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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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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1 17:15: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性侵[]、安徽潜山校长性侵幼女案[]、海南校长带女童开房案[]等等一起又一起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的曝光,让人触目惊心,引起媒体和全社会的强烈关注,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实际上,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为什么屡屡有人将魔爪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这些脆弱而无辜的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

201310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的发布非常必要和及时,可以说是针对性很强的回应了现实社会的关注和需要,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对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见》只是完善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惩治,如何有效地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做到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援助,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其他社会规范的辅助与配合,如何构建保护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社会大环境,是我们在审判司法实践中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广西边境、少数民族和西部落后地区,这里的未成年人面临的生存环境、传统观念、教育水平相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更艰苦、落后,地区的落后与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精神、物质文化冲突,各类矛盾凸显,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隐蔽性更大,更需要我们在法律保护的同时,给予更多的社会资源保护。如何加强保护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通过分析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和客观环境影响的成因,对如何有效预防保护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构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双重保护预防机制,完善未成年人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为有关决策者对关爱西部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更好地为被性侵害未成年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

以崇左市法院审理被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2012年—2014年崇左市法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

1、近年来,性侵类刑事案件占性侵案件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审理该类案件基本情况

崇左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885人, 2012年—2014年崇左市共审理性侵类刑事案件188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36.17%,其中,201237.29%201338.27%201431.25%,该类案件所占的性侵案件比一直居高不下。

(二)崇左市法院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分析,未成年人遭受的性侵害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以未婚青年居多,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此类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2012-2014年,崇左市法院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主体中:未成年人犯罪15人占17.65%18-25岁犯罪37人占43.52%2560岁犯罪28人占32.94%60岁以上犯罪5人占5.82%;其中年龄最小者14岁,最大者76岁;其中未婚者占71.76%,已婚者占27.06%1825岁未婚青年占40%,所占比例最大。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农民占比例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86名被告人中,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37人,初中文化38人,高中以上文化4人,初中以下文化占90%。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农民56人,无业人员7人,外来务工人员4人,企、事业、行政单位2人,学生2人,教师1人,个体医生1人,个体户5人,其中农民所占的比例占65.11%。可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职业分布范围广,农民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群体。

3、具有受害人“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居多,犯罪的手段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

据调查数据,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4654人,占62.8%;属于“陌生”关系的2432人,占37.2%。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包括邻里、朋友、网友、同事、亲属、老师等,网友成为了一种新的侵害人群。如正在读初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后网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某晚20时许,黄某某通过QQ联系陈某某,约其到宾馆开房,陈某某也表示同意,后二人在宾馆住宿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陈某某的母亲得知女儿被一名陌生男青年带去扶绥县某宾馆开房,怀疑女儿被强奸,遂找到并带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详见图五)

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的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尤其是,加害人以老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被害人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报警。例如,宁明县某小学一位45岁的老师在一段时间里对班里611-12岁的女学生,以辅导课程等为由,在教室对她们进行猥亵,被害的部分女学生不敢告知家人。

4、受害人的年龄以不满14周岁的在校女童居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6886人中,从年龄分布上看,6周岁以下10人,613周岁65人,14-18周岁11人。其中,在校学生73人,占受侵害未成人比例的84.88%。这充分表明,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例最大,占87.21%,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3岁。

5、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居多

崇左系边境贫困落后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居多,留守儿童容易侵害的加害对象。86名受害人中,农村留守女童38人,占44.2%。例如,在扶绥县被害人李某某家旁,被告人李某知道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在外务工,只有其和其弟弟在家里,于是就爬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天井,并打开房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卧室,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6犯罪行为地大多发生在封闭或是相对偏僻的场所

从发生性侵害的地点上看:在审理的68件受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中,28件发生在被告人或被害人家中,在学校或学校附近4件,宾馆、旅社13件,20件发生在荒郊野外。案发时被害人多处于无成年人看护状。如扶绥县四十多岁的被告人罗某某平时看一些黄色录像,对女性产生莫名的冲动,于是便骑电动车到学校附近守候,在不同时间分别以带路找实验学校为由将被害人樊某某、罗某某骗上其驾驶的电动车,带到原扶绥县环城路附近小树林,对樊某某、罗某某分别进行奸淫。

7、被害人到庭率低,部分法院为零

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为避免二次伤害,不愿再次面对,案件在开庭时,被害人的到庭率几乎为零,《意见》出台后,都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但一般只有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成年期遭受过性侵害,会使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阴影,会缺乏自信,发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风险明显增高。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被性侵的未成年受害者来看,因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被害人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意图,性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未能意识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系步入险境,没有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部分未成年人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习气,如贪玩、虚荣、随意交友、贪小便宜、贪吃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如扶绥县被害 人邓某某放假期间,随意与刚相识不久的凌某某相约到山圩街上玩,被告人尚某某与凌某某利用其贪玩的心思,将其拉到去山圩街途经的香蕉地里进行奸淫。

