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剑是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从1994年进入法院工作,扎根基层21年,先后在执行庭、行政庭、刑庭、民二庭工作。无论工作岗位如何调整,但他始终不忘自己的誓言,时时以一名优秀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干出了不俗的业绩。2015年2月,邱剑同志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2014年度全区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
立足审判岗位 勇创光辉业绩
邱剑自2012年进入民二庭工作岗位以来,以坚韧的毅力坚持刻苦学习,以忘我的工作热情、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对待自己所从事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他秉持商事审判重在和谐司法的理念,积极研究商事审判工作技巧,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摸索出了一套符合基层法院商事审判规律的调解经验和技巧,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确保一方平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创建法治浦北、平安浦北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4年,邱剑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4件,结案204件,结案率100%,调撤率85.3%。一审服判息诉率78%,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82.27%,上诉维持率100%,无错案、无超审限、无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无一起上访、缠诉案件。
倾力调解促和谐 案结事了获民心
邱剑不俗的工作业绩源于对信念的坚持,对事业的追求,对百姓的深情。在办案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善于找到个案切入点,化法于常理,以理感化人;在调解时,总是将生活的日常经验和法律的智慧恰当地相结合起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释法时,邱剑从家长里短、风俗民情到法律的刚性条款,释法明理、及时答疑,力求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满意。如: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被告苏某珲、何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某珲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人民币用于投资经营建材,由被告何某锋用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邱剑承办该案后,从原告处获知两被告在南宁市做生意多年,平常原告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多次到南宁市找他们协商还款事宜,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邱剑便同原告一起到南宁市找到两被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时答疑解虑,耐心释明法律,阐明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以和风细雨的态度,深入浅出的话语,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打破了当事人的心理隔阂,经过3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即时达成了和解,制定好了还款计划。至此,该案案件得以成功结案,息诉事了,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又如: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被告梁某宪、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梁某宪向原告借款300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0960.82元,其已出外地躲避不归,担保人高某是一名教师。邱剑承办此案后便通知高某到庭参加调解,耐心地向其阐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让高某明白其担保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邱剑的释法明理,被告高某最终依法履行了担保还款义务,原告便撤诉了。
克己奉公 廉洁为民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邱剑深知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常常以“廉政无小事”告诫自己,严格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时刻谨记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以严格的党性要求自己,以所肩负的重任鞭策自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不受人情干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事事处处做到廉洁公正,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
邱剑用自己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崇高亮节和精神风貌,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忘我的奉献精神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