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2014年初,该院联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会签了《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文件,进一步建立起法、检、公共同配合的刑事案件“轻案快办”联合机制。2014年至2015年3月,该院刑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84件,轻微刑事案件有273件占到39.91%;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结的案件265件,当庭宣判260件,其中盗窃案件占到55.09%,其余还包括贩卖毒品案件、开设赌场案件、危险驾驶案件等类型;轻案快办机制适用率暨简易程序适用率为44.31%,无一上诉。
轻案快办机制在提高庭审效率和结案速度,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体现出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该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1.公检法配合快速通道的不完善造成机制适用存在障碍。《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在案卷材料封面上加贴标识。公、检、法三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也明确,应统一填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执行情况登记表》但加贴标识及填写登记表的操作在实际中仍处于缺位状态,无法区别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甄别时间的增加也会导致分案迟滞、错乱,不利于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快速通道。
2.移送量刑证据的欠缺或不规范导致机制运行过程不畅。在审判实践中,因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量刑证据材料不齐全或制作不规范,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只能中止轻案快办机制的运行,退回补充侦查。如补充侦查不及时,轻案快办机制只能终止,最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江南区法院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存在量刑证据欠缺或不规范的案件约有20件,占7.33%。
3.检察机关送案时间的不固定影响机制的正常启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因审查起诉期届满、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轻微刑事案件等原因,送案时间显得随意且没有规律。法院无法针对关押在不同看守所的被告人制定合理的集中送达以及排期开庭计划,从而影响轻案快办机制的正常启动。
4.庭审及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的滞后制约机制发挥效能。轻案快办机制的优势在于采取集中审理宣判的模式,短时间内审结多个案件。尽管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在定罪方面基本确定,但在庭审中还是要遵循简易程序规定,法庭调查和辩论均要围绕定罪和量刑两方面进行,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由于每个案件审限最多只有20天,且要在当庭宣判后5日内送达,繁复的、大批量的案件裁判文书无法在有限的个案处理时间内完成,无法实现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针对轻案快办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江南区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公检法程序衔接,拓展绿色通道。公、检、法三部门应将轻案快办的共识落实为实际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填写登记表,逐层递送,并在案卷材料上加贴标识,方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识别,及时在各自权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快速办理措施。法院与检察院商讨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固定送案次数及时间,规范立案,保障轻案快办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
二是明确收集及规范制作量刑证据的重要性。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法院将量刑证据在收集或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并附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促使其在办案时将定罪和量刑证据齐抓共管。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仔细审核相关量刑证据,发现缺少或不规范的,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收集或制作齐全规范后再起诉到法院。
三是强化法院自身管理,提高审判效率。1.合理排期。刑庭应指定1名书记员专门对接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送达排期事宜,优先安排轻微刑事案件的送达、排期,并衔接紧凑,为主办法官提供充裕的审理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2.变革庭审模式。建议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不必对定罪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可直接进入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既突出庭审重点,又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3.精简裁判文书。建议简化基本犯罪事实的撰写,对定罪事实用一句话概括即可,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量刑事实的认定上。从而缩短制作和校对文书的时间,又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4.在锐星系统中设置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模块。建议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进行统计,设计相应格式的裁判文书,在锐星系统上增加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模块,在现有数据与增录数据相互兼容的条件下完成裁判文书快速生成的目的。提高数据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劳动,从而显著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