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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法院分析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困难及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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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春海 宋迎  发布时间:2015-02-11 16:26:4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张,小额贷款公司成长迅速,对于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大幅增加,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数额不断上升,借款用途趋向多元,并由此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高利率、高风险、合同失范、缺乏监管等。同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涌现。据统计,从2012年至2014年,青秀区法院分别受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件、66件、162件,收案数量呈现大幅度的增长态势。而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送达难

    涉小额贷款公司纠纷案件牵连人员较多,且借款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包括自然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流动性较大,经常变更居住地,而涉及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的案件也经常遇到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案件因涉及多名当事人,而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只能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住址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甚至不能准确提供全部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导致法院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存在较大难度,往往因为部分被告送达不到,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以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

    (二)合同失范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拟定条款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未注明编号,合同内容填写不规范,漏填、少填现象多发,甚至有时会出现合同条款留白的情况;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月结息,但未明确结息日;约定可提前还款,但未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证但未明确保证范围和期间;约定律师费,但未明确赔偿范围和方式;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全面等。诸如此类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常致双方对主要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分歧,增加法院审理难度。

    (三)履行失范

    在案件审理中该院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案外第三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或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收款人为案外第三人,由贷款人将借款直接给付给第三人,致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借款人抗辩其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第三人,或以合同约定的收款人信息为原告方手写为由否认该条款约定,并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原告借款。再者,借款人持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抗辩其已偿还借款,但钱是打到案外第三人的账号,借款人声称是向贷款人指定的收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贷款人对指定的事实予以否认,以上情况导致审理中对借款和还款之间的对应关系难以确定。

    (四)预扣利息

    审判实践中发现,债权人一方往往具有优势的表意证据,在相关借款凭据上均要求债务人书写包括预扣利息的本金金额,或当贷款人转账金额与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不一致时,债权人往往以部分借款为银行转账,其他部分借款已通过现金交付为由抗辩,再辅以《收条》、《欠款确认书》等证据,形成证据上的优势地位。如此一来,导致进入案件审理时证据形式上有利于贷款人,而借款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预扣利息的事实,此时法院依据已有证据查明事实并据此判决,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五)高额利率

    根据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但审理中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利率,但同时双方又约定了诸如管理费、咨询服务费等并无实际交易内容的条款,约定债务人须按月定额给付款项的义务,或约定违约金等非利息名义的内容等。诸如上述费用实质是贷款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经换算与高额利率计算出的金额无异,这些手段均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利息限额的规定,企图以其他交易形式将高息约定合法化。

    针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拓展送达方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存在送达困难的问题,结合其他地方法院的做法,建议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和公告送达同时进行的的方法,如果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则以直接或邮寄送达到的时间为准,否则以公告送达的时间为准,从而节约公告送达的时间。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通过电子设备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拒收的过程以对其适用留置送达。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银行的做法,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上约定因该合同而产生的诉讼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这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只要该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均应遵守。

    (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合同失范、履行失范的问题,首先是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员工的培训,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范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借款业务进行检查与监督,同时通过监管部门出台示范性合同,行业规范等,进一步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在合同上、实际借款中存在的漏洞,让其更好的适应多变复杂的金融形势。

    (三)扩大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对于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适当的扩大审查的范围,尤其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和利息、罚息的计算等焦点问题,要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 分析判断,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并说明情况。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业务品种繁多,各项收费标准参差不齐,因此在审理时要着重审查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容上的合法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若出现财产管理费、服务咨询费等费用的约定,要仔细审查该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利息、违约金或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对于请求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收费条目不予支持。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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