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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坡法庭受理农村离婚案件多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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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志云  发布时间:2014-11-28 11:53:56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也刺激着农村群众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改变其中之一就是婚姻观发生了重大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1-11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大坡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共51件,占全院离婚案件数140件的36.43%,就目前每月受理的离婚案件数来看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结合大坡法庭的审判实践,对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帮助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维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女方起诉要求离婚者居多。大坡法庭今年受理的51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有41件,比例为80.39%,若加上诉前调解的案件这一比例会更高。在这些起诉要求离婚的女性当中留守妇女偏多。

    (二)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是农民,举证能力较弱即使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也很难完成举证责任,他们到法庭起诉时往往只有个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致法官在组织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仍无法通过证据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无疑给审理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离婚动机单一。当事人大多没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方面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共同财产及子女;另一方面是往往原告起诉后只求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听从被告意见。

    (四)双方年龄差距大。大坡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年龄差在6岁以上的有24件,10岁以上11件,最大的年龄差有17岁。

    二、离婚原因分析

    (一)夫妻感情基础薄弱,沟通困难

    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封建传统婚俗习惯的限制和影响,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是通过“媒妁之言”而搓成的,往往是接触几次感觉良好,就草率结婚了。农村男女青年从认识到结婚,时间长一点的有半年,短的不到一个月。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矛盾便随之产生。若矛盾不能调和,就可能形成诉讼。

    2.外出打工婚外生情,缺失家庭责任感。梧州市位于广西东部,毗邻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两地的经济差距驱使着农村的夫妻为了生计,纷纷外出到邻省打工。夫妻二人都难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与打工地生活条件和生存条件的极大反差,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冲击下,有的已婚打工者的思想已发生蜕变。一些青年留恋外界的生活条件,乐不思蜀,容易产生婚外情,导致离婚。还有部分夫妻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离婚。

    3.夫妻性格明显差异,造成心理隔阂。有的已婚夫妻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对事物的认识存在不同看法,平时为了生计难得在一起沟通交流,这种不同的看法日积月累之后就演变成对对方的误解,以致心理有了隔阂。此外,当今的青年人缺乏宽容和耐心,婚后在一段时间内感情尚算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层次的性格差异日益显现出来,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剧烈争执,甚至动手打架。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多,夫妻感情也趋向破灭。

    (二)法律意识淡薄

    1.重婚、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导致离婚。农村外出打工者较多,人口流动大。在他们中间同居和重婚现象呈上升趋势,“包二奶”现象也呈增多趋势。这种不正常的、非法的乃至犯罪现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冲击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导致目前农村家庭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青年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漠。

    2.把诉讼视为离婚的唯一途径。多数农村夫妻感情破裂后,不懂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以为离婚必须通过法院。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在目前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和落后文化的制约。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

    (三)农村健康的文化生活缺乏导致婚姻观扭曲

    近年来各级政府致力于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施政的重点,忽视了农村健康文化生活的发展,农村健康的文化生活严重缺乏。由于最近几年大部分村落都接入了网线,网络上对婚外情近乎鼓励,赞扬性的大量宣传,导致了一些农民思想道德的滑坡。同时,农村的一些富裕家庭在遇有喜事时为活跃气氛会邀请一些小的商演团体到村子表演歌舞,这些歌舞为了吸引眼球内容也较为低俗,在这种低俗歌舞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冲击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在缺乏正确引导之下,把婚姻当做儿戏,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对策与建议

    现今离婚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未妥善处理,会对农村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单靠法院审理案件来达到农村的和谐稳定显然不够,还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来妥善解决。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村民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法制等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民众摒弃嫌贫爱富、夫贵妻贱、重男轻女的腐朽思想,认真审视轻浮草率、缺乏筹划的理想化观念,树立成熟的婚恋观,组建幸福家庭。

     (二)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文化教育。建议宣传部门、文化单位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电影等途径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美德,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建立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人际关系。

     (三)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耐心细致的做好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使其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四)多利用亲情感化的手段。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通过留守老人和儿童等亲人与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让外出务工者充分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对家人的责任,不轻易做出离婚决定。

    (五)充分发挥联合调解中心的作用。在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时,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司法联调人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支持、鼓励他们维系好婚姻,保持家庭的稳定。
来源: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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