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推荐,并报经“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大新县人民法院为“全国模范法院”正式推荐对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文、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贺亮为“全国模范法官”正式推荐对象。按照评选程序要求,现将正式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月28日至11月3日)。
公示期间,若对以上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11月3日前,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请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88139(兼传真)
附:正式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
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附:
正式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大新县人民法院
该院组建于1951年,设有14个内设机构及雷平、昌明、下雷3个人民法庭和1个交通巡回法庭,现有人员编制84人,实有在编人员74人。该院地处中越边境,在边关经济文化落后,交通不便,条件艰苦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按照“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打造边关模范法院”工作思路,团结奋进,务实创新,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创先争优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优异成绩。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院”(两次)、“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司法理论宣传工作通报表扬”(两次)、“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等9项国家级荣誉,以及“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区政法系统‘百家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区十佳法院”、“全区法院先进集体”、“全区公正廉洁模范法院”等36项自治区级荣誉,117人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陈 文
女,壮族,1975年出生,现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其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8年,办理的民事案件逾三千件,2009至2012年连续三年结案数在全院名列第一,保持一周开庭15次的全院最高记录。2013年担任民一庭副庭长以来,在十余批492件重大系列案中担任审判长,主办案件139件,签发案件1010件,审核发布上网文书689件,所办案件数居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第一。在其积极推动下,柳州市妇女儿童维权岗、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建立、涉军维权合议庭运行、家事审判试点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其本人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妇女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全区政法队伍建设先进个人”、“柳州市劳动模范”等逾30项荣誉,并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4次。
贺 亮
男,汉族,1974年出生,现任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理论功底扎实,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每年办案均超百件,无错案记录。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撰写了大量学术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各类文章数十篇,被推选为象山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桂林市法学会会员。由于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和巨大的工作压力,曾身患鼻咽癌,但其以超人的毅力和乐观向上的心态配合医生治疗,并对司法事业倾注了巨大热情,凭借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化疗期间仍一如既往地工作。大病初愈后,他又全身心地投入审判工作。2011年被评为“全区法院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被评为“全区优秀法官”,2014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