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是一种以网络为基础的媒介形态,是相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一种新式媒体。新媒体同样具备传统媒体所有的监督职能。新媒体的特性使得信息传播更快、民众参与度更高、舆论监督力量更广,这对于司法透明化、民主化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此同时,新媒体参与主体的复杂多样化又使媒体监督变得难以控制,一旦出现非理性、片面化、情绪化的舆论倾向,可能就会出现“媒体审判”现象,影响司法公正性。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监督作用,又确保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新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一、新媒体监督的特点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通过新媒体媒介,公开表达自己对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性事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看法,以形成对权力行使者的监察和督促,提高权力行使的公开化、透明化,这就是新媒体监督的内涵。
1. 新媒体监督具有普遍性与开放性
新媒体拥有着开放的空间,这决定了公众参与司法案件讨论的广泛性与自由性,更体现出信息承载与信息传播的普遍性与开放性。
新媒体为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与平台。据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新媒体的前进,网民数量和质量也不断提高,这对于新媒体监督司法功能十分有利。不同的社会群体参与到网络当中,并逐渐认识到网络作为传媒的重要性。群体步入新媒体后原有的社会格局被打乱,网络中的不同群体和组织进行重组后体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原有的社会身份很难辨认。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公众可以在匿名状态下充分地公开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对实现言论的自发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十分有利。基于参与者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新媒体成为一个包含大量、多元意见和建议的舆论平台,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摆脱传统媒体所受的公共权力限制。与此同时,新媒体相比于传统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具有更大的自由和方向,这给予公众从不同角度审视司法个案,从而使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有深度。
2. 新媒体监督反应迅速,影响面广
随着新媒体的技术的成熟发展,微博、博客、论坛、手机终端等呈现出全方位的新媒体态势。新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众也可以获取即时信息、发表即时言论,迅速实现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基于新媒体的迅捷性传播特点,新媒体所形成的言论、观点无法像传统媒体一样经过多道把关及筛选程序,某一司法案件舆论都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展壮大,“蝴蝶效应“产生的爆炸式扩张方式使传播范围和效果难以预料,舆论的形成呈现突发性、非理性和广泛性等特征。
3. 新媒体监督具有偏差性与放大性
客观真实是媒体报道的基本要求,新媒体得到迅速发展后,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督体制,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对司法案件的实际报道中,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和影响力,可能会采用渲染性的报道方式,其所展现的问题和情况可能与事实不完全相符,更有甚者直接进行恶意炒作和攻击。这种报道模式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当前新媒体监督的实际状况是:在司法审判终结前,新媒体对司法案件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以及评论,可能会错误的引导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干扰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二、新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在新媒体时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断加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
(一)新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第一,新媒体背景下的媒体监督能够更加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但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行使。媒体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追求司法公正,要使司法部门、司法人员的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众对司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借助媒体来实现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媒体的监督已经深入到司法的各个领域,监督的深度也不断加深,这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独立。例如对于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和案情剖析,有助于形成公众舆论而使法官可以抵制某些不当干预。
第二,新媒体背景下的媒体监督能够促使审判进一步公开。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的原则。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社会公众工作繁忙,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说,都不具备到法院旁听诉讼案件的便捷条线,法院审判场所的有限性也只能满足少数公众的旁听需要。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弥补审判场所和设施的缺陷,让更多民众有机会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审判活动全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并且在新媒体信息高速传播的条件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电视、网络的直播,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让审判真正实现公开。
第三,新媒体背景下的媒体监督能够更好地约束司法权的使用。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媒体的监督无疑于将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暴露在阳光下。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和快捷化,使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加强,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格地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手中的权力。
第四,媒体监督可以正确引导和教育公众。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大多是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和现象,在披露和曝光过程中,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有关司法活动的情况,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媒体监督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李刚门”事件和“药家鑫”案,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从案件调查到案件审理,从法理到人情,媒体和网民有诸多的理性分析,这对于公众明晰法律起到了引导和教育作用。
(二)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第一,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体监督不当侵害司法权威。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进行监督时往往不能完全以中立的角色出现。特别是在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报道时,舆论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常常会大作文章,使用不当言辞,亦或进行带有个人主观倾向性的报道,过度渲染和激发公众情绪,轻率指责司法不公,无疑会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影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第二,信息的广泛快速传播,可能影响法官的独立与理性。
