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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法院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原因及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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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登 杨岱洲  发布时间:2014-12-08 22:56: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横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呈倍增态势增长, 2012年为41件, 2013年为192件, 2014年截至10月20日已达246件,而与此相反,此类案件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急剧下降,2012年至2014年10月分别为:65.85%,71.93%; 18.23%,11.97%;6.09%,16.69%,案件执行难问题凸显。

    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特点

    1.该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这两个类型,两者之和均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90%以上。

    2.涉案标的占执行收案总标的比重大,近三年来,该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标的均占全院执行收案总标的三成以上,2013年高达5.08%。

    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当事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系列案较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要集中在当地的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存蓄银行等几家涉农贷款或小微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一些申请执行人充当了“银行”角色,同时申请法院向多名被执行人追讨借款,形成了“系列案”。

    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不尽人意,终本率高。与收案数量呈爆炸型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急剧下降。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1.担保乱象导致担保无“宝”。主要表现在:(1)金融机构对贷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严,导致违规贷款,违规抵押,抵押物价值虚高。(2)盲目提供担保多,担保人对其责任认识不清。担保人一般与借款人是亲戚或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或收了一定好处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在农户联保贷款中,联保的还款能力被虚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实践财产可供执行。

    2.财产保全执行不力导致保而不“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导致发生纠纷后,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此外,财产保全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并且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财产保全率不高。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难找仍较普遍。尽管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越来越完善,但总体仍处于建设阶段,法院查控措施粗放、准确性和效率不高的被动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4.协调配合难的问题仍存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尚未真正深入人心,群众的守法意识还不强,一些单位和领导不依法行事,对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消极应付,甚至有些单位和部门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5.执行中处分财产的成本高。根据现行规定,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首选公开拍卖程序,但目前的评估费用是按评估价比例收取,这容易人为抬高标的物评估价值,最终导致拍卖物流拍。对于一些日常家用电器、摩托车、电动车等价值不大的物品如一律通过拍卖程序,由此产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权属转移税费等费用较高,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和降低申请执行人的现实收益。繁琐的处置财产程序和过重的费用负担会造成执行期限漫长、财产的偿债能力降低,这不仅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也导致了许多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

    三、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银行内部加强借贷的监管的同时,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针对发现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及时通过司法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等方式,给金融机构给予帮助和指导,以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机构信贷制度。同时,法院通过在执行案件中,协商各商业银行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曝光,形成一种联防机制。

    2.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诉讼财产保全力度,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案件无法执行。在强调当事人风险意识、强化其财产保全意识的同时,法官要增强责任心,不能简单从事,一判了之,在立案审查和审理中必须强化执行意识,为后续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打下基础。

    3.采取多举措,拓宽渠道,破解财产查询难的问题。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让其发挥主动积极性提供各种线索,还要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让其知道不如实申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还可以尝试悬赏执行,利用悬赏获取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信息。

    4.加强与各单位部门间的联动协调配合。在一定辖区范围内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调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5.要善于利用现代技术,降低处置财产成本。可以考虑依靠日臻成熟的互联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扩大受众面,以互联网深度竞价模式替代传统的拍卖模式,让拍卖物能以最理想的价格拍卖出去,同时降低手续费。对一些没有必要进行公开拍卖的,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变现,高效、低成本地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继续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高压打击态势,依法制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及时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对“老赖”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培育。应加大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同时,要善于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达到强制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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