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钟山男子杨某海、杨某裕,在钟山县某镇某村路口,对过往的学生实施抢劫。作案过程中,杨某海、杨某裕持刀砍伤了学生黄某华,伤者随后被过往群众送到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合计17558.90元。后法院以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案发时,被告杨某海、杨某裕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黄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海、杨某裕赔偿黄某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请问,杨某海、杨某裕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海、杨某裕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海、杨某裕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其现在服刑,没有经济能力,因此,杨某海、杨某裕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承担。
【评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已对杨某海、杨某裕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杨某海、杨某裕对黄某华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杨某海、杨某裕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其现在服刑,没有经济能力,因此,杨某海、杨某裕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