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庭谎言是指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诉讼利益最大化,在法庭上虚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不合法证据甚至是形式上合法的证据的行为。
随着当前当事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一般情形下,通过编造故事、捏造情节从而获得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方式越来越显得拙劣,甚至是不堪一击。通过隐蔽的、提供形式上合法的证据成为了当前较为常见模式。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南县人民法院通过民商事座谈会的形式,总结了几类较为常见的具备合法形式的“法庭谎言”。
一是登记户籍与经常居住地类问题。该类问题集中反映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由于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与事故责任方(车主)往往是互不相识,对于受害方的真实户籍情况虽然可以通过身份证或户口本等信息予以核实。但是对于受害方提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当依据城镇标准索赔,并向法庭提供比如暂住证、劳动合同等形式合法的证据。对于该种情形,如果单单根据表面信息作出判决,难免存在“失之于宽”的嫌疑。
众所周知,目前,部分所谓的合同、证明、甚至证件,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获取。对于这类证据审查不严,一方面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办法法官的风险(办案责任终身制)。基于此,平南县人民法院为了化解风险,要求主办法官加大对该类证据的审查,据统计,平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度针对该类问题,远赴外地核实不少于30起,及时澄清了事实的真相。
二是收入类问题。收入类问题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该类案件往往存在当事人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全休,部分伤残类案件甚至还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至,在该段时间内受害人的误工费是根据受伤前的收入来计算的。
以2014年度覃某飞诉李某林、陈某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为例,原告覃某飞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在深圳工作且月收入为5000元的事实,该收入标准远高于参照参照2014年度《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职工日平均工资67.87元/天(24432元/年÷360天)的标准,两者存在近3倍的差距。虽然经过最终的核实,原告确实是在深圳市工作且月收入为5000元,但如果仅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判决,在实体上确实存在严密性陷阱。
三是一伤治多病或高级别住院问题。一伤治多病的情形往往具有专业性的特征,增加了法官研判的难度。对于当事人本身受到伤害前就患有的疾病,在治疗伤害类疾病前所采取药物治疗,到底是为了防止身体指标超出负荷的需要还是当事人扩大损失的问题,作为十分专业的问题,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如果单单从用药清单去作出简单判决,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
高级别住院的问题也是当事人扩大损失的另一个途径。根据我国医院的等级划分,乡镇、县级、市级的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同一个级别又可以根据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划分为甲、乙、丙三等。不同级别、等别的医院在收取诊金、护理费等标准存在梯度,形成了同一种疾病在不同医院治疗收费截然不同的结果。在普通伤害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二甲医院完全可以满足治愈的条件而强行转入更高级别医院的,则应当酌定减免对方的责任。以平南法院大安法庭承办的彭某林诉彭某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为例,既存在一伤治多病也存在高级别住院的情形,主办法官通过调查取证,减免了被告部分赔偿责任。
不唯述,不唯听,只唯实,在程序完整性要求的指引下,及时开展对证据真实性的调查,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满意度得以提升,是我院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