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地处桂西南边陲,东南与靖西县相连,西北与云南省富宁县毗邻,南和西南与越南接壤,边境线长207公里,是广西陆地边界线最长的县份。行政区域面积2231平方公里,全县辖2镇7乡3个社区127个行政村,世居壮、汉、苗、瑶、彝五个民族,总人口21.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近17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近80%,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广大农村也实现了本质的、深刻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基层社会建设的重要组织力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减少或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现笔者对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就当前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8月,该院审理的涉及基层组织人员犯罪11件11人。他们的学历分布情况为:高中、中专学历的4人,初中学历的7人。犯罪类型为:受贿罪5件5人;贪污罪5件5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从以上比例来看,农村基层党员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犯罪类型主要以贪污、受贿罪为主。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
1、涉及罪名和发案领域比较集中。从所涉罪名来看,四年来审理结的11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最较多的是贪污和受贿罪,两类案件共有10件,占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0.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流动比较频繁的退耕还林补偿款、危房改造补偿款、涉农补贴等领域,从所办案件看,这些领域占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案领域的90%。
2、犯罪主体相对固定,且文化程度较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村财务人员三类人员身上。近四年来查处的11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均是以上三类人员,其中村委会成员(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人,占63.6%;村党支部成员(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委员)3人,占27.3%;村财务人员1人,占9.1%。这三类人员掌握着人、财、物的支配权和经办权,往往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中饱私囊。从这些人的文化程度上看,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有4人,占30.4%;初中文化程度7人,占63.6%。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是这类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
3、侵财对象均是关系民生的款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的款项包括征地补偿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危房改造补助等众多对象。近几年来,那坡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案金额在1万元至4万元之间,涉案金额不是很大,但对涉及面广,危害极大,群众深恶痛绝。如那坡县城厢镇的某村的村支书李某某在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以“请上级领导吃饭、办理手续资料复印费、来往车油费、电话费等”为由,向20户农户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16000元并占为已有。
4、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近四年来,该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中,判处缓刑7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高达90.1%。而判处实刑的1人,判处实刑的比例较少。与其他主体的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轻刑化现象比较严重。
三、对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基层组织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主观的原因,也有外界客观的原因,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从量变到质变发展变化的过程。从审理的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宗旨意识褪化,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利益观发生扭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但违法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差,没有经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从审理的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导致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三观”发生扭曲,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相比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贪图享乐思想,从而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如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受人情化和关系网的影响,在“盛情难却”、“网开一面”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失去做人的基本原则;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存在吃亏补偿心理,他们看到别人发财,就心理失衡,从而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无效”的心理,趁机在位“捞一把”,就以权谋私了;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这样做了,你知我知,别人不知。特别是在偿到甜头后无人知晓时,欲壑难填,进而一次又一次伸手要钱,满足私欲,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2、学习意识淡薄,观念陈旧落后,思想麻痹大意。
这一点在农村党员干部中表现最为明显,他们中有的成年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学习看报,没有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有的背弃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的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从所判处的基层组织人员上职务上看,有的是村党支部书记,有的是村主任,由于他们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思想意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看到别人买好车住好房了,心理就不平衡,就想从工作中给自己和家人捞些好处。例如该院2012年审理的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是一位老党员,受过党多年的培养,会上跟群众讲得头头是道,背地里却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36210元,结果必受到法律的惩罚。
3、滥用手中权利,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自己升官发财的资本。
滥用权力是腐败的根源,腐败的本质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的庸俗化首先来自于思想的庸俗化。从审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他们中一些人错误认为“经集体研究的就是合理的”,“大多数人同意的就是合法的”。他们设立小金库,供个人随意使用。他们不注意学习法律,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久而久之,他们就陷入泥潭而不能自拔。在该院审理的某村委副主任贪污案中,被告人利用负责管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便利条件,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用自己掌管的存折多次领取了本屯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35477元占为已有,走上了犯罪道路。
4、法律意识淡薄,对党纪国法孰视无睹。
一些党员干部没有经过法制教育,经过教育的人却认为这些都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该院在审理某村民委主任挪用公款一案中,其在协助政府管理屯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过程中,由于不知道法律规定,擅自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4000元给其儿子购买自卸工程车用于营利,6个月后才陆续归还。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被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5、财务管理制度混乱,财务监管不到位。有的财务没有公开,或财务工作搞暗箱操作,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群众难以知道真相,难以监督和插手,监督制约的缺失,为干部犯罪提供了条件。如该院审理的一件贪污案中,被告人利用掌管村民的存折的便利条件,轻而易举地将国家下拔的群众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从12本存折中领取30210元,并占为已有。可见管理制度上存在巨大的漏洞,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6、对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给基层组织人员的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西方哲学家孟德斯鸠早已说过:“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双重转换未到位,尚未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还不能在短期内对权力实行普遍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领导干部违法创造了滋生的土壤。在对基层组织人员管理监督上存在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甚至有时忽视管理和监督,导致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已经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未被及时发现,使其没有及时收手,久而久之,便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通过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加大从源头上阻止预防犯罪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一系列反腐倡廉的规定要求,切实抓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基层组织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从审理的腐败案件看,违法犯罪人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应力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力度,努力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观念,消除犯罪动因。
一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社会文主义荣辱观教育等等。要克服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教育中存在的重形式不重效果的错误做法。要真正把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努力使教育贴近工作实际,贴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实际,使基层组织人员始终树立起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提高广大基层组织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使基层组织人员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从而知纪知法,遵纪守法,增强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是抓好正反典型教育。通过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人物的事迹,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奔有方向,起到弘扬正气、凝聚力量的作用。深化警示教育,使基层组织人员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强化基层组织人员的自我教育,从思想上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是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继续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奢靡浪费等不正之风。
2、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基层组织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从基层组织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规范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预防腐败现象寓于体制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的全过程,是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制度建设。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重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要使基层组织人员自觉做到廉洁从政,还必须用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其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强化监督制约,增强基层组织人员自我约束能力
各级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结合起来。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4、健全并落实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要根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和原因,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促使各级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现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一是完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与资金管理制度。上级部门对村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审查,杜绝村干部兼任村财务人员现象。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资金管理上,要规范资金的领取、发放程序,尤其在犯罪高发的资金提取、发放、管理环节,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程序。二是完善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要及时、准确地公开财务使用状况,在按规定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的同时,以公开栏、电子屏幕、村务简报等方式向村民公开。同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保证财务制度落实到位。
5、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查处力度
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将对基层组织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为此,我们应从“查”和“处”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寻找违纪违法线索,提高查处案件的质量,及时查清腐败问题,做到对违纪违法者必须严肃追究。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首先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从重惩处腐败分子;同时还要按照市场规则,运用经济手段,加重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使其名利双失。要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触犯法律这条“高压线”,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决不姑息,决不心慈手软,严惩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