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调解书第共项内容为:共同债务3万元,尚欠王某2万元,由原告梁某负责偿还;尚欠冯某1万元,由被告韦某偿还,以上债务于2013年1月30日还清;原告梁某、被告韦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现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梁某偿还2万元。对于能否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有两种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应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理由是:离婚调解书已经确认王某是债权人,梁某是债务人,并确定了还款期限,王某是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
第二种意见:王某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王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法院不应当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主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只能也只有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也就没有申请执行的条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侵害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无外部约束力,案外人仍可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债权。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权以此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可以依调解书为借款的证据,另案起诉梁某和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