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逐步迈进,各项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实践中司法统计工作开展的并不理想,其应有功能和积极意义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具体表现在:
一是对司法统计工作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司法统计员的辛勤工作,更需要各业务庭室对案件信息向司法统计员的及时反馈。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重审执,轻事务”的观念十分浓重,特别是对于司法统计工作,在很多同志看来,就是个简单的数字报备,甚至有的同志还错误地认为数字多一个少一个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把案件办好。由于审判人员“重审执,轻事务”的思想作崇,加之没有一个能让他们转变这种思想的“紧筘咒”,致使各业务部门对司法统计员的工作配合不能到位。特别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今天,如果我们每个审判人员对司法统计工作有一个重要性的认识,司法统计人员就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统计更新数据,而不再需要逐庭逐人地对核实数据进行填写,这样将会极大减轻司法统计人员工作量和提高数据准确性,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依然采用的是由各司法统计人员逐个录入的老办法,与现有科技发展极不对称。
二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机构归属不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统计机构,司法统计机构设在研究室,没有研究室的,设在与本院司法统计业务密切相关的部门,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司法统计管理体制。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司法统计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并指定司法统计负责人。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机构的设置部门来看,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一般均归审管办领导,而基层法院的情况就要复杂的多,因为有的基层法院设在审管办,有的法院设在立案庭,有的法院设在办公室,有的法院则经常变更管理部门,这样就导致基层法院即使按要求配备了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但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机构归属不明确,必然导致上下级法院的统计工作衔接不畅。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和及时,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不顺,统计数据质量不佳,司法统计的预测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创新。
三是司法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统计,近五年来,每一年都在更换专职司法统计员和兼职司法统计员,司法统计人员队伍极其不稳定。究其原因,一者是因为现有晋升法官门槛过低。统计人员大都是书记员,他们一般在这岗位上工作一定时期后(通过司法考试)就会流动到审判工作岗位,造成司法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差,司法统计人员流动性和更换性过于频繁。二者是因为缺乏对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职业前景规划,长期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职级待遇、审判职称势必会受到影响,没有发展前景,致使统计人员又不愿待在这个岗位。三者是司法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司法统计人员素质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缺乏职业认同感,亦导致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流出。
四是司法统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统计工作需要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即会计算机应用又会统计工作,还得对审判业务精通的人员。而大多司法统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有的还交由临时工作人员负责,且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要么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要么是个人的法律知识欠缺,致使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就笔者所在的桂林市两级法院而言,虽然都设有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但“专职不专业”,都是身兼数职,而所谓的兼职司法统计人员大都是各庭室的内勤,更是身兼数职且经常更换,再加上几乎都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这些兼职的司法统计人员工作起来比较吃力,在司法统计报表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是缺乏对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从现有情况调研看,大多数法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且科学的关于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表现在对数据填报缺失、错误,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惩罚,对司法统计工作好的,没有一个奖励和对工作人员工作晋升的渠道,极大地降低了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是司法统计信息运用转化能力欠缺,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脱节。司法统计是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前由于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自身因素的欠缺,大都是新招录的工作人员,缺乏审判经验,缺乏对发现问题的分析研判能力,再加上司法统计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司法统计工作应有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和应用。
基于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笔者就如何运用大数据信息,整合人力资源、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创新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我们法院内强素质。只有我们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了,才能去谈服务去谈创新。法院要建立司法统计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院长要亲自抓,院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部门的领导要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质量负全责,并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促使审判人员彻底摆脱重审判(执行)轻统计的思想。同时要将司法统计纳入干部管理的范畴。对于司法统计工作能力强的审判(执行)人员在与其他审判(执行)人员同等条件下,在干部晋级晋职时优先录用,使大家认识到在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搞好司法统计工作大有作为,从而在全院形成人人关心统计,人人重视统计,人人都尽心尽力做好统计的良好氛围。
二是将司法统计队伍纳入审判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司法统计组织体系建设,以基层法院为例,虽然大都不具备设立司法统计机构的条件,但我们可以着重统一以下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从现有审判管理机构运行情况看,结合审判管理机构现有职能,笔者建议将专职司法统计人员纳入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三是进一步促进司法统计队伍专业化,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司法统计队伍是保证法院工作正常高效开展的重要力量,鉴于司法统计工作的专业性,笔者建议以新进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招录统计专业的司法统计人员,建议参照书记员单独管理的模式,对司法统计人员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以塑造一支相对稳定、高效、富有战斗力的专业化司法统计队伍。实行司法统计人员单独序列管理,使司法统计员序列与法官序列并行,这样司法统计员就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这种管理方法可以使司法统计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业性,以及这一职业在法院工作结构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从而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时,要结合司法统计工作内容制定诸如《司法统计员工作职责》、《关于对司法统计员实行岗位目标考核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制度,明确界定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司法统计员日常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和标准、司法统计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以及奖惩措施等,把工作成绩与相关奖惩紧密结合起来,对司法统计工作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对工作出色的要在晋职晋升中予以优先考量。第三要建立对全员的司法统计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司法统计人员应当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知识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上级法院要有计划地开展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提高司法统计数据成果转变能力。我们搞好司法统计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使数据转化为成果,真正应用到工作中去,才能对工作产生实际动力,才能体现出其作用。为此,我们要在司法统计与案件审判之间建立有效联系,将司法统计纳入到审判管理之中,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评估、审判绩效考核、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职能的综合作用,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运用,最终实现发挥司法统计对于强审判、促管理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