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论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公开
分享到:
作者:汪明沛  发布时间:2014-11-30 16:37:14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处理而制作的包含证据认定、说理、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具有法律效力内容的重要司法文书。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公开的质量?应从困难之处着想,到底难点在哪里?难点在说理!其中,案件综合质量不高和说理没有达到科学化是首要之难点。

    一、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不在文书格式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993年1月1日试行),解决了无裁判文书统一格式之苦。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在应用过程中,有人认为原来的诉讼文书样式有的不适应审判实践需要了,纷纷做了一些改革的有益尝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顺时而动出台了新版诉讼文书样式,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印发了《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编》,重新统一了裁判文书格式,彻底解决了文书格式设置之难,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所以,审判人员现在不再有人感叹制作裁判文书无格式可用之难。

    二、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不在错别字、语法错误、词语搭配、歧义等表述上。

    目前,除少量老的审判人员之外,大量年轻的审判人员都是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对于裁判文书制作无错别字、语法错误、词语搭配、歧义等一些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而言,不足为虑。当然,错别字、语法错误、词语搭配不当、歧义等差错还时有发生,但是对于有众多高学历人才的审判队伍而言,要纠正上述差错问题,不算得上难事。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也不在证据认定上。

    有人说证据认定难,为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其实不然。首先,证据认定有法定标准,那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按“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办事,依法分配举证责任,证据就不难认定;其次,加强错案追究责制,严厉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可以有效地扼制颠倒是非或违法认定证据的问题;其三,有司法鉴定等辅助技术支持,证据的是非也不难认定;其四,证据认定工作是审判的重中之重的工作,广大审判人员历来都很重视而且经验很丰富。所以,证据认定也不算难。

    四、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也不在法律适用上。

    在审判实践中,暂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的事很平常。有些人归咎于法律不健全,那是错误的。暂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根源是法律适用归纳不对口的问题,即如何找到与裁判事实关联性最贴切的法律依据来适用的问题,或者说把事实归纳到具体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上,已便确定是否适用该法条的问题。例如案件 ,农民姚春勤把他在农民集体的30年分红收益权作价40万元出卖给饶志东,双方签订了《协议》,其中还约定姚春勤不履行协议的要承担100万违约金。饶志东诉讼后,法院认定《协议》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姚春勤退还37万元(因有3万元证据不足)给饶志东,不支持饶志东违约金的请求。按法理,有效合同是可以履行的,违约者是要承担违约金的。故法院认定《协议》为有效合同的结论和判决结论自相矛盾。笔者认为,该案的《协议》实属无效合同,应判决姚春勤退还37万元且不支持饶志东违约金的请求,才合法。 “在民事权利中,某些民事权利是基于民事主体特定的人格或者身份而取得的,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不可转让或继承,其权利的性质即属于专属权” 。农民姚春勤的农民集体分红收益权是基于其农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才取得的专属权,不可转让或继承。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归纳为合同标的不能的情形,即法定的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之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的范围。因此,法律适用归纳不对口,可能导致找不着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只要我们认真斟酌或虚心请教,找到与事实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也并非难事。

    五、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也不在裁判结果上

    有的案件该判谁胜诉是一件让为数不少的审判人员感到左右为难的事。这是不是一件难事?答案是肯定的,不是。因为,判谁胜诉固然很重要,只要我们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司法公开”,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等形式加强监督,严惩办理“三案”腐败分子,就不愁裁判的结果不正确。故判谁胜诉,也不是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事。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也不在法律逻辑上

    裁判文书的制作中,责任推定、证据认定、说理等都要符合法律逻辑,这是普遍认知的准则。比如说“不是你撞的,你会去扶她吗”这句话吧,一般人都懂得反问“去扶她的人,就一定是撞她的人吗?”,这就是法律逻辑。绝大多数审判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法律逻辑知识不比一般人差,当然偶尔犯法律逻辑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是没有。相比之下,审判人员的法律逻辑驾驭能力是比较高的。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只要认真对推理部分的表述进行法律逻辑验证,就可以杜绝法律逻辑的错误。

    七、裁判文书的公开之难,不在技术上

    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之初,由技术问题,程序操作不娴熟,对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等细节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一些公开不当。随着各地法院加强网络技术的完善,增设专人负责裁判文书公开的检验工作,审判人员也吸取了不少教训,积累了不少经验。至今,裁判文书的公开已步入正轨,原先诸多处理不当的细节问题都得到了有效地纠正,故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已经不是难题。

综上,我们讨论了七个方面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公开不难的观点,旨在阐明七个“不难”都是审判人员专业老本行以内的事,审判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至少我们知道它们的存在,也有解决它们的成熟方式、方法和路途。