(二)从家庭方面来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

从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受害者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未成年人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在审理的案件中,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的占63%,劳务输出成为崇左市发展的一大经济收入来源,至2013年崇左市外出务工人员达55万人以上[],占崇左市人口的近六分之一,主要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涌入城市忙于养家糊口打工挣钱,而使得大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子女处于失管的状态,部分未成年受害人由于随意与人外出玩耍,在校内宿生周末外出彻夜不归,成为了不法分子“锁定”的犯罪目标。家庭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绝大多数家庭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辩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三)从学校因素看,被害人所在的学校没有开展防范性侵害的专门教育,相关安保措施缺失

在对崇左市22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情况的调研统计中发现,80%的学校都缺乏对学生的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有相当部分受害者是在小学乃至幼儿园阶段遭到性侵害。法制教育中没有防范性侵犯、性安全警示等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相关内容,崇左市中小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性知识教育课程,教育与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性知识的极度缺失。即使自身已经遭受性侵犯但却意识不到,更不懂得在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同时,部分学校在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有所缺失。

(四)从社会因素来看,色情淫秽传播成诱因,基层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环境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传播色情淫秽光碟和书籍,但是色情电影或者色情小说在现实社会上是屡禁不止。加之,不良网络文化的飞速传播,更是性侵未成年人的诱因。

很多村委、街道、社区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山林、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这些地方治安条件较差,监控有盲点,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

(五)从侵害者方面来看,普遍文化程度低,生理和心理上存在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性侵未成年人的侵害者,普遍文化水平低,大部分为小学、初中文化,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或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有初中在校学生,亦有道德败坏的学校老师。

从生理、心理来看,在性侵未成年人的侵害者中各年龄段均有涉及。未成年人侵害者由于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青春期,生理条件开始向成人靠拢,有了懵懂的性冲动和性幻想。而与之相对应的心理方面,对于善恶的区分能力普遍不强,缺乏自控能力,随着性能力的逐渐成熟,接触异性意识和实现性欲冲动强烈,易形成强奸等暴力犯罪。而1825周岁的青年在此类犯罪中占近半数,此年龄段的青年人生理上性发育已成熟,在社会的不良影响下,易于产生性冲动,同时,在心理方面对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缺乏深思熟虑或者不管不顾。老年人由于生理上性功能尚未退减,在夫妻生活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由于心理上认为用诱骗就能对幼童下手,犯罪成本较低,存在侥幸心理或“老了能把我怎样”的心理。

从法制观念方面来看,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意识败坏。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为初中以下,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加之受不良影视作品及刊物腐蚀的影响,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道德意识败坏,心理严重不健康。有些犯罪人明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却存在被害人也许会因为害怕或羞耻或者无知而不会报案等侥幸心理。有些犯罪人因为受害人是自愿的,明知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如16岁的被告人周某某小学未毕业,通过同学认识了正在读初中一年级13岁的被害人周某美,几天后相约去“KTV”参加朋友的生日会,玩到深夜后周某某带周某美回自己家并要求周某美做他的女朋友,周某美同意后当晚就留宿在周某某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周某某及其父母均认为被害人周某美是自愿和周某某回家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法院最后判决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是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方式。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共同努力,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合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预防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性安全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

建立学校、妇联、团委、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联合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

1、加强学校教育。要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首位。要把预防性侵害纳入教学内容,保障每学期不少于一课时。教育内容可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幼儿园、小学以性安全警示教育为主,初中以上可以逐渐增加知识量,进行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同时在学校建立学生咨询、危急救助、法制维权的绿色通道,真正做到提升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从学校教育制度的角度而言,应当将法制教育培训纳入到对教育机构的硬性考核中。一方面要建立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制度,以增强师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将该科目纳入学生考核范畴。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学生抓起,增强其防范意识,鼓励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

2、加强法制教育。政法部门要加大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司法机关进入学校开展预防宣传工作时,应对家长开设“家长课堂”,加强家长监护责任法制教育,强化家长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预防、判断子女受到性侵害的知识,以及保留证据的知识。通过家长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建立、落实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制度,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动态,提供必要帮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抑制诱惑的能力。留心孩子的变化,发现子女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及时报案。

