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本文以涉法涉讼案件解决路径为视角,按“依法治国”的理念探索涉法涉讼案件的解决路径。以实例和审判经验为据,系统地分析了涉法涉讼案件难以解决的原因有原审裁判确实有误且长期得不到纠正等六个方面的症结。
文章重点提出了四大改革设想:1、改革案件“体内循环”的处理路途,建立监督办理案件的路途。提出了监督法院办理涉法涉讼案件不是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点;2、改革案件“体外循环”的处理路途。提出了拓宽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渠道或者加强检察院抗诉的力度,最好把案件关在法院的“笼子”里解决掉的观点;3、改革案件“多头联动”的处理路途,建立涉法涉讼案件司法评议机制。依照宪法的规定,提出了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涉法涉讼案件评议委员会的构想。4、建立司法系统司法救助保险机制。提出了借鉴交强险的成功经验,在司法系统内建立司法救助保险机制设想。文章还提出了三条建议,建议都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是涉法涉讼案件的解决路径改革的大胆建议。
文章最后提出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多从“依法”的角度考虑问题,涉法涉讼案件的解决路径改革必将迎来灿烂的暑光。
全文共5545字。
一、前言
近年来,涉法涉讼案件有增无减,到邕或者进京越级上者访屡见不鲜,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解决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试以涉法涉讼案件解决路径为视角,按“依法治国”的理念探索推进涉法涉讼案件的改革。
二、涉法涉讼案件症结分析
当事人不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而上访、信访的案件是涉法涉讼的主要案源。对一些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少数当事人除了到法院申诉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以外,多数人仍然选择上访或信访。这种现象成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症结大体上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审裁判确实有误且长期得不到纠正
有的原审裁判确实有误,但当事人上诉了得不到改判,向法院申诉了还是得不到改判甚至得不到受理,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的也得不到受理,所能走的法定程序都走个遍了,错案仍然得不到纠正,唯有上访或信访了。这是涉法涉讼案件纠错难的根源。这类案件最具有代表性的有近几年暴露出来的冤案,如赵作海冤案、佘祥林冤案。不断暴露的一些冤案说明有些当事人申诉、上访或信访都不起作用,要不是“死人”复活,错误的原审裁判确实长期得不到纠正。
(二)当事人为了达到他的其他目的
有的涉法涉讼案件并非因为原审裁判错误或者执行不力,而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致使裁判结果得不到落实。这类案件当事人也明知对方当事人履行不能,但仍然执意上访或信访,明显另有所谋。如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司法救助,不断地上访或者信访,扩大影响力,给当地的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当地的党委、政府的重视并批准司法救助。可见这类涉法涉讼案件的成因主要是当事人想借上访或信访之机扩大影响,以达到他的其他目的。
(三)为了其他掩盖违法行为
有的人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利用其在村屯中的特殊身份或者影响力,挑起事端,扇动不明真像的群众不停地上访或信访。如某地2006年有两人去“盗窃”林场的树木被发现后,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挑起了林地所有权争议事端,待当地法院做出维持行政部们作出处理决定的判决后,开始组织群众多次到邕和进京上访,至今尚未平息。由于上访动作的力度很大,影响到当地的维稳大局,有关部门不得不忙于应对该上访问题,暂时无法追究其“盗窃”树木案件的法律责任。今天看来不论是否构成“盗窃”树木行为,争端确实因为两人去“盗窃”林场的树木以后才引起后面一系列事情的发生。可见这类案件的成因主要是当事人想借上访或信访之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之目的。
(四)偏激固执认为法院“包打天下”
目前,法院的受案范围有法律规定,有很多纠纷还不能直接到法院打“官司”。但是当事人不是这么想的,或许是听惯了万事都“法庭上见”的电影台词,偏激固执认为法院“包打天下”——什么事法院都审都判,不管三七二十一,写个诉状投到法院来。一旦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又驳回起诉,当事人趁势将责任推到法院头上,借题发挥上访或信访。
(五)多头受案,多样解释,办结效果不佳。
目前,为了解决涉法涉讼案件,受案的部门或渠道有党委政府的领导人接待日、人大常委会、政协、信访局、纪检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上级对口部门受案,可谓多头受案;对当事人的到访或者投来的信件,收受方又不能置之不理,因为不是职权范围内的事又不能直处理,只能解释后转交出去,可谓多样解释;对转交出去的案件,最终办结效果怎样,无从谈起,可谓办结效果不佳。这一症结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有很多部门都在接受涉法涉讼案件,为群众打开涉法涉讼渠道好的一面;二是处理效果不佳不好的另一面。
(六)其他方面的成因
有的涉法涉讼上访或信访案件的事由并非因为原审裁判错误,而是反映其他的问题,如反映干警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等。这些问题本来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的,但是他不去投诉或者投诉了不见到他想要的结果,还是走上访或信访的路子。如柳城县有个叫黎某进的人多次到北京上访要求处理某位法官,有个叫覃某敏的人在柳城县白杨广场等处张贴大字报要求处理办理他的案件的三位法官。
