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责难对象是持有毒品的状态本身,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进行认定亦可以说是如何对持有状态本身进行认定。由于该罪往往具有人赃俱获的特点,从持有人处查获毒品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证明“现状存在”。但是,仅有现状存在还不足以对持有状态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考察持有状态时,也因贯穿我国的刑事指导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思想,不但考察持有现状的存在,也考察持有人主观目的。由于持有的静态性、主观目的隐蔽性等特征,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某些情况很难查明,或者在实际上永远不可能查明,因而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及证明过程中,往往根据一定的规则适用刑事推定。一般认为,所谓推定是指依照规定或者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在司法实践中, 持有毒品可分为实际持有和推定持有。本文主要就推定持有进行分析。
一、关于推定持有的理解或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只有在确实难以查实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我们姑且将这条规定当成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适用推定的法定条款。但是这条关于法律推定规定的条款并未详细列出在哪些情形下应推定为该罪,所以,在对该罪适用推定时还应严格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行为人对其所持毒品有一定的控制、支配能力。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在确认这种支配关系时,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并不要求行为人与毒品时刻保持近距离的接触,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或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就可认为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能力;其次,在认定持有时,所持有的毒品并不要求是持有人所属之物,持有别人的毒品或代别人保管毒品也应认定为持有。最后,行为人对其所持的毒品有一定的控制、支配能力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实现,比如间接持有。
二是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认识。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持有人对其所持毒品及其状态需要“明知”,故有学者认为,由于持有型犯罪的静态控制状态决定了在实现客观归罪时实行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持有型犯罪的危害性隐藏在行为人对财物的静止控制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难以证明的。故意和过失概念在用于解释持有型犯罪时显得有些功能不足,这只好求助于严格责任加以弥补。也就是说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毒品这一状态是违法的,只要持有状态存在,就应受刑罚制裁。更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推定也正是严格责任制度的中国形式。
有学者反驳“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设置,并非要实现客观上的归罪,刑法只禁止或者命令人们实施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如果可以把一种纯粹的的事实状态——无知(无认识)而客观地拥有毒品之状态作为刑事归责的根据,那么就构成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生成。否则,容许如此的刑法,也只是不得人心的刑法”。 即是说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拥有之物品为毒品,绝不可对行为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事实上,针对以上学者的争论,我国《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一书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样阐述“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而持有”。这对学界的观点统一了论调。
英美刑法也要求行为人有意识地对毒品实施了占有并且对毒品的非法性质有缺失的了解。在美国联邦诉Tirpak一案中,宾州最高法院最早拒绝仅将被告人出现在毒品发现地作为持有的根据。在该案中,警方怀疑一个屋内正在进行赌博,经过调查后,发现七名客人包括四名被告人在屋内,还有一个装满大麻的坛子和一个存有四个大麻香烟烟头的烟灰缸。虽然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实际持有毒品,也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了毒品,但是四名被告人都以推定持有毒品被定罪。宾州最高法院却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如果不能将被告人与毒品联系起来,就不能推定控制毒品的意图。由此可见,关于推定持有的意图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在发现毒品的场所这样的事实,就推定行为人对控制、支配该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三是应当从综合情境而不能仅凭单一证据予以推定。在推定持有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持有毒品,但是仍有大量的间接证据来综合推定持有关系的存在。这些综合的间接证据就是指与行为人和毒品有关,可以证明行为人与违禁品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事实情况,又称之为综合情境。综合情境的核心就是证明行为人对违禁品具有“控制或支配的能力” 和“控制、支配的意图”从而推定持有关系的存在。而上述笔者论到,持有人对毒品的控制、支配方式有多样化且不必近距离的控制毒品,所以在相关司法实践中,还应全方面地参考所掌握的证据,以免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如可以从持有人的表现进行推定,可以从持有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推定,以及从同案的口供或证人证言进行推定。
二、推定与反证
我国虽有学者赞成用严格责任制度来推定持有,甚至认为我国的刑事推定是英美严格责任制度的中国形式,但他们没有注意到,我国刑事推定与英美的严格责任制度有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反证制度的存在。反证在推定中是指否定某项推定而提出的证据,具体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是指在控方证明了持有人持有毒品的现状存在时,持有人仍然可以提出必要的证据合理地怀疑由持有事实至持有犯意的立法推定,反驳对于自己的控诉,排除持有犯意。只要证明成立,推定就不能成立。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允许推定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等,但是推定毕竟是不完善的,甚至具有盖然性的特征,因而得出的结论并非是必然的,很可能扩大了刑事打击力度,有违其立法初衷。所以,反证的存在可以适当地调解这一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