3、加强社会宣传。面向社会通过文艺表演、举办讲座、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女童的法律规定以及女童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提升群众保护女童责任意识,增强女童自我保护能力。扩大和更新宣传渠道,运用漫画宣传册、微电影等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充分利用媒体、新的网络平台、移动手机平台等发挥典型个案的示范教育作用,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对性侵预防和保护进行广泛宣传,注意营造有利于保护女童的舆论氛围。

4、开展送法进村屯活动。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及相关社团组织加大开展送法进村屯活动,以案说法,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加强法制教育,特别针对留守儿童较多的村屯进行对留守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如利用当地开展歌圩的平台,将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融入当地的山歌中,通过多渠道的宣传作用,扩大司法宣传的辐射面和渗透力,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鉴于老年人猥亵、奸淫幼女案件时有发生的问题,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易被老年群体接受的法律宣传方式,发现有不轨迹象的老年人要加强监管,防范他们心理变态、不守晚节而危害下一代。

(二)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安治理,完善社区保护

鉴于学生被不法侵害的比例较高的问题,学校要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对于学生在上学和放学时校门的闲散人员要留意,对在校学生要加强管理和保护。建立社区未成年人信息登记档案,建设社区未成年活动场所,保障未成年人课外活动的安全健康。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在社区规划建设相应的公益性的公园、小型图书馆、球场、绿色网吧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首先,应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细则,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借鉴西方国家,如英、美、澳等国的实践经验,统一由我国人大制定单独的程序法。其次,在实体法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已有的规定。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也纳入重点保护年龄段,废除不合理的嫖宿幼女罪,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监护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没有履行报案或者举报义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将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效果的意见、解释、办法尽快升级为法律。再次,出台一些规范学校管理方面的规定,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诱发教师犯罪的因素。如建立教师执业监督制度,教师之间设立互相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对品行不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向学校反映、投诉,加大家长和社区对学校的监督,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四)健全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

首先,有效依托征信系统,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及离婚后的探视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以促使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规定学校、网吧、酒店等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职责。对安保措施不到位,没有尽到特殊保护之责的学校、网吧、酒店等的责任人设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教师队伍及其他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人员的监管,依法约束其行为。第四,加大对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留守儿童。建立以父母、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以基层组织、公安机关派出所为主体的监管网络,以学校老师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妇联、教育局、共青团等部门建立和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指导、帮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增强其责任心,提高对子女的教育能力。

  (五)健全打击黄毒体系

最大限度地杜绝黄毒问题出现,应各部门联合起来,加大重视力度,带动全社会行动起来,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的游戏厅、酒店、酒吧、KTV、网吧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对其它不健康娱乐场所也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真正做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加大对游戏厅网吧、宾馆、KTV、酒吧等营业场所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等违规经营行为。一方面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大网络打击黄毒,建立新机制,堵塞信息源,屏蔽黄毒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担任对被害未成年人或亲属的救助主体。在区、县一级设立专门康复中心,无偿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或亲属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司法援助中心应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心理特点设立专门的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被害人所在的教育部门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特别援助机构,在求学的过程中给予特殊帮助等等。第二,由政府牵头组织社会各界设立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基金。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的财政投入,使父母监护权被剥夺又无其他合适亲属抚养的儿童能够在福利院中得到精心的照料。重视和培养各种社团、慈善机构、社会志愿者等社会组织的辅助力量,以对孱弱的儿童福利保障现行体制进行及时补充。第三,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各地政府介入,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纳入政府机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全面考虑,以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构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多元保护机制。例如:借助妇女儿童维权岗成功模式,各级法院与各级妇联创新完善妇女儿童维权机制,将司法维权与妇联维权有效结合,深入开展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司法审判为主要阵地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创新维权载体,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延伸服务。2011年来共设立365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形成覆盖广西绝大部分行政区域,且延伸至基层法庭的四级维权网络,实现了司法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效对接,为其他部门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创造、提供了新鲜、宝贵的经验。通过构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多元保护机制,多部门的力量参与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中,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全覆盖的维权服务网络。

  (七)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模式

在审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赋予法官依职权采取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行为的程序性措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做好心理疏导,以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被害人做好事后救助。 

五、结语

要从根本上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彰显法律权威。举起法律这柄利剑,密织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不法者的恶念。与此同时,要德法兼施、惩防并举,调动家庭、学校、教育、治安、纪监等各职能部门参与积极性,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模式,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架起一条隔离犯罪的高压线,还孩子们天真快乐的童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性侵.京华时报,201411023

[] 徐海涛.安徽潜山一校长性侵女生12[N].新华每日电讯,20135184

[]方茜.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续[N].人民法院报,20137121

 

[④]孙大光.2014年崇左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2014219日在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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