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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法院分析未成年女童被性侵害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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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贞妮  发布时间:2015-07-20 17:04:3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少年儿童被性侵害事件频发,2011至2014年融水法院受理的29件强奸案中,侵害未成年女童的案件占18件,比例超过了一半;2015年该院新收的5件强奸案件当中,受害人全部都是未成年女童,最小的受害女童只有三岁半,未成年女童已经成为犯罪分子主要的性侵害对象。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融水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司法建议。

    调研分析得出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年龄跨度大。此类案件被告人年龄阶层上至七十多岁老年人下至十五六岁未成年人不等,其中涉案未成年人6人,青年人4人,中年人6人,老年人2人,年龄跨度大。二是被害人以留守儿童居多,且渐趋低龄化。在23名受害人中留守儿童数为17人, 占受害人73.9%;且2013年以来此类案件被害人年龄多低于10岁,最小受害者仅3岁半。三是被害人反抗能力低,受害次数较多。在审理的18件案件23名受害人中,只有一人反抗出逃成功且逃出时遇到成年人才避免再次遇难,23名幼女被被告人性侵害两次以上的有15人,部分被害人受侵害多次直到怀孕才被发现。四是被告人作案手段简单,多用诱骗、暴力威胁等方式。调研中发现在实施性侵前,以诱骗方式实施犯罪案例逐年上涨,以威胁方式实施犯罪案例逐年下降。其中,被告人多以谈恋爱的方式诱骗10岁以上幼女,以糖果、一元钱等诱饵诱骗10岁以下幼女。五是案发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未能及时报案。一方面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的诱骗或威胁,不敢告诉其家属,致使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另一方面部分家属视自己孩子被性侵害为家丑,迟迟不报案,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对受害人实施多次侵害。

    据法官审理调查分析,造成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如下: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此类案件被告人均为初中以下学历,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心存小孩子好欺负侥幸心里,事后通过物质补偿、哄骗等方法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二是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容易受外界诱惑成为性侵对象。三是被害人家庭监管缺失。多数受害人父母忙于生计外出务工将其留在家中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父母对其关心不够,爷爷奶奶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受害人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正确的引导。四是受不良媒体传播影响。随着网络媒体逐渐覆盖农村,相关部门对网络的监控不到位,使色情相关信息流窜,人们通过手机、互联网可随意观看到淫秽色情等不良文化,也进一步催化未成年人早熟,激化性侵案件的发生。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女童被性侵害案件,融水法院建议:一是提高警戒,采取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方法。家庭方面,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女童的保护力度,给她们传授必要的自我保护方法,不要让孩子私自外出玩耍;加强对未成年女童的教育,避免让其接触不良媒体使其心智过早催熟;外出务工时,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为他们提供相对温暖和安全的家庭环境,减少未成人女童受害率。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及对不良媒体传播途径的监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应该采取方言法制宣传片、方言法制教育课等接地气的法制宣传渠道切实达到法制教育效果;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不良媒体传播途径的监管力度,禁止淫秽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降低犯罪率。三是探索农村发展模式道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大“三农”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农村发展方向,支持家乡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以种植果树、养殖牲畜等途径为农民争创收入,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为农民提供便捷的社区服务,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率;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生活条件,为农民工子女创造入学条件,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题,减少留守儿童数量。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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