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加强预备法官的培训,能够提高预备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为基层法官提供合格的后备队伍,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举措。本文从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解读,分析预备法官培训的意义、依据、模式、功能定位及效果,探讨预备法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预备法官培训的着力点、加强预备法官培训的建议,如何重构预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实现初任法官培训价值最大化,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全文共6511字。
关键词:初任法官培训 制度完善 改革思路 价值最大化
引言:初任法官也称预备法官,初任法官培训是人民法院进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门槛,也是非法官人员转变成为法官并获得任职资格的必经程序,我国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必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见,初任法官培训在我国现行法官培训制度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培训制度进行认真全面设计,达到或符合法官职业化、专业化选任要求,培养适用审判工作需要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
一、初任法官培训制度解读
(一)初任法官培训的意义。“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1〕。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l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得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这说明从事审判需要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而这种理解力和感受力是需要经过专门业的培训和长期从事审判实践中获得的,预备法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必须进行基础性的培训,即初任法官培训。
(二)初任法官培训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培训条例》第六条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也就是说,初任法官要获得任职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官条件,经过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见,初任法官培训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
(三)初任法官的培训方式及内容。《法官培训条例》《预备法官教学实施方案》、《2011-2015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三部文件对初任法官培训方式作出明确详细规定。如《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第—十六条规定“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转发了国家法官学院制定的《预备法官教学实施方案》, 该方案规定, 已进入法院的预备法官的培训时间为一年, 其中在国家法官学院脱产学习5个月, 而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7个月。教学内容共三部分: 一是综合知识, 包括法官素养、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等; 二是职业技能, 包括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和调解能力; 三是实习。《2011-2015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规定,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授权委托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以及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职业技能。
(四)初任法官培训功能定位及目标。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依附于法官选任制度,因此,法官选任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源头,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基础,初任法官教育培训内容、目标与当前所选任的法官来源息息相关,从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看,法官来源途径有三:一是转干。这类人员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并经培训后任命为法官;二是复转军人。复转军人从部队转业安置到法院,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任命为法官;三是大专院校毕业生。直接从法律专业院校毕业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经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初任法官培训考核合格的法院工作人员。当前,预备法官培训主要针对第三种公务员考试录用进入法院的人员,这一类人员在学校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学习,欠缺的是务实能力,因而从《教育培训规划》培训的目的和内容分析,也是要培养预备法官的务实能力,重点是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质和职业技能。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角度而言,初任法官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我国初任法官培训现状
