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卢某是夫妻关系,蒙某是被告卢某的姐夫。2011年2月,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左下肢完全缺失,骨盆结构严重破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王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1.4万元。2013年1月,王某、卢某夫妇及蒙某来到银行,王某将7.4万元取出后存入以蒙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该银行卡由卢某保管。之后,卢某从银行卡取款7.4万元。王某要求卢某返还赔偿款,但卢某以王某已残疾已不能生育为由,要求与王某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返还其强占的赔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卢某返还赔偿款7.4万元,蒙某对该笔赔偿款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蒙某为王某夫妇提供账户存款,存款被卢某所取,该款由卢某承担返还责任,蒙某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蒙某为王某夫妇提供账户存款,存款是被卢某所取,应由卢某承担返还责任,蒙某不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评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款,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但由于该笔财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对该笔赔偿款享有所有权。王某的赔偿款7.4万元由卢某保管,之后,卢某从银行卡取款7.4万元。王某要求卢某返还,卢某应返还。本案中,王某夫妇以蒙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是由卢某保管,该7.4万元亦是卢某所取,且王某未举证证明蒙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蒙某不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