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是帮助审判长查缺补漏,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公正审判。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熟悉当地的具体情况,他们有这条件基础,在协助调解、说服当事人等都具有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层次、不同单位,都有不同本职工作,工作也比较繁重。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审理时间上相对比较长,有的案件开庭时间都要一两天,甚至还开一两次庭 ,因此,对这类的案件参加审理往往有些不情愿。例如:土地行政裁决案件,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大部分都是群体性纠纷,也比较复杂,审理挖费时间比较长,有些陪审员不愿参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时一些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审理案件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民众的意愿,承担起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回应,被娓婉推辞。有的陪审员也是认为陪审工作是份外的工作,故总是被动地参与审判案件,没有真正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认为参加亦可,不参加亦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少,造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积极性不高。因此,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陪审,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在立法上要完善。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应当通过立法来完善,制定详细的相关具体规则,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二要选择好人民陪审员的资历和条件。人民陪审员不仅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还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政治素质不高,没有大局意识,案件的审理没有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文化程度过低,法律知识匮乏势必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案件的审理最终目的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达到这一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来自于社会实践经验,调解结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结案的最佳方式。三要保障人民陪审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应体现广泛性和平等性,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同审判人员一样,这体现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应与审判人员有同等的义务,也负有错案追究制,切实改变过去“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四要不断完善监督和管理。人民陪审员是法院非固定的审判队伍,应当与审判人员一样严格要求,要以“五个严禁”从严要求,对其监督和管理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管理相衔接,把其列入人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范围。五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业务经费。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积极性,应把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作为专款专项拨付,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视和支持,也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有效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前期和基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首先政治思想素质要过硬。人民陪审员进行各种活动中应当具备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以及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人民陪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审判案件公正的先决条件,要有大局服务意识,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思想。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反腐倡廉意识等。二是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文化知识水平是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工作中对法律理解的关键,如果文化程度太低,对法律很难理解,庭审面对法官、律师所适用的“法言法语”不理解,那么不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资金保障的条件下,每年都应当对他们不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进行考试,考试后应进行综合评定等级职务,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待遇,从而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心理素质。陪审员的心理素质是陪审员的心理素养,人民陪审员要培养对自己心理积极地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教育,才能产生积极的活动动机,自觉地协调自己的活动方式。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有强烈的使命感,要有热情心和忍耐心。因此,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的人民陪审员,以适应新形势下参与审判工作的要求。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使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