(一)培训时间短。《法官培训条例》明确了初任法官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在实践中,各地法官学院的做法是,集中培训二十天到一个月半月不等,其余时间为实习和写实习报告、学习心得。首先,我国法官起点低,在成为法官前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而且初任法官都是一些青年人,实践经验十分欠缺。我国现行法官初任培训对培训对象实际情况考虑不足,仅仅以二十到四十天的短期集中培训是不够的。原因有二:一是短期培训内容较多,学生理解和消化不下,且缺乏与实践指导结合,效果欠佳;二是实习期师傅带徒弟,师傅即基层办案法官本身素质高的不多,学生实习期做的大多做的是辅助性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装订案卷、其他杂务等,很少有机会参与案件办理。因此,实习期内将培训学习内容做到学以致用的不多,实习的效果不佳。
(二)培训对象单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依附于法官制度,法院进人参照行政机关实行逢进必考,法院对报考司法行政岗位人员进行一定条件限制,因此近年来进入法院工作人员基本是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专科生或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国家法官学院将启动对这类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此可见,培训对象是比较单一的,都是已经进入法院工作一段时间,获得司法执业资格,即将被任命为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因而在培训内容制定上,也主要是以增强司法理念和务实能力为主。 笔者参加过2008年初任法官培训,从自身观察和收获看,培训对象对培训不重视。刚才说过参加培训人员都是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培训结果对他们工作得失没有多大影响,对待培训态度不够重视,缺乏压力和紧迫感,学而不获,达不到教育培训目的。
(三)培训教材不固定,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国家法官学院委托自治区、省级法官法院开展初任法官培训,从各地实施培训情况看,每年也就开班两到三期,每期集中培训用时一个半月或更少,没有统一培训教材,各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现象严重,教材存在东拼西凑或教师临时确定授课内容情况,授课质量不高。在教师资质方面,也有一些大学名教授、名讲师,但他们缺乏的是基层办案实践,授课内容往往脱离审判实践,解决不了基层新类型、新问题,培训效果收效甚微。
(四)审判技能的传授无法满足基层司法技能多样化需求。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尔姆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大多数从象牙塔中走出的年轻的预备法官而言,最缺乏的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少,而在于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2]。未能从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着眼改革培训内容,缺乏职业化、精英化培训概念和模式。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通过运用多种司法技能达到具有正当性的判决结果,并为民众所接受,是衡量一名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初任法官培训包括基层法院、中院及高级法院初任法官,由于基层法官与上级法院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面存在差异,故在司法技能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技能运用上,基层法官更多的是利用自己的生活经验主导调解过程,运用基本的生活常识进行说理,因而通过调解结案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上级法院法官主要表现为程序适用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证据规则运用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等方面。
因此,对不同级别的法官,适用技能培训侧重点应不同,而当前我国初任法官培训是三级法院初任法官同期同班培训,教材内容单一,没有适用不同层面法官审判需求,特别是侧重于大部分基层法院培训对象审判技能需求。
三、国外初任法官培训做法
(一)法国的初任司法官培训。在法国,法官和检察官是在同一所学校培训的,国家司法官学校是法国国家司法部下属一所专门培训司法官的教育机构,也是法国唯一一所培养司法官的院校。“不能把我们学校看成是法学院,我们是一个技术型的学校。我们的学员入校前就已经修完了法律本科,所以我们不会讲授基本的法学知识,只教他们怎样当法官或检察官。”——法国国家司法官学校副校长维罗尼珂·玛尔贝克女士。从1958年起,法国所有法律院校的毕业生,要想实现当司法官的梦想,必须经过司法官学校这一关。报考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有法学学士学位;二,有法国国籍;三,品德优良,有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四,年龄在27岁以下,但如果报考时已经是公务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国家司法官学校对初任司法官培训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历时31个月。第一个阶段是在校理论学习,时间一年。所学课程包括所有涉及到法院或检察院工作的理论知识,如法庭审判业务知识等。第二阶段是实习阶段,时间也是一年。学员们要分别到法院和检察院去实习,跟当地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学习所有的办案过程。第三个阶段还是实习,时间三个月。这次他们要实习的部门不是法院和检察院,而是与其相关的法律部门,如,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宪兵队、拘留所、儿童中心等。第四阶段的培训,实际上就是岗前培训,针对性更强。比如,选择当法官的,就给他与法官工作有关的培训;选择当检察官的,就给他与检察院工作相关的培训。这阶段的培训也分为两个部分:在校培训和实地培训。实地培训是将学员送到他们选定的部门去进行“实战演习”。只有完成了上述四个阶段的学习和培训,成绩合格者才能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3]
(二)美国初任法官培训形式。美国有专门为新任命的法官组织的新任法官适岗培训项目,目的是使学员熟悉法官的工作环境、思维方式、行为及态度、审理和书写判决的技能等。为制定有效的法官培训项目计划,要考虑整个教学活动的规律,即教学是个通过亲身经历获得提高的过程。制定的法官培训目标正像是描述一种美好的前景,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应当仔细设计,引导学员通过自己的辛苦旅行,经历思想上的疑虑与斗争,最后达到法官培训的目的。课程设计首先要进行培训需求测评,考虑来自司法系统、学员和领域内专家的信息;其次要明确希望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当能做什么;培训内容的组织应有连贯性、条理性、完整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各种教学活动;最后还要对学员的所学、课程及教员、整个课程设计方案进行评估 。
