心中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情世俗尚存一些纯粹的信仰。

    现状:夹缝生存的小草

    在西方法治国家,陪审团是一种制度,是区别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一种制度。最初的时候,陪审团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在西方国家,陪审团曾被称为“自由伟大的城堡”,是人民的自由和国王的特权之间的“强有力的双重屏障。”只是发展到今天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被赋予如此重要的角色的人民陪审员是否担当得起这么高度的评价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由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基层的司法工作还局限有浓重的乡土性,无论是纠纷本身还是纠纷解决的机制,甚至是代表国家最重要利益的审判机构。而人民陪审员就是夹缝生长的野草,虽然有法官有法院这棵大树支撑着,但是可以说他们依旧处于一种没有抬头不见阳光,低头无法看见大地的尴尬位置。

    缺乏必要的机制约束和保障。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统制下,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自发形成陪审团制度的土壤。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解放以后才从老大哥苏联以及东欧国家引进并经长期的斗争与发展才形成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本身只是一种应映于司法实务而生的陪衬品。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乏善可陈。最具有权威的两个文件性依据就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决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这一个决定一个办法加起来不超过70条的条文就涵盖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寥寥无几的履职保障,就这些乏善可陈的文件就陪人民陪审员风风雨雨走过了半个世纪。这种权利义务和基本的履职保障对于保障保护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来说,起到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陪审热情伴随着失望逐渐消散。在每年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经费保障了。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种虚无缥缈,一日不可同日而语的落差感时时刻刻存在于每一个陪审员的心中。他们心中有着最纯粹的法律信仰,他们是社会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平,他们即使职业地位低下,他们即使知识匮乏,他们即使生活困难,他们即使单位不支持,他们都能够参与到法院的审判工作来。并不是全部,但也是绝大多数,他们在庭审的地位是尴尬的。坐在审判席上,听不懂当事人的陈述,听不懂法官的审问,弄不清案情的来龙去脉,懵懵懂懂的就完成一次庭审,虚伪的发挥着陪审作用,法院也实现了陪审率的提高。然后是领取微薄的陪审经费,处于基层的人民陪审员最是辛酸,有些基层法院一个案件给与的包含交通费用食宿等补助只有50元,大多数时候并不是当天就发放,美其名曰要等到一定数量才发补贴。法院有法院的制度规定,可能也只是按规章制度办事,但是在这些存在诟病的体制下,又忽略了多少陪审员跋山涉水来参与案件,又要再一次跋山涉水的领取那些微薄的补助的辛酸呢?法院工作繁忙,除了承担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案件以外,还要承担政府机关各种政策方针主题活动的落实,在这种繁重案件与行政工作的压力下,又有多少精力来管理为法院提高陪审率,作为法院实现司法公开一个重要工具的人民陪审员呢?制度的滞后性,人为的无操作性,特色的本土性,致使人民陪审员长期的陪审热情被体制,被法院政策,被社会打击,当初怀着多么崇高的理想,当初迈进法院参与案件审判的喜悦与自豪,在这些不健全的制度下,逐渐消失殆尽。

    进程:制度的绝处逢生

    一个制度的存在与消亡都是一个挣扎斗争的过程,充满了此与彼的利益较量。人民陪审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终于有了一席之地,真是可喜可贺的一件事情。《决定》这样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自从200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现在的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历经漫漫十年之长,时间的长度曾经因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重视而改变,陪审之路也曾经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健全而更加艰难,在这种司法体制改革下,对法官、检察官的改革已经陆续铺开,但是司法改革中,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够在改革中分得一杯羹,起码实现最基本的职业保障,实现陪审的真实路径,不管陪而不审,还是只审事实部分。特别是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提出要在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在满身伤痕与诟病的制度下,实现人民陪审员单纯的数量增长又能给司法公开,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带来多少真正有效的作用?在新增庞大的人民陪审员面前,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义务,如何实现他们的职业保障更是值得考究。

    长期的基层陪审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正处于一种未成曲调声先响的地位,声势是有了,那么多倍增的人民陪审员,只是在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上,这种声势越发浩大的人民陪审员如何喝就一曲曲充满激情、洋溢出依法治国的曲调至今还是个未知数。不过,我们总相信,这种整体为民众的司法利益设计的陪审制度,在法治化进程越来越规范的时代,总会发出它该有的闪光照耀我们司法公开之旅的。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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