总之,涉法涉讼案件表面形式都是上访或都信访,但是内在成因还是比较复杂的。上述多种成因划分,有利于我们分析这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总结经验和设法找到解决路途。
三、涉法涉讼案件解决路途改革的设想
涉法涉讼案件解决路途必须针对不同案件的成因,做到精心设计,务求实效。根据审判经验,笔者认为解决路途改革的思路有以下几条:
(一)改革案件“体内循环”的处理路途,建立人大监督办理路途。
所谓涉法涉讼案件“内内循环”是指把案件绝对的单独交由原办理单位复核、答复或者纠正处理的路途。由于是由原办理单位单独负责处理,必然存在有的原办理单位为了不伤及自身的绩效考评成绩,往往不会自揭疮疤,而作出不公正的复核结论,没有真正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这种“体内循环”处理路途弊端在于原办理单位处置涉法涉讼案件不受节制或者不受监督,仍有可以把问题捂着藏着的空间,以至于有的案件在原办理单位数次作出不予纠正的结论后,最终还是错案。
因此,必须改革上述弊端,应建立一套监督原办理单位办理涉法涉讼案件监督路途和措施,让受监督部门在出台涉法涉讼案件结论之前,经过一道监督程序,获得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结案。
监督法院办理涉法涉讼案件与越权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两件性质完全不一样的事情,要严格区分开。监督涉法涉讼案件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涉法涉讼处理过程的监督行为,而越权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干涉法院正在审理诉讼案件过程和裁判的违法行为。所以,监督法院办理涉法涉讼案件不是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改革案件“体外循环”的处理路途,建立案件处理终结路途。
本文所称的“体外循环”处理路途是指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本应按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申诉、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的法定程序处理,但当事人不按这套法定程序走,而是选择上访、信访等非诉讼法程序去处理。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仍不服的,应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起再审,但是当事人在六个月内不提起再审,而是在六个月以后或者更长时间后才提起再审。如柳城县人民法院最近接到一位叫韦某福的人申请再审十年前的一个案件。一但申请再审被驳回,难说当事人不会以此为借口上访、信访,走“体外循环”处理路途。
涉法涉讼案件“体外循环”的处理路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除原审法院外,其他部门无权处理,最终案件又回流到法院;
2、当事人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错过时机,确实也有短处;
3、原裁判是否确实公正、无差错,无法定论;
4、直接责令法院主动再审或者责令检察院主动抗诉的部门权责不清,法律依据不清,处理程序不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除了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外,没有规定其他主体也直接有权监督。简单地说,还有谁有权直接管一管法院、检察院办案,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5、上访、信访等“体外循环”的处理路途确实为当事人开启了通行大门,但如何处理并终结案件的问题没有解决。
以上五个问题,一方面说明了为什么上诉、申诉、抗诉、再审案件逐年减少和为什么有的基层法院审监庭多年无再审案可办理的问题;另一方面说明了为什么上访、信访案件逐年增多和有的案件演变为以命抗争矛盾异常尖锐的问题。案件此消彼长现象,足以说明“体外循环”路途有其“威力”的一面,根源在于终结案件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体内循环”路途不通畅造成的。
改革涉法涉讼案件“体外循环”处理路途出路在于拓宽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渠道或者加强检察院抗诉的力度,最好把案件关在法院的“笼子”里解决掉。
(三)改革案件“多头联动”的处理路途,建立涉法涉讼案件一家司法评议路途。
所谓“多头联动”的处理路途是指目前涉法涉讼案件受案部门有党委政府的领导人在接待日、人大常委会、政协、信访局、纪检部门、检察院、法院多个部门受案,多头部门受案后转交给原办理部门处理的路途。这个模式看似有很多部门在管这件事,其实起作用的只有原办理单位一个部门而已。
由于涉法涉讼案件成因很复杂,有的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涉及的事情不单一,法律依据更替频繁,处理难度大。通常情况下,处置这些案件不一定是某一个部门单独可以胜任的。因此,改革案件“多头联动”的处理路途,出路在于建全涉法涉讼案件司法评议机制,建立一个处在塔尖顶级上的司法评议综合部门,统一评议,避免多样解释可能引起的冲突,其评议结果是最终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这个司法评议综合部门的评议结论,凡涉及的部门应按司法程序展开复核工作,为案件最终解决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四、建议
经上述分析,结合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应当围绕如何依法处理涉法涉讼案件的主题,把握“依法”的深刻内函,找准“依法”的途径,制定“依法”的程序,作出“依法”的结论。为此,笔者建议:
(一)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涉法涉讼案件司法评议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大常委会有职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规定,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涉法涉讼案件司法评议委员会,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实践中,人大或其工作机构一般将接待反映的问题交有关法院处理,并要求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对其报告不满意,人大可以要求它重新调查,接受质询或提出有关议案”。(1)
