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市场经济调控手段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简易便捷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也正因为民间借贷脱离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缺乏完善的金融管理机制,所以,其在带给人们便易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对地方的和谐稳定与发展造成了一些影响。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以笔者所在的广西陆川县为例,因陆川县地处桂东南,经济发展缓慢,所以,民间借贷发展较慢,但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开始不断涌现,仅2015年上半年,陆川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就达309件,较去年同比增长了36.73%,呈现出明显的井喷状态。本文中,笔者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其审判对策略谈愚见。
一、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
从近年来陆川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看,该类案件普遍呈现出以下特点:
1、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以前,人们从事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所以,借贷主要存在于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之间,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开始逐步从最初的生活消费借贷向生产经营借贷发展,借贷主体、借款的用途及其借贷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从陆川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析,陆川县民间借贷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既有普通居民,也有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职业进行资金借贷的“食利族”①;既有个人之间的借贷,也有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等;借款用途既有用于生活消费,也有用于生产经营,而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占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大部分。所受理的案件中,甚至出现了一些本地“食利族”向外地企业放贷的案件和本地中小企业向外地融资担保公司借贷的案件。
2、借贷金额普遍较大。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实施和金融机构借贷管理的不断规范,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变得越来越窄,甚至举步维艰。为维持生产经营,他们只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因此,这类民间借贷的金额普遍较大。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贷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
3、借贷利率普遍较高。从近年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月利率普遍约定在3%-10%之间,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4、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要实现债权普遍较难。出借人出于逐利心理,在借款时普遍只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表面了解,难以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而且,由于一般民众的法律知识较浅,不太善于规避风险,在借贷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对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担保财产的价值缺乏理性评估,从而造成纠纷发生后,债权难以保障。
二、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难以回笼,造成企业无力偿还。涉足民间借贷的企业一般为民营中小型企业。民营中小型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2008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一些自有资金比例较低的企业的发展。为维持资金链,满足生产经营需求,一些企业只好高息向民间融资。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如自助创新能力不强、高科技技术领域发展缓慢以及信息来源的局限性、企业管理滞后等等),在高息融资支撑下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些企业甚至因此陷入困境,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个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一些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理性,出于逐利的目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高息借贷融资来进行投资和扩张。由于其投资和扩张的盲目性,极易导致投资失败。一旦投资失败,必然无力偿还债务。
3、借贷利率过高,资金难以为继。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看,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较高,月息普遍在3%左右,少数甚至达到了5%或10%。如此高的利率,因一时之急需短暂融资尚可,但如长期使用,必然会陷入困境,陷入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难以为继的恶劣境地。
4、借款人恶意借贷。一些借款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恶意借贷。在借得款项后,蓄意转移资金和财产,甚至玩失踪,导致出借人的资金难以追回。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对策
1、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调解结案。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熟人之间的借贷案件,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对该类案件,应当侧重调解,力争案结事了。对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民营中小型企业,在审理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降低借款利率、延长借款期限、分期偿还或债转股等有效方式,放水养鱼,在确保债权人债权有效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化解企业困境,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或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情况,这类案件在职业“食利族”中较多存在,多是为了隐藏高息借贷。这类案件一旦涉诉,法院认定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此时,应适度强化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除提供借款借据、收据等证据外,还应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或取款凭证等,以便正确认定借款事实,公正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注重审判效果,引导、规范借贷市场。延伸审判职能,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庭审旁听,以案说法,教育群众理性借贷,理性理财,依法维权。同时,积极利用法院官微、官网和当地的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审判效果,以审判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4、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仅凭法院一家也是难以做到的。所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有证据证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借贷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助,共同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
注①:所谓“食利族”,是指自己拥有资金但不从事实业经营,而以经营资金借贷赚取利息为生的群体。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低利率借入资金,然后高利率向外放贷,以从中赚取利差的人群。这部分人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