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因与黄某为同村村民,双方因经营货车从中板厂拉货业务发生冲突。2013年5月23日晚,林某来到位于本村由覃某看守的鱼塘找黄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林某拿菜刀追黄某,黄某在逃避过程中拿起一根铁棍朝林某头上打去将其击晕。林某于当晚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枕部软组织挫伤。林某共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25566.3元。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曾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9月25日撤销案件。林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理不服,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答复,认定黄某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林某的伤害将其打伤,属于正当防卫。2014年2月21日,贵港市公安局五里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分歧】
2014年4月15日,林某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697.20元;黄某则抗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也不存在过当的情形,不同意赔偿。林某则主张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
【评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黄某因纠纷发生冲突,林某拿菜刀追黄某,黄某在逃避过程中拿起铁棍将林某打伤,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林某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本次伤害事件的性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后作出了被告黄某将原告林某打伤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原告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故法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黄某因正当防卫对林某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