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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子女抚养问题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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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5-01-29 16:24: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结构变得复杂,农村思想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婚姻观发生了较大变化。以笔者所在的全州县法院为例,近3年来该院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854件,其中涉农村解除婚姻关系案件686件,涉农村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占总数比例高达80.33%,随之而来的,农村子女抚养问题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的保护农村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笔者想说的是法院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对待子女抚养问题上的错误心态的对策。错误心态的具体表现:一种表现是当事人坚决要求抚养子女,在农村离婚案件中主要是男方当事人在传统观念影响下,认为所生子女即为男方的骨肉,女方如要争取抚养若改嫁则变成别人的人了;还有就是作了节育手术的夫妻,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坚决要求抚养小孩。另一种表现就是坚决不同意抚养小孩,主要目的是想甩包袱或为再婚创造有利条件。建议:一是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不同心态,法官要慎重并相当严肃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是综合考量现有农村状况,随着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成为\"留守孩子\",他们在父母都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只能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夫妻离婚时,双方抚养条件都差不多,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较好的抚养能力,愿意抚养孙辈,子女亦习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可以将其作为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的优先条件。这样不致于父母离异而突然改变独生子女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可避免或减轻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三是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公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当前基层法院面向最基层即村落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还远远不够,要通过整合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通过实例宣传法制。四是司法保护与社会关注相结合。农村未成年的抚养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婚姻家庭、农村管理、社会教育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农村离婚案件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沟通。

    其次是抚养费标准问题。农村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多为无固定收入的群体,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一般收入都不高,有固定收入的很少,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查清楚当事人的年收入。这就使得抚养费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然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了抚养费标准过低,就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判决或调解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一般就在400元左右。现在生活成本逐年上升,这样的抚养费显然远远不够。司法实践中表明,由于抚养费过低,一开始主动争取抚养权的一方,往往因为难以接受如此低的抚养费用,转而不愿意承担抚养权。若法官想在此基础上增加抚养费,又苦于没有直接的参照标准而难以判决,造成的后果就是双方因抚养费数额问题僵持不下,互相推诿抚养责任。基于此,笔者建议,应由国家或各省市出台相关的配套统计数据作为抚养费判定标准,一来可使法官的裁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来可涵盖青少年成长所需的营养加强费、教育培训费等特殊支出,更好地保障离婚家庭中子女的健康成长。

    再次是离婚子女户籍迁移问题。在目前,户口仍是个大问题,牵系到读书、工作、结婚、生育等等方面,对人的一生都有重大影响。但是离婚之后,对于子女户口如何安置,在现实当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在实践中就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将户口迁移至男方户籍上,小孩的户口也登记在男方户籍上,在法院诉讼离婚后,女方想迁移户口,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户口的条件是要求提供户口簿、村委证明且需双方共同去办理。男方以此为要挟或故意阻挠,拒不配合,甚至外出打工,导致女方及小孩户口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孩上学都成问题。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小孩未满18岁,可由父母代为办理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对于一方因离婚而拒绝配合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的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解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异的,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凭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单独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小孩的户口迁移。而不需要户口本和双方到场,简化户口迁移手续;离婚但是没有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允许其持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办理户籍登记

    最后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发生后续执行问题,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都要求采取一次性给付,但婚姻法中规定抚养费的给付应采取定期给付的方式,因此当事人的此项诉求得不到支持,后续执行又未到位,极容易导致他们对法律产生不理解。再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定是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则法院每月都要向义务人执行。为此,有些法院做出变相判定每月所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当年年底或年初即一次性付清。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每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笔者认为,此种方法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上来。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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