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我们在法学上将现代社会的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从婚姻的历史演进,中外对比来看,婚姻的含义在各个时期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内涵。在中国古代婚姻也称昏因,曾指的是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也就是婚姻仪式。男的称为婚,女的称为姻。因此婚姻也就是男女两性联结起来的姻亲关系。而中世纪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一种宗教圣礼,是神的意志,强调神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基于阶级利益与自由思潮的需求,资产阶级对神权下的婚姻身份提出了反对。资产阶级将婚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一种民事契约关系。1971年的法国宪章明文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将婚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是对封建家长式婚姻的一次否定,具有历史革命的意义。
关于婚姻的本质,各国学者对其看法不一。资本主义国家主张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则强调婚姻的身份关系和社会性。
笔者认为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从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来看,它具备了契约性。双方自愿缔结这段婚姻关系,并且因为缔结这段关系而产生权利义务,如忠诚义务、对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违背法律设定的义务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违约后果”,如离婚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婚姻内容包括了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其契约的特殊性之所在,而财产关系则与契约的精神是一致的,婚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取约定的形式,这些体现了婚姻的契约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笔者认同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这种性质更符合现代婚姻提倡的“自主、自由、平等”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和实际产生的影响。所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遵守契约的精神来对待婚姻家庭。
正是因为婚姻是一种契约,那么不可忽视的是这份特殊的契约里面它反映的诉求是什么?也就是它自身设定了哪些特殊的条款。笔者认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满足的诉求有:一、精神诉求,即双方需要有交流,可以相容的价值观等等,不论是父辈的婚姻还是现下的婚姻,我们都不难发现婚姻中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小到我们听见的鸡毛蒜皮,大到两个人的共同理想追求,婚姻的双方需要一定程度上满足各自的精神层面,当下的婚姻则更甚;二、物质诉求,即婚姻是需要物质基础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仅仅是阐述物质基础带来的不一样的婚姻状态,并不是说物质基础越丰厚的婚姻状态就越美满;包括前面所说的婚姻的财产关系也是一项重要的事项;三、生育诉求,这也是婚姻这个契约里面最特殊的条款,是于其它民事契约最不一样的地方。婚姻本身就具有“上以承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功能,所以这也是它具备的必然条款,孩子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种稳定剂,是一种天然血缘连接两个法律拟制血缘关系的人上面的重要桥梁。
当然,没有孩子并不是婚姻破裂的必然条件,婚姻的最初毕竟是两性的结婚,是双方达成共同生活的意愿而缔结的契约。那么爱情这个神秘的嘉宾在婚姻中处于哪个条款呢?私以为它是我们常常所见的“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的作用,这个比喻也就是说,当我们的诉求发生矛盾,履行有瑕疵,不能如约完成时,爱情是我们最好的最后的缓冲地带,因为男女双方这种不可言喻以及不尽相同的奇妙的人类情感,造成双方可以体谅契约诉求中不能完成的困难,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包括在笔者身边的人群中,依然坚持自由恋爱,并且要和相爱的人结婚的重要原因,因为爱情是困难与风雨中最不可思议的保护罩!
正是由于婚姻是一种契约,也就产生了解除契约的可能。我们提倡不轻易离婚,但是离婚是对已经破裂的情感的最好的救济。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从调查原因上显示,夫妻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积累最终导致婚姻破裂成为离婚主要原因,时代发展变化,新的社交软件,人们思想价值观的改变,对婚姻坚守程度的变化,对自由的过度追求是其他一些离婚的原因。离婚是婚姻契约属性的本质体现,协议离婚可以很容易看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然而判决离婚也是当事人行使其自由解除婚姻这个契约的结果,两者都直接和间接的体现了婚姻的契约性。
婚姻的产生、存续、解除与契约的缔结、履行、解除有着诸多相似之处,所以婚姻的本质更符合契约的本质。而婚姻我们除了考虑它的契约性外,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它的特殊性,所以当我们缔结了一段婚姻以后,不能仅仅是以契约的履行去看待它,更多的是怎么去坚守和爱护它,而不应轻易的解除它。
笔者在开头引用的卢梭《社会契约论》里面开篇写下的话“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笔者认为这句话是对婚姻契约精神最好的诠释,也是应该对坚守婚姻契约的最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