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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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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贤华 陆美凤  发布时间:2014-11-18 17:04:24 打印 字号: | |
  正所谓“审为执始,执为终赢。”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大中心工作,审判的目的是确认当事人的权利,而具体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离不开法院的执行工作。因此法院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的情况并不乐观,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能够执结完毕,大量的案件不能执行或者只能得到部分执行。“执行难”已经成为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安定的突破问题。为了攻克这一顽症,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然而“执行难”仍然是至今困扰司法的一个难题。

    执行难的原因方方面面,在我县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事先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行为。而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本身都是农民,经济状况比较差,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过多的只考虑自己眼前的利益。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认为赖账不会坐牢,甚至有的债务人目无法纪,公开肆意对抗法律。同时一旦发生风险,大多数人都难以接受,一部分人只讲,只看到自己的难处,拒不履行义务。这部分案件占中止案件的多数。“执行难”的成因绝非一种,而是极具复杂性、多元性的,是经过长期的交织碰撞形成了“执而未结、久执不结”的困局。我认为法院执行难除了以上原因之外,主要成因还有以下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我国法院得到加强的是审判权,基本状况是执行权从属审判权,两项职权又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等性。再加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随之大量增加,但是执行工作却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工作体制。纵然有执行机构,也未必能建立健全以执行名利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执行运行机制。最终形成了“结案未了案”的执行难现象。

    (二)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种类和难度就日益巨增。而对于执行工作的执行力量却犹显不足,表现为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明显不足,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由于法院内部机构不顺,思想上存在着审执分立,各审判庭业务庭和执行局之间相互协调不到位,部分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仅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未给当事人权利实现打下基础。

    (四)社会诚信的缺失,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尚不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安全的重要准则。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尚未完善,拒不履行义务的成本较低、风险小,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够,导致社会诚信的丧失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对于妨碍执行我国《刑罚》规定是空白状况,欠缺对《民事诉讼法》的衔接规定,刑罚适用也就处于空白状态。

    法院执行难带来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债务人角度看,产生不良的效应,将会产生被执行的债务人进行仿效;从司法角度看,浪费了司法资源;从社会角度看,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阻碍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执行难”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也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完善执行立法的制度。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工作规范,现有的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程序的部分不够完善,也比较分散,不便操作。《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关于执行的法律条文并不多,条文又过于简单化和笼统化,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全面修改现有的执行条款,将职权从三大诉讼法中分离出来,把所有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规定到一起,单独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

    (三)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法院要排除外界的干扰,在依法查封、冻结、和划拨存款、扣留和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财产、搜查财产、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办理财产权证转移、限制出境等措施基础上,强化使用法律规定的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新的严厉的执行措施,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受到法律应有的约束力,以及付出相应的代价。

    (四)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失信制裁力度。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从案件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管理。把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将信息给予公开,加大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逐步实现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我们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采取政治体制改革、立法、司法等综合性措施,形成规律性的理论成果和实现对策,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正的实现良性循环。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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