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前羁押是指在审判以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通常包括拘留和逮捕两种方式。我国目前的羁押率过高,这一点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北京海淀区受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平均批捕率高达83% ,而另外一方面,其中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案件仅占逮捕总数的12%。
毋庸置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前羁押可以极大的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也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严重违反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和精神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羁押性强制措施与监禁刑一样,是需要以大量的司法资源作为支撑才能得以实现,而对那些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无需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广泛过度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审前羁押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成长。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也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基本上都是些轻罪,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身心影响巨大,特别是看守所并没有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关押,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不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容易造成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和感染,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甚至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学坏,人身危险性反而加大。第三、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较轻,通过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也能达到教育和惩罚作用,没有必要动用严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措施。在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历过讯问、学校家长及司法人员的教育都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正因为审前羁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控制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羁押,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具体措施可以采取树立不逮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司法理念,制定未成年人逮捕标准。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是该规定仅有宏观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常常会出现不易区分什么情况下应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什么时候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最终导致羁押为原则,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例外的尴尬局面。
第二,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也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避免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树立以不逮捕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的司法理念,同时制定具体的未成年人逮捕标准,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更好的实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