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变更,保险公司未送达保险条款以及对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向原投保人送达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变更后的投保人是否适用,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额应否得到支持?2014年1月24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向变更后的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变更后的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法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20日,兴旺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单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后兴旺公司将货车转让并过户给蒙某,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亦变更为蒙某,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批单,载明变更的相关信息。2013年9月6日11时46分,蒙某的司机谢某驾驶其货车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某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距,碰撞马某的宝马轿车致其车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全责。马某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其轿车损失为31705元并进行了维修,蒙某为此支付了维修费31705元和车损评估费1627元。后蒙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协商不成,蒙某于去年10月底将保险公司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其实际支出的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蒙某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其司机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有权依保险条款的约定“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20%”。蒙某认为该条款属免责的霸王条款,投保人变更后,其也未收到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对其不适用。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标的转让及投保人变更后,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蒙某承受,蒙某和保险公司间形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出具给原投保人兴旺公司的保险单仅记载“明示告知”,投保人变更为蒙某,保险公司作出批单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变更后的投保人蒙某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条款中关于“负全部责任免赔20%”的免责条款对蒙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在符合规定的金额内免赔20%不能成立。据此,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以蒙某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额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免赔率条款适用于蒙某,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应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免赔20%。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原属兴旺公司,在保险期内,因车辆转让给蒙某,保险公司出具了车辆投保人更名为蒙某的保险批单,但未向蒙某送达相关的保险条款,也无证据证明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向蒙某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免责条款对蒙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要求在车辆定损金额内免赔20%,不予支持。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析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负事故全责免赔20%”的免赔率条款,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签订的保单投保人为兴旺公司,保单仅记载“明示告知”,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上述义务。投保人变更为蒙某,保险公司仅出具批单,无任何证据证明已向蒙某送达了保险条款,且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了上述义务。故投保人虽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但投保人变更前后,保险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变更后的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免赔额的辩称意见自然不被采纳。
【法官提醒】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不计免赔险又可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签订保险单时应审慎。
(当事人的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