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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纪检监察 为公正司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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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成毅  发布时间:2015-11-23 13:43:1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着法院队伍能否健康发展,更关系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工作能否有效开展。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各基层院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审判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明确纪检组和监察室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在促进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工作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发挥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应待解决本文结合我11个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定位引起重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有效开展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机制欠缺

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基层法院纪检组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在现实工作中,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大多是院班子成员,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本单位,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单位主要领导又有绝对权力支配着每一位班子成员,纪检组长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开支也完全依赖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如果单位领导对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就会造成纪检工作不便于开展、监督不力、范围不广、处罚力度不够的后果,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很难有效和独力地履行职责。

(二)队伍力量薄弱,人员配置较少

从我市各基层法院实际状况来看,当前各基层院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有纪检组和监察室,大都仅配备了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装备建设和人员配置方面比较薄弱,接到工作任务大多数时候是临时抽调办公室或政工科秘书协助办理,工作人手不足,缺乏工作的稳定性,严重影响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

   (三)部分干警存在重审判轻务虚现象,导致对纪检监察工作心理归属感不强

通过调查了解,部分干警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审理案件,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重视,存在重务实轻务虚、重审判执行轻纪检监察的现象。大部分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不愿意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认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冷衙门,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不被看好,不利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

(四)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监管作用不明显

法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目的是依法查处危害司法公正、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人和事。即监督和解决个别法官办事推诿、办事不公、作风不实、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然而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干警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常常会睁一眼闭一眼,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机构同法院其它部门一样同属本院的内设部门,相互之间存在地缘人缘以及隶属同一领导管理的问题,致使纪检监察部门难以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五)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

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班子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中层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大都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迫于评先评优压力,因而对平时的监督管理力度会有所放松

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是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明确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组织力量,切实扭转重审判执行轻反腐倡廉的局面二是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由基层法院进行初核初查,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处理意见,实现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监督延伸,树立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三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备等保障,以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二)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本职工作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增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院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一是要针对各基层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具体的、明晰的实施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四是要力求使法规制度达到细化、量化,做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建设

一是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充实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努力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三是加强基层法院纪检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教育,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应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摒弃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民主测评方式,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评先评优,改变由所在基层法院的干警推荐的测评方法。这样才能确保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手大胆的履行监督责任,也才能树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让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队伍风清气正。

来源: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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