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5月份起,年满57岁的钟某到广西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洗车工,月工资为1500元。签订过1年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2次。2014年5月1日,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与钟某的合同关系并口头告知钟某,但没有给经济补偿钟某。钟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钟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发给钟某后,钟某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10500元。
【审判】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钟某与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钟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时已年满五十七周岁,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钟某按照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钟某要求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10500元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