(三)荷兰的新任法官培训。荷兰的法官来源有内部候选人培训任命和外部候选人选拔任命两种。内部候选人指年纪较轻而被选拔进入法院的律师,他们接受初级任职培训。大量高素质的年轻律师都申请这一培训,他们有荷兰法律专业大学学位,品行端正,不超过30岁,拥有荷兰国籍、通晓荷兰语。初级任职培训为期六年,前四年在法院进行,由一名有经验的法官指导,参与所有将来法官可能做的工作,如听审证据、参加合议、法庭审理和判决制作等。后两年是在法院体系外进行(多在律师所、警察局、国际组织等)的学徒式训练。六年中每年都要对学员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开除,合格的根据志愿任命为助理法官;再经过一两年,如果实习的法院对其表现满意,可向司法部长推荐任命其为正式法官。而对于外部候选人,因他们都是至少有六年以上丰富经验的律师或其它法律职业者,选拔主要看他们的品行及担任法官的能力。一般是由选拔委员会选出后到法院担任助理法官,经过一至两年若候选人能胜任其职位上的13常工作,其实习的法院可向司法部长推荐任命其为正式法官。
四、完善我国初任法官培训制度改革思路
(一)确定培训师资。根据他国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没有必要安排专职培训师资, 一方面是因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法学各学科都已拥有理论水平较高的知名教授, 同时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当中也涌现出实践经验丰富、理论造诣颇高的大批专家, 应该说师资资源丰沛; 另一方面, 可采用远程教育的方法却各自为营单独聘请教师之累。充分整合现有资源, 遴选出一批适合职前培训教学工作需要的专家、教授是我国职前培训制度的特色之一。职前培训的特点决定了其师资应以实务部门的专家为主, 以高等院校的师资为辅。
(二)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借鉴法国和荷兰做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如法国培训时间是两年半,荷兰是六年,而我国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司法体制改革运行时间较短,必需切合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但可适当参照国外做法,将培训时间延长到一年半或两年,集中培训和实习期都分别延长。
(三)增加针对基层法官的技能培训。基层法院的功能或使命在于解决纠纷,且其面对的纠纷及其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4]。作为来自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他们需要掌握不同于上诉审判的司法理念与司法知识,形成注重实效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技巧,并在严格适用法律与彻底解决纠纷之间寻找平衡点,偏重于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了结纠纷。上级法院法官应具备的技能主要表现为程序适用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证据规则运用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等方面[5]。追求的是以判决形式明确法律关系。按照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培训内容,偏向大都数法官司法理念和程序适用、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规则运用和裁判文书制作等,而缺乏针对基层法官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调解技能、心理学等方面内容学习。因此,培训内容上可增加对基层法官如何运用心理学、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习俗等调解的专门培训。
(四)加强实习期实用型人才培养。把实习期打造成“实战演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军队人才培养提出了“培养实战型人才,要能打仗、打胜仗”,联系到初任法官培训,也应当培训能独立办案、办好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法官。因此,在实习期内,法官培训学院应要求初任法官不仅仅限于“师傅”跟班学习,还应当引导“徒弟”突破“师傅”常规思维,形成自己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处理案件技巧和能力。如何做到这一点呢,笔者认为:一是到不同办案部门实习。到不同办案部门实习,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案件,对于培训复合型法官十分必要。二是到相关法律部门实习,系统学习法律各阶段适用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三是选取几个真实案例,分析写出自己办案理念、采取的方法和追求的效果。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具体展现,是对初任法官培训成果的重要检验。对基层法院初任法官而言,写好自己对个案做法比写好初任法官培训心得重要得多,法官学院可以从学生个案做法挖掘优秀办案人才,也可以通过个案指导增强法官办案能力和水平。
结语:一项完备的制度不一定是好的制度,但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制度。因此,我国初任法官培训制度如何实现行之有效,切合培训高素质、实干型法官人才需求,是研究初任法官培训制度的根本目的。而对于外国的培训制度,我们不简单照搬“拿来主义”,还要考虑国情及现实需求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初任法官培训是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优秀青年法官的重要程序,初任法官培训制度改革依附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真正要完善初任法官培训制度,还必须与其他司法制度改革配套,这些制度是紧密联系且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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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赖德贵、彭文城:“构建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2]霍姆斯:载《法律的道路》,1897年著。
[3]骆兰兰、金福平:《法官:31个培训初任司法官》,载《中国检察日报》,2007年5月。
[4]、[5]杨金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定位与重构》,载《法治视点》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