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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各农户及所在自然村分别签订有合同如何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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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婷婷  发布时间:2015-10-14 18:38: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322日,宾阳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宾阳县某村民小组(合同乙方)订立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陈某作为乙方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一、乙方将依法属于自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坐落在某村的土地246亩,发包给甲方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二、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12322日至202245日止;三、承包金为水田每亩1000元/年,承包金付款方式为每年一次,第一年付款时间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在当年630日前一次付清。2017323日至202245日,土地承包金递升10%,即水田每亩1100元/年。合同订立后,某公司已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

 

据了解,该合同中所涉及的246亩土地,并非全部是该村的土地,还包括了其他自然村的部分土地。并且就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公司分别与各农户签订有另外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因被告宾阳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该自然村为维权将其诉至了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自然村是否是适格原告的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该以自然村为原告提起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既然公司与各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就应该以各农户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事实上,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土地,农户已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本案中,该自然村与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所涉及的土地并非全部为该村所有。且该公司也与各农户分别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某公司与各农户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各个合同来确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合同主张权利。因此,该自然村以原告的名义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其作为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是不适格的。

 

【裁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宾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自然村的起诉。

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莫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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