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公开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之一。广西高级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2011年9月在全区深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2012年12月出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电子文本格式、上网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范,2013年8月1日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开通,2013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法院”,2014年4月11日广西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上线运行。广西高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广西法院通过各项措施扎实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期待日益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各项保障机制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本文从分析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价值定位入手,结合广西法院司法实践,通过借鉴吸收国外相关法院的做法,试图探讨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路径,以期对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改革有所裨益。
一、定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价值
裁判文书通过网络进行公开,使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内涵充实,使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更加有效地彰显司法民主。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主要具备以下功能价值: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功能。裁判文书作为体现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最好载体,能充分展示裁判理性和程序公正。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1]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对司法公正的误解,根源之一就在于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认同、息诉息访,有利于减少社会纠纷,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 促成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即使是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不同的合议庭依据同样的事实,因为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也会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有时也相互矛盾。[2]这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但仍然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无疑正好切合了这一需要,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能够将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及时、全面公开在公众面前,也使得各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很方便地对裁判文书进行查询和复制,作为自己裁判案件的参考,使得判例指导在现实中成为可能。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构建我国判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社会监督功能。作为司法权核心的裁判权, 实际上是一种决定当事人诉讼命运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有些学者曾经指出:“暗箱操作”的制度更容易为极少数素质低的审判人员提供以权敛财的便利。因为在“ 暗箱操作”的过程中, 裁判者可以不用担心当事人的监督而私匿证据,更不用担心社会性的监督而枉法裁判。所有这些,又往往是以获取了或可能会获取某种利益为前提的。[4]将裁判文书于网上公布,将其置于最广大公众的视野之中,并提供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让每位公民都有权对裁判文书事实是否查明、说理是否透彻、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公正进行评价,让每份裁判文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检验,必定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更好地保障公平正义。
(四)提升教育引导功能。裁判文书,辩法析理,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最终载体,是罚恶扬善、弘扬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工具。故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以案释法、以案讲法,能够让公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和哪些情形是违法的不应作为的,从而引导公众的行为往合法化方向发展。同时,人们可以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纠纷与网上发布的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比照,从而预知诉讼的成败及其付出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进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盲目诉讼等情况,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律师,则可以通过对网上众多裁判文书的系统研究,发现某类案件的诉讼规律,制定相关策略,提高胜诉机率。
(五)促进学术研究功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交流不足、理论研究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已成为当前中国司法领域面临的迫切问题。而裁判文书不公开,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法院大量的裁判文书成为死档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是裁判文书调取查阅困难,科研资料严重缺乏。这种情况已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病诟。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学家、法律教育工作者以及法官都可以很方便地获知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能够拉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距离,使得理论的研究能够切合司法实务的需要,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法学教育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利于改变以往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为法学教育注入新鲜血液,使教学内容跟上司法实践的脚步,从而更具有针对性。
二、实践考察:广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
广西三级法院,从2010年1月1日以来,截至2014年6月30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累计145963份。主要特点有:
1.上网数量迅速增长。尤其是2013年8月1日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线开通以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共上网59669份,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通过广西法院网公布的裁判文书68308份相比,四个月时间上网文书已达此前文书上网数量的87.35%。2014年1-6 月,全区法院通过广西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5900 份,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94.19%。
2.裁判文书上网还停留在“选择性公开”阶段。2010、2011、2012、2013年全年及2014年1-6月广西法院生效案件数分别为184490份、152220份、179430份、193732份和81681份,而同期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分别为4227份、7911份、38256份、59669份和35900份,占同期生效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2.29%、5.20%、21.32%、30.80%和43.95%。
3.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刑事、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居多。在2014年1-6月上网公开的35900份裁判文书中,刑事裁判文书11025 份、民事裁判文书18089 份、行政裁判文书814 份、执行文书5876 份、其他类文书79 份,刑事、民事裁判文书占总数的81.10%。
(二)存在问题
1.文书格式不规范。因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部分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被判定为存疑文书,不予发布,导致广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数量少于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发布的文书数量。一是标题不规范。部分文书上传时文书标题未严格按照“当事人 案由 审级 文书种类”的格式进行表述。二是落款信息项不全。部分文书未保留合议庭成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落款信息。三是隐名处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对需隐名的案件类型和信息项把握不准,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未隐去当事人姓名,无需隐名的当事人被错误隐名。隐名方式不规范,如仍有法院以XX 替代当事人姓名。四是对当事人地址信息处理不当。部分文书对当事人地址信息采取全部删除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仅应删除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2.上网裁判文书缺乏查阅方便性。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制度既然同时作为一项便民举措被提出,就需要利用网络特有的快捷性、便利性,从技术上为群众查询、检索相关文书提供方便。因此,公布的文书具有使人一目了然的标题、目录及强大的检索功能也相当重要。而目前从广西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来看,只是提供简单的检索,没有深度、高级查询的功能,比如通过案件代理人查询、案件第三人查询或所包括的内容查询等等。广西三级法院仅仅2014年1-6月裁判文书上网就有35900份,如果多年的裁判文书累积在一起,更是不计其数。如此众多的案例中,不管对当事人、律师、法官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很难快速寻找到其需要查看的案例,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更是无从监督司法。