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要求,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和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英国学者史迪芬指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但是,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法官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角色会受到影响,例如在司法审判之前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倾向性报道,有些媒体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信息传播越广越快,就越易于影响社会公意,将法庭推向社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迫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公众的意见,严重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
第三,媒体的不端行为,会干扰司法工作,影响法律的正义性。
传统媒体时期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完整的《新闻法》,传媒业的运行发展也没有建立全面的行业规范。新媒体时代这一状况仍没得到改善,新媒体业界的竞争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各个新媒体机构为了提高点击率,过分追求新闻的新鲜刺激性。面对司法案件,它们往往会倾向于报道存在司法不公、利益敏感等问题的案件。公众也更热衷于追逐可以对司法案件形成“监督”的新闻话题,并完全信服于新媒体机构的信息发布和评论。各个媒体采取的片面的、一边倒式的报道内容和模式,成功的换取了公众的关注,并进一步引发公众狂热的道德判断和情绪妤发。当多数人形成所谓代表正义的“强势意见”时,少数人所持有的正当理性观点会陷入“沉默的螺旋”最终被湮没。新媒体的商业化形成以盈利为导向的信息生产模式,大部分媒体在司法公正的价值维护上并无建树,反而破坏司法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合理性,极大压制了正在发展壮大的司法公正。
三、如何正确处理好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从健全法律制度层面上看,应尽快完善媒体监督法律机制,规范媒体监督行为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规范新媒体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在反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中不乏存在着过激、过度、不当以及不法分子操纵舆论等的行为,这就使新媒体监督报道对某些案件的干涉超出了其职责权限,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因此,新媒体监督必须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我国应尽快建立规范媒体报道程序的法律法规,对舆论媒体的权力和义务、监督原则、监督范围及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才能一方面保护舆论媒体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从立法层面对舆论监督加以约束,限制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二)从新媒体角度出发,媒体要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
我们不能对媒体进行强制约束,但是可以提倡新闻媒体通过行业自律来谨慎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倡媒体通过自律来进行规范。因为媒体的强大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媒体也要受到适当的制约,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首先,媒体要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进行报道的时候要尊重事实,言语谨慎,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侵害其他权利。其次也要遵守行业规范。新闻自律是大众传媒的灵魂,传媒要正当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强化自身的自律意识是其首先应当注意的,尤其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规范大众传媒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教授认为,自律是媒体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媒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力量。由于他的权力、影响力很大,因此,对他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就要更加具有责任意识。媒介自律实际上是媒体操作者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基于对自己使命的一种认知,它可以使媒介更加良性、更加自觉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李缨,庹继光.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9])
(三)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建立固定的沟通联系机制
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使司法监督呈现前所未有的状态,法院不能以其独立性为借口无视新媒体所承载的舆情民意,必须对新媒体进行有效地引导,充分利用新媒体的技术优势,并且在法院与新媒体之间建立固定的沟通联系机制。
一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掌握舆情导控的主动权。法院配置好应对媒体舆论的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传递法院的声音,掌握舆论主动权,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的关切,澄清事实,答疑解惑,释法说理,让法理事实大白于天下,消除公众误解。
二是成立相关部门、开设网站、实名微博等,面对出现重大或疑难的司法案件相关部门要配置专门人员积极参与网络论坛的跟帖、回复、发文等,以理性的思维给予公众更为广阔的司法视野,并在一定程度实现法治思想的教育和普及。
三是对已经审结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要向媒体提供裁判文书、法律依据、简要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秩序和诉讼规则。
四是建立舆情的预警、研判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网络首发和日常回复机制。法院应建立从事收集网络舆论信息的专业队伍,收集整理与政法工作相关的信息,分析信息产生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工作。同时要恪守法律程序, 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依法披露可以披露的信息,在合适的时间向公众发布恰当的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真相,将传言淹没在真实信息的海洋里。
(四)从广大新媒体主体角度出发,每个网民需要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一个人在互联网上都能发布新闻、分析信息,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向公众传播。人人都是传播者已经成为最普遍的网络媒体形式。新媒体监督表达权是公民表达权的延伸,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从道德层面上看,网民在行使表达权时,需要文明上网,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也应遵守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从法律层面上,只有在尊重他人的表达权而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的社会中,表达权的正确行使才能得到保障,这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必要前提。所以,新媒体在自由表达的同时也应该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包括: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不得以各种方式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不得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可以按照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定罪处罚。言论自由虽是宪法权利,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