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并强调“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且首次提出了巡回法庭、立案登记制度、构建司法公开平台等新的司法制度,为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各个司法制度上的创新进行阐释分析,并就该决定中司法制度创新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司法制度创新
以下正文: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中央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四章“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开篇就不同凡响,提出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用了“引领”、“致命破坏作用”等表述,强调了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框架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就本章关于司法制度的新举措在本文进行解读,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确保公正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给及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提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在制度层面上为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现行法院、检察院领导体制的规定及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错综复杂。一方面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原则。且县以上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但是,政法委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划分还是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大量干涉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情况。那么这个制度就明确了一个问题,今后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就能独立于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而公正行使。
再者《决定》中提出要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人事权及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均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本身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任免。由于法律的这种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方面要依附于地方权力机关,这是阻碍法院审判权、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的一个瓶颈。法官、检察官对于自己职位的稳定、职级的升降等利害关系的考虑,造成了法官、检察官的心理压力,从而妨害了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现在决定明确规定,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样就让摆脱了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检察官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司法公正。
2、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决定》中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并就此想法提出了巡回法庭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办案责任制等创新性的制度来保障司法职权配置的高效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巡回法庭”有利于破除司法改革中的“地方化现象”。
在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上,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一方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压力。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的,法院就得登记受理,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一条正好与各级政党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工作人员,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相呼应。对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涉,体现出了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3、有利于保障人们群众参与司法
《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扩展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保障人们群众参与司法的具体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所有的审判流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都应当上网公开;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获取法院的公共信息将更加方便、快捷。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彰显司法公正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三是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媒体也要尊重司法工作,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总的来说是促进一个阳光司法的机制,让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能使得公民对我国司法救济重拾信心。
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新举措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理、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在保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上提出了一个对司法人员的职位的非常全面的保护机制,让法官、检察官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免除了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但升迁等问题确只字未提,有顾此失彼之嫌。
2、在司法职权配置上虽然目前已经设置了巡回法庭、改变了法院过去的立案审查制,但实践中关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审级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司法部门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完善。再者用立案登记制度来取缔立案审查制确实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不过也有可能会导致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司法的本质是公正,其首要任务是为当事人定纷止争,实现法律的公正,是否需要公众舆论的参与有待论证。民主力量是否介入司法是存疑的,即使认可了民主对司法的介入,那么介入的尺度有多大也需要讨论。
1、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上,以坚持领导干部不要协调司法活动和案件为原则,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原则之外的个别、少数案件若需要党组织等介入的不能否认其在案件调解、执行、定纷止争中的作用,法院检察院不是事妈单位,更不是万能机构,依法办案的同时,需要发挥多方作用,多法办案。再者在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上,既然规定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理、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细化作出法官检察官升迁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从根本上去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的职责。
2、在成立巡回法庭、出台巡回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巡回审理的相关细则,完善立法,确立巡回法庭的审级及审理的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其次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可能会导致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而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人手是普遍不足的,推行立案登记制度需要循序渐进,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的制度改革。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数,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软硬件建设,重视对高素质的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
3、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同时也需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对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信息采取一些技术性手段进行保护,把握好公开与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设好阳光司法网络平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但也需要出台相关规程,保证群众有序参与,不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握紧法律这把利剑,权衡好民主参与司法的尺度。
本文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第四章“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所提出的种种新举措入手,结合当前已经实行运作的巡回法庭制度、立案登记制度、阳光司法制度等进行了解读,并从现实意义方面用辩证的眼光分析了这些新举措背后的隐患,进而提出一些建议。对于《决定》提出的这些新举措确实能起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效果,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举措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隐患需要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