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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明确约定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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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锐琼 程飞  发布时间:2015-02-09 15:53: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男子黎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摩托车由玉林往桂平方向行驶,途中,遇被告黄某驾驶登记车主是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对向驶来,两车在会车过程中被告黄某所驾驶车辆驶到黎某行向的右侧机动车道内,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后在救护车抢救途中死亡。案件经交警处理,认定黄某属于过度疲劳驾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黎某家属将黄某、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限额5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黄某过度疲劳驾驶,符合其签订的《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在商业险部分不予理赔,而被告运输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的内容未尽说明义务。

【分歧】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否应予赔偿,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理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十款对其中一种免责情况进行如下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本案中黄某存在过度疲劳驾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应予赔偿。理由是《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四条第十款没有明确约定“过度疲劳驾驶”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明确性、具体性,为保障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保险合同中,对于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是否有明确约定及保险人是否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是被告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关键。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其提供的《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十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抗辩免责,被告运输公司则表示被告保险公司未将该条款包括过度疲劳驾驶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向其履行了说明义务。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过度疲劳驾驶”没有明确的界定,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四条第十款和其他的条款也没有明确约定“过度疲劳驾驶”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以该兜底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不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已将该条款中涵盖的免责情形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依此主张免责不成立。综上,笔者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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