3.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缺位。目前来看,广西法院乃至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本身的规范都还没有统一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一是缺乏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民意吸纳反馈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搭建了平台,然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将裁判文书发布到网站上就完成任务,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监督权却无从行使,法院也无法及时与公众进行沟通,有时还会因为舆论压力而陷入被动局面。二是缺乏公开后的监督问责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司法权的行使进一步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各界的监督,然而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开裁判文书如果出现选择性公开、内容改动、错字漏字、案由错误、审理经过表述及引用法律表述有误等情形,应如何解决、如何承担责任缺少相关规定。
三、借鉴吸收:国外相关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
(一)美国。美国法院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但50个州的做法不一。最高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诉讼规则》,其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法庭指令与公报。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下级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对于美国州法院系统,尽管法律依据不一,但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网址:www.courts.ca.gov)为例。全州裁判文书都可在“判决文书”一栏查询。检索方式包括四种,分别是: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律师姓名、案件名(如“张三诉李四案”),通过检索,可以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等。按《电子政务法》要求,法院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5]
(二)香港地区。香港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网址:www.judiciary.gov.hk)。网站“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板块收录1946年至1948年和1966年至今终审法院(自1997年成立起)、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自2008年8月开始,香港司法机构已把自1995年以来的具有法学价值的中文判决书连同其英文译本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作为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为便于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网站提供了两种查询办法:一是根据法院类型查找;二是根据案件编号快速搜寻。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6]
(三)韩国。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7]
从上述国家裁判文书的具体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因法治环境及传统文化的差异导致裁判文书上网各有其特点,但是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是这些国家的共同做法。司法活动必须公开,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向当事人传达案件审理过程、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思路等信息的书面载体,作为司法活动的结果,更应当公开。网络的无时间差、成本经济、操作便利、查询方便等特点使它成为大众获取信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8]通过网络对外公布裁判文书已经成为国际发展的大趋势。由此,我们应当认识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民主程度的提升,司法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我们应当把握时代信息需求的脉搏,跟上世界法治国家的步伐,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信息公开模式,让人民群众在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了解、监督司法工作,进一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韩国从立法高度规定裁判文书上网,美国和香港都相当注重裁判文书的检索功能等等这些立法和实践做法,可以为完善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相关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
四、路径探索: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若干构想
(一)完善立法,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纳入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把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作为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实践中也已在逐步推行,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目前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多是来自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只对法院系统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共15条,规定得仍然较为简单、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各级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的斟酌,随意性比较大,对于有争议、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往往不进行公布,使得对裁判文书的监督功能弱化。为能真正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约束法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必要参照现有的规定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对网上公开案件的范围、时限、程序、需要技术性处理的事项、差错补正、责任追究、救济途径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平台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裁判文书上网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类型的裁判文书不论案件类型、不论标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不论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除非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某些特殊利益,才可以依法不公开。这既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知情权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只是对某些案件的追求。只有全面的公开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如果只选择性地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例外的情形太多,那就失去了重点,执行的力度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法律规范时,对例外情形应当具体而穷尽,明确不得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一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涉及将来有可能被改判或撤销的情形,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网络机制链接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误导公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从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的角度考虑,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裁判文书不适宜公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在现代社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如果将当事人私生活中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通过网络扩散传播出去,因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开放性,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与制度,有利于防止由于案件公开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便于他们健康成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就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所以,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并不是必然不能上网公布,而是要求上网公布的文书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三是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书不应上网。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角色应当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形成合意的促进者。而调解书的内容往往是把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内容予以司法固定,没有法官的心证裁判过程,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内容,无法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功能价值,因此调解书没有必要上网公布。同样,撤诉裁定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上网公开没有太多意义。四是公开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此类情形应当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原则,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才可以适用,切不可成为法官规避文书上网公开的借口。至于当前维稳工作中最令人关注的群体性事件,不应规定为不予上网的情形。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即时与充分公开,是占据舆论主导、压缩谣言空间的有效手段; 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更是正本清源、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