    八、裁判文书的公开之难,难在于案件综合质量不高

    解决案件综合质量不高的老大难问题,除了加强裁判文书基本功培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以外,还应强化个人的责任心和反复修改与严格校对。再好的制度,在没有责任心的人面前,也一无是处。如何解决案件综合质量不高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此不再赘述。

    九、裁判文书的制作之难,难在于说理科学化。

    根据“裁判文书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的观点,我们法院裁判涉及医学、建筑学、物理学等跨学科的案件时,说理除了既要符合法理等要求之外,还要符合跨学科学理的特殊要求,即“辅以学理”的要求。跨学科的知识不是审判人员法律专业本行的知识,很多审判人员知之甚少,甚至一窍不通。对于没有跨学科知识的审判人员而言,这类案件的说理根本无从下笔,难于登天,为裁判文书制作首要之难点。

    例一,如某县法院一个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5)【(2006)柳城民(一)初字第598号】说理“本院认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载货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等五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辩解认为原告的“脑积水”是先天性的,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在庭审中却放弃了要求对原告的“脑积水”致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导致其辩解无证据证实,则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自受伤的当天到医院检查至治疗结束,均无证据能排除原告的“脑积水”是外伤所致的可能性;且被告关于“紧急停车时,同车人发生碰撞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及医院检查治疗的证据相互吻合,可证实原告的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脑积水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诉请中合理部份,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医药费1052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赔偿给原告在柳城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300.9元,应予以扣除。诉请的交通费200元,虽无证据证实,但属必要的开支,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护理费525.8元、营养费5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经了解,例一案件的法官没有多少医学方面的科学知识,对涉及医学领域的争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连被告提出的医学鉴定也免掉了,难怪其以“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自已的行为与原告的脑积水无因果关系”为由写下判决书。

    例二,又如有一份判决书 ,关于房屋渗水问题说理的原文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的原告莫海涛与被告全秀玲均住在柳城县广播电视局的同一栋宿舍楼中,且房屋上下相邻。多年来,从被告全秀玲卫生间及周边渗水到原告莫海涛家中,造成原告莫海涛房屋部分墙面、天面、大梁颜色泛黄泛黑,电线短路、电灯、插座不能正常使用,已经妨碍到原告莫海涛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全秀玲有责任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给原告莫海涛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莫海涛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全秀玲提出由原告莫海涛承担一半维修费用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所以,对于那些涉及医学、建筑学、物理学等跨学科的案件,若不按科学原理去说理,一经上网公开,肯定会遭到质疑,也难以保证裁判结论的合法性。故因为跨行业,要制作出符合科学原理说理词的问题注定成为广大审判人员面临的大难点,说理词不周也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大敌。

    十、解决裁判文书制作与公开难题的路径思考

    由于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如今裁判文书因制作得不好,被网上公开暴光炒作,造成负面影,直到被追究责任,让广大审判人员倍感压力和担忧。根据改行从事审判的工作经历和审判经验,笔者认为解决裁判文书制作与公开难题的路径有以下几条:

1、适当引进身兼医学、建筑学、物理学、交通管理等有一两门跨学科特长的又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审判人员队伍。

    法官不仅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的长处,还要应当掌握相关跨学科一定深度的知识,辅以学理知识,学有所长。如果适当引进跨学科特长的人才到审判队伍中来,那么就可以弥补有的法官仅限于法律专业之短处,这样遇上一些学理性极强案件时就好制作裁判文书啦。有了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公开就不再是难题了。

    2、选任一支有各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注意选任一支有各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如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拟任的24名人民陪审员,有了农业、医护、水利等专业特长的人才,为制作出说理符合学理解释的裁判文书有了很大的帮助,提高了案件质量,对上网公开很有利。

    3、把说理词科学化的要求写入裁判文书(样式)制作与公开的规定中,并成为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从《司法文书学》教程和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内部规定上看,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还比较笼统,如明辨是非、立论有法律依据、针对性强、前后保一致、充分、严谨等等,没有对符合学理解释提出要求,这是不足的地方。把说理符合学理解释作为作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之一,可以促进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时做好这项工作,提高案件质量。

    4、加强裁判文书制作会审工作。

    目前,多数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分散地由各主办法官制作,由庭长审核,再由分管副院长签发,有的由审判长签发,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同一法院有“同案不同理”的现象,对上网公开很不利。因此,有条件的法院可成立由几名有丰富裁判文书制作经验的老审判员组成的会审小组,负责全院裁判文书宣判前的会审工作,把好文书制作的最后一关。会审仅限于为裁判文书制作把关,具有辅助作用,不是干涉他人办案。文书制作者享有否决权,不是非要采纳会审意见。笔者在柳城县人民法院有幸做了两年多裁判文书会审工作,觉得这项工作的正面作用很大,可惜该院从2010后没有坚持下去。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有必要加强裁判文书制作会审工作。
来源: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 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