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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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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环 陈曦  发布时间:2014-11-25 11:09: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黄某与韩某(被害人)是夫妻关系,韩某在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一气之下跑回娘家。鉴于妻子离婚态度坚决,黄某便怀恨在心,并威胁妻子说若敢离婚就杀死她。2013年10月29日20时许,黄某在藤县太平镇桂银银行门口找到了韩某,双方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面对离婚心意已决的韩某,绝望中的黄某愤而产生杀死妻子然后自首的念头。黄某随即将韩某推倒在地,用身体压住其背部,用手用力掐压其颈部,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朝韩某的颈部连割了几刀,意图将其杀害。在黄某行凶过程中,因韩某大声呼救并用手极力阻挡而使其杀害行为未能得逞。看到韩某沾满鲜血的手和血迹斑斑的地面,有些胆怯的黄某匆忙拿着凶器逃离现场。21时许,黄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检验和鉴定,韩某颈部见有5处缝合创口,累计瘢痕长度达17.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韩某因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903.62元。

【争议焦点】

    藤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黄某与被害人韩某是夫妻关系,本案被害人没有起诉离婚,而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上述法律相违背,因此,法院不应受理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黄某与韩某是夫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而除非事先约定,被告人的财产则从中无法区分出来,倘若判决的话,执行财产中就有可能一部分财产是属于被害人自有的份额。这无异于一个人将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故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确认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得应有的到抚慰和补偿。倘若要求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因离婚诉讼耗时过长而使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则被害人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婚内夫妻伤害案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不但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仍然有各自所有的财产,这就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夫妻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执行,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地惩处,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审理】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伤害其妻子韩某的行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黄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等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被告人黄某赔偿受害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20903.75元。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婚内夫妻伤害的被害人韩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款中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此外,《民法通则》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均是独立的人格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因为夫妻具有独立之人格,其相对应的人身权利应受到保护,故夫与妻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所以,在本案中韩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最终受理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承担2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藤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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