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起,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深入开展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选配精干力量负责试点工作,并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构建起了较为顺畅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有效地改善了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新收案件数量猛增,结案难度增大。目前,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了四个县区的行政案件,包括行政机关较多的青秀区,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囿于人员配置薄弱和审判工作量增加,结案率呈下降趋势。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210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结76件,结案率仅为36.19%。
2、审判人员配置不均衡。在试点工作持续时间不明、未来走向不确定的情况下,本次试点工作的人员配置都是由试点法院自行解决。由于试点前的行政审判工作量较少,原有的行政审判力量较为薄弱。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为了做好本次试点工作,从民事审判部门抽调了3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到行政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事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相比之下,非试点法院的行政庭一般只保留一至两名审判人员负责非诉审查,这一方面造成了行政审判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非试点法院对试点法院的协助也往往囿于人员不足而陷入困境当中。
3、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因管辖权转移,大部分当事人都需要前往非所在行政区域的法院立案,同时鉴于对行政案件立案的谨慎,行政案件的立案材料一般由行政庭负责审查。在行政庭不派员到立案庭接待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立案至少需要往返两次以上,如遇证据材料需要补充,当事人往返的次数会更多,这使得当事人的立案成本大幅增加。
4、法院的运行成本增加。试点后,由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一般在法院所在的区域之外,文书的送达、调查和上门协调等工作均需驱车前往,特别是在巡回审判中,每次开庭均需安排4名以上干警前往,并携带开庭设备,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往往一次出门仅能完成一次送达、一次巡回审判或者一次调查,导致法院的运行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幅增加。
5、试点法院与涉诉机关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沟通不畅。由于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所在的党委、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了解和沟通机制,致使党委和政府对非同辖区的法院不甚信任,从而造成部分党委与政府对试点法院的行政案件协调和审判工作的支持与帮助不够,导致行政案件的协调和审判工作很难展开,部分案件甚至连文书送达都显得很困难。
6、行政干预仍以非直接干预形式存在。在开展试点工作之后,虽然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审判的直接干预减少了,但是行政干预并未完全杜绝。由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只是市内几个区(县)域的微小调整,而不是跨越地市的大范围调整,此种较低层次的去地方化无法消除间接的行政不当干预。
二、对策建议
1、建立“简单案件简易审”的审理模式。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采取的是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而言,使用普通程序审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在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同时,推行简单案件简易审的审理模式,将能大大减少法院的审判成本,提升试点法院的审判效率。
2、加强人员流动,完善司法协助机制。非试点法院和试点法院之间应当加强人员交流,由市中院统一调配,将非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安排到试点法院挂职,帮助试点法院解决审判力量紧缺的困境。各基层法院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与现管辖法院对接,专职落实协助工作。各个基层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开通远程开庭功能,并对其他法院开放,减少其他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的成本。
3、建立非试点法院的立案指导机制和诉前协调机制。各基层法院在立案庭设置行政案件接待点,不论是否是本院所辖案件,均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理顺法律关系,完善立案材料,减少当事人因办理立案手续而往返法院的次数。同时,各个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还应当根据现管辖法院的立案意见,代为指导当事人完善立案材料。另外,各基层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诉前协调机制,对到场申请立案但不属于自身管辖(原为本院管辖)的行政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开展诉前协调,协商解决的行政纠纷可以不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协调不成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4、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试点法院应当定期制作行政白皮书,对行政机关出庭的案件数、败诉率等作出统计分析,对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所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作出总结,并将行政审判白皮书发送给行政机关,促进其依法、合理行政。对经常涉诉的行政机关,例如交警、城管、人社局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试点法院还应当将行政白皮书和司法意见函提交辖区内的党委、人大和政协等,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相关单位的支持。另外,试点法院还应积极向辖区的行政机关了解工作侧重点,对潜在的行政纠纷及时做好应对方案。
5、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试点法院的资金支持。市中院应当及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将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进绩效考评体系当中,体现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的区别,构建公平的工作激励机制。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法院在经费的划拨方面,应当适当考虑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经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