涉法涉讼案件由司法评议委员会一家负责评议,相当于设立了一名裁判员,其评议结论具有中立性。无论是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原案件承办单位而言,司法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可信度更高、说服力更强,有利于平息涉法涉讼争议。
司法评议委员会成员由人大代表、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和有关学科的专家共同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召集或者按届选任,具有可行性。
司法评议委员会根据宪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权调取案卷,询问当事人,可组织当事人与原案件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当面交换意见,有权提起质询案。
司法评议委员会作出评议意见,可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按性质分别处置:
1、当事人上访、信访理由不成立的,则作出应息讼罢访的决议。有了这个决议,当事人再上访、信访的,有关部门一概不受理;若当事人再无理缠访而造成其他后果的,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要姑息迁就;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实有误需要改判的,则作出责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决议。法院应当自行提起再审,且不得再维持原裁判。
3、若是反映与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无关的事情,则作出责令其他部门如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今后所有的涉法涉讼先行集中起来交给司法评议委员会评议。司法评议委员会评议涉法涉讼案件的过程,不是批条子转发当事人上访、信访函件的过程,其评议意见赋有人大常委会决议特色,不论当事人还是原案件承办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服从,特别是原案件承办单位要严肃对待司法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意见,依法纠正错案。
(二)择机建立涉法涉讼保险机制。
为了解决申请司法救助难的问题,择机建立涉法涉讼诉讼保险机制也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伤害致死赔偿金额很大的、对方当事人有的被判了刑确又实没有赔偿能力的、受害方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赔偿的特殊案件,因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很严格,审批手续复杂,资金来源困顿等原因,受害方很难获得司法救助。但是,有的去上访闹得天翻地覆的得到了司法救助,有的在家静候执行的反而不得分文救助。无形之中,人们滋生了上访就得救助的邪念。这种不公平的结局必须彻底打破。路径在于司法系统内建立一个更加灵活的救助机制——涉法涉讼司法救助保险机制。
建立涉法涉讼司法救助保险机制,依托保险机制解决司法问题,可行性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有交强险的成功先例可循。过去交通事故赔偿的矛盾也非常尖锐,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了交强险赔偿机制后,不仅受害方及时得到了保险理赔,而且减轻了加害方的负担,对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到关键的作用。所以,可以参照交强险的运行模式建立涉法涉讼司法救助保险机制。
2、保险机制具有便捷、及时、高效的社会救助效果。目前要想获得司法救助是不容易的,而保险机制就不同了,保险理赔便捷、及时、高效,一视同仁,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就赔,不用上访闹事。保险机制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处理涉法涉讼案件奠定经济基础,对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很有益。
3、有完善的保险体系作保障
目前,我国的保险体系已经建全,保险触角已经成功延伸到司法领域,如交强险,为司法救助保险机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所以,保险体系条件具备,可以保障涉法涉讼司法救助保险机制的运作。
4、保险费有保障
这个司法救助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承办,保险费可以从诉讼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或者附加收取,也可以发动慈善募捐或从司法救助款渠道转入。
(三)逐步取消现行的司法救助路径
目前的司法救助路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款项,等于用财政资金为某个人违法行为“埋单”,不公平。而且不带有普遍性,只有个别人得到救助,也不公平。特别是有的误发给了无理上访者,误导了民众思维,更加不公平。由于目前司法救助的审批路径既不公开也不透明,鲜为人知,救助对象非常有限,不足以救助那些十分需要救助却又得不到救助的人群。所以,现行的司法救助正面影响力有限,负面影响也不小,应逐步取消,用上述司法救助保险机制取而代之。
总之,改革涉法涉讼案件处理路径已经刻不容缓,早一日改革,就多一份红利。
五、结语
综上所述,涉法涉讼案件的解决路径改革是解决当前涉法涉讼案件难处理的重要议题之一。成立涉法涉讼案件评议委员会和建立法院系统诉讼保险机制的设想,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成功先例为证,切实可行。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多从“依法”的角度考虑问题,涉法涉讼案件的解决路径改革必将迎来灿烂的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