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横县的李某宁称横县法院受理的商某宁与李某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院于2005年11月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该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该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已于2006年1月生效,且李某宁的申请不符合特殊情形,故李某宁的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经释明,李某宁撤回了申请。
【法官释法】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那么,是否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呢?要注意,当事人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必须在一定的期间提起,超过申请期间提起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关于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裁定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特殊规定:
(一)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分以下不同情形:
1、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发生法律效力后至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期间计算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但以下两种情形不以2013年6月30日为结算点,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继续计算期间: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以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