值得强调的是,必须确保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完整的、原封不动的裁判文书,而不应该是摘录、修饰后重写的结果。这样做的好处是它体现了审判的原貌,人们不会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容易确立司法的权威,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从而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另外也便于浏览和阅读的人获取准确、完整的审判信息,从而对案件的审判做出合理的评价。[9]否则,公开的裁判文书无法客观地记录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也就不能达到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
(三)规范裁判文书上网流程,加强发布监督管理
一是确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告知程序。制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在立案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上网裁判文书的范围、裁判文书公开的网址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异议权和相应的权利救济等内容。当事人不同意文书公开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主办人及合议庭审查后书面答复其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二是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当对其进行技术性处理。承办法官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庭领导审核批准,并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及其理由。上网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被批准上网的裁判文书,由该部门内勤统一登记后将承办法官技术性处理后的裁判文书电子版通过网络发送给本院技术部门,由本院技术部门负责上网。
三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升级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使得裁判文书上网审核批准程序可以直接通过操作审判管理系统完成,从而实现立案、审理、结案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程序一目了然,便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平台
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为方便查询者使用,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目录应载明案件的年度、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等基本信息;检索系统应包括案号、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裁判时间、审理法院、案件审级、结案时间段、关键词、代理人、案件第三人、裁判文书包括的内容等检索字段,且应提供模糊查询功能。
其次,强化互动。在裁判文书公开版块开通评论功能, 加强与公众互动,使得公众能方便进行评论,各级法院能方便倾听社会公众的意见,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使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质疑在互动中予以消化。最后,可以考虑增设点击量的功能,使之能够反映裁判文书的点击次数。此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版块还应当提供方便的复制和下载功能。
(五)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保障措施
1.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在裁判文书栏目中开辟公众参与区,使访问者能够通过发帖对裁判文书进行评议。具体而言,首先,在裁判文书上网的每份裁判文书后设置“我要评论”版块,公众必须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email、电话、联系地址,方可提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直接跟帖在裁判文书后。其次,建立对网民意见和疑问进行回复和答疑的机制。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承办法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其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如案件原是独任审判庭的,则由承办法官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如案件原是合议庭的,则由承办法官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现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必要时可以由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做出补正裁定发布,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
2.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制度。建立并推行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旨在形成竞争机制,促使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高度重视。评判裁判文书优劣的标准应以裁判文书说理为核心,说理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证据分析论证及法律适用的理由等几部分。说理充分的具体标准应该是能使诉讼当事人在不借助其他任何材料的情况下,理解裁判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判断出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合理,从而不至于对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产生怀疑。高级法院应不定期在所辖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同时,给予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奖励,并将法官的评优、晋级等与制作优秀的裁判文书挂钩。
3.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单项考评体系。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及时性、裁判文书质量、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等为指标。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4.关注社会效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处理机制。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各级法院对上网的裁判文书出现的瑕疵问题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应当有充分的预估。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后的网民评论,要认真分析这些评论是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还是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及时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研究,对一些舆论倾向不当的情况,要积极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
五、结语
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无暇的制度,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如此。尽管裁判文书上网会给法院及法官带来一定的问题甚至风险,对裁判文书应否上网、如何上网,许多法院、许多法官仍然存在畏难情绪,但绝不能为此而因噎废食,[10]进而忽视并否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掩盖矛盾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从这个方面恰恰说明,人民法院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以此提高自身司法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
注释:
[1]张朴田:《裁判文书公布问题研究》,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
[2]梁兴国:《从判例、判例法到案例指导制度——“判例是如何形成的?”理论研讨会综述》,载《华东政法人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4] 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9月第21卷第5期,第57页。
[5]参见何帆编译:《美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6/03/content_4526026.htm?node=25496,2013年7月1日访问。
[6]参见龙飞编译:《香港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6/03/content_4526026.htm?node=25496,2013年7月1日访问。
[7]参见杨建文编译,《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6/03/content_4526026.htm?node=25496,2013年7月1日访问。
[8]同10注,第412页、第413页。
[9]张朴田:《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研究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主线》,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rview/content/2013-05/23/content_4484597.htm?node=43391,2013年7月4日访问。
[10]舒东龙、曾凡青:《舞好“双刃剑”——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引发网络舆情的积极应对》,载自蒋惠岭主编《司法公开理论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