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6月17日贵港市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施工队为广电网络桂平分公司在麻垌镇两堡村进行杆线施工作业时,铺拉的钢丝绳解碰拖擦村民梁某均拉设的生活用220伏漆包线,致使俩名施工人员谭某、黎某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死亡。桂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市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麻垌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调查组查明认定:一、死者谭某作为施工队长违章指挥,在铺设杆线施工作业时,对横跨的电线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违规作业,没有断开电源和作环形绝缘防护就进行施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电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将施工工程包给属下施工队后没有进一步监督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也没认真对于排查出的横跨电力线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照规范编制、评审、备案、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致使发生事故,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应对措施不力,现场人员不懂现场处置而酿成悲剧,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决定对电子公司罚款19万元。电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该决定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明文规定截然相反。该处罚数额的设定既与法相悖,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裁判】
2014年6月,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浔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电子公司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贵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法院认为:一、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事故当事人实施的,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由于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电子公司怠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没有进一步监督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也没认真对于排查出的横跨电力线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承担事故责任。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只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就可以按规定处以罚款。电子公司施工队麻垌工地“6.17”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了2人死亡,虽然电子公司负有次要责任,但是从事故性质上分析和认定该事故已经达到一般事故的处罚条件,所以对该公司处19万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意义点评】
本案在生产作业施工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明确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准确地把握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行政安全责任处罚。为生产单位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提高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意识,让“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的态度深入每一个生产单位、企业管理者的心中,时刻谨记“安全”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