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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工作中弱势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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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开梅 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5-12-02 16:25:58 打印 字号: | |

  

 

狭义的司法救助[1]一般指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现行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2005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及国务院200612月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变化,司法救助制度在保障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发展的缓慢性,已日益不适应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又在探索建立广义的司法救助制度,改变过去单靠妇联协调、法院判决为主的维权方式,提供多元化的救助措施,将救助范围扩大到诉讼及执行阶段。2011年,广西高院与广西妇联共同决定以维护妇女儿童合同权益为核心,以司法审判为主要阵地,在全区法院系统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还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123456”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各自的优势互补和相互融合,着力打造覆盖人民法院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四级维权体系,实现了司法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效对接。

自创建活动开展以来,临桂法院坚持“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审理了一大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用法律的金盾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妇儿的救助工作也还存在着救助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家庭暴力取证难、沟通机制不健全等少量问题。临桂法院课题组对此展开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就立足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妇儿司法救助功能提出对策和建议,寻求在妇儿维权工作上有所突破。

一、近四年涉及妇女儿童案件审理和司法救助情况

(一)审结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

2012年,临桂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64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22[3],占结案数的8.33%;审结民事案件1279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344,占结案数的26.89%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282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20件,占结案数的7.097%;审结民事案件1273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377,占结案数的29.62%2014年,审结刑事案件217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16件,占结案数的7.37%;审结民事案件1398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404,占结案数28.90%20151-6月,审结刑事案件72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5件,占结案数的6.94%;审结民事案件502件,涉及妇女儿童案件207,占结案数的41.23%

2案件类型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的民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4]、物权纠纷类、合同纠纷类、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多种类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两大类,分别占到案件数的29.91%43.67%;而在刑事方面,则涉及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主要有故意伤害、诈骗、抢劫、强奸、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等犯罪类型。可以看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临桂新区建设的加速推进,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在非法剥夺出嫁女财产权益方面比较突出。一些出嫁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希望在娘家能够得到一份补偿,却被村规民约拒之门外,这些失地后的弱势群体,只能通过诉讼走上维权道路。

3、结案方式

在审结的1332件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案614件,占46.10%;移送管辖2件,占结案数0.15%;调解结案529件,调解率为39.71%;撤诉187件,撤诉率14.04%。调解和撤诉结案的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居多,说明妇女儿童在纠纷中易于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和亲情感化,有的言归于好、有的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心平气和的调解离婚,有助于和谐化解家庭矛盾。

4、文化和年龄结构

通过对1361名涉案妇女的文化程度和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其中小学文化的108人,占7.94%;初中文化的529人,占38.87%;高中(中专)和大学学历为601人、106人,分别占44.15%7.79%;仍有文盲17人,占总数的1.25%,全部为55岁以上老年妇女。涉案妇女以中年妇女居多,主要集中在25—45岁这一年龄层次,占到总数的73.02%,大多以离婚、民间借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居多,这说明妇女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正越来越高;而年轻及年老者相对较少,18—25岁的155人,占总数的11.36%55岁以上的37人,占2.72%,主要涉及追索赡养费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等纠纷。

(二)救助方式及类型

1、救助方式

临桂法院目前对弱势群体开展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开辟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开通维权热线;发放执行救助金。截止20156月,共办理诉讼费减、缓、免130件,救助金额87.31万元;为符合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指定律师6人次;办理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75件,发放金额118.2万元。

2、救助类型

a、减、缓、免交诉讼费。

关于减、缓、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临桂法院主要适用缓交的形式,对减、免交诉讼费则适用较少,四年期间仅办理过4件免交,免交金额1.82万元。在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的案件中,追索抚育、抚养、赡养费的4件,缓交金额0.17万元;追索劳动报酬的29件,缓交金额1.13万元;追索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的59件,免交、缓交金额75.65万元;其他类型的38件,缓交金额10.36万元。

b、发放执行救助金。

2012年至今共为75人发放执行救助金118.2万元,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的11人,救助金额21.60万元;追索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的33人,救助金额75.69万元;为6名刑事案件受害人发放救助金8.16万元;其他救助类型25人,发放救助金额12.75万元。

3、救助对象

办理司法救助的211起案件中,涉及企业和自然人的共224人,其中救助对象为法人或组织的4名,为自然人的有220人。在220名自然人受助对象中,因身体残疾获救助的29人;因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获救助的55人;孤寡老人17人,免;其他类型119人。

4、司法救助证明机构

临桂法院办理的130件司法救助中,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47件,劳动部门出具证明的19件,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11件,村委(社区)出具证明的53件。课题组对立案庭及本辖区内三个中心法庭进行走访发现,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上,不同部门做法不一。院部的司法救助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法官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较为宽松,村委(社区)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都可以,而法庭则相对较为严格,办理门槛高,需要当事人提供县一级民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见,由于在司法救助证明材料方面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办理司法救助人为的存在差异。

二、现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特点

临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和落实,与妇联组织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司法实践探索,使妇女儿童维权岗成为一种以审判为主、不断拓展司法服务内容、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新机制,实现了司法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效对接,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开创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局面。

(一)形式丰富,法制宣传多样化。

临桂法院通过发放宣传单、送法进学校、送法进村屯、回访进家庭、举办法治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同时,还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及典型事迹、案例推荐给新闻媒体,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自2012年以来,与县妇联联合开展送法下乡5次,选派优秀法官担任校外法制副校长授课12场次,送法进企业开展法治讲座6期,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法制宣传日等节假日定期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知法、守法、懂法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立足审判,打击犯罪力度大。

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临桂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等原则,充分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强奸、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制裁重婚、虐待妇女、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并减少侵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有效净化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同时,在妇女儿童涉嫌犯罪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大教育改造力度,促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涵盖面广,救助措施全方位。

临桂法院目前针对弱势群体开展“12345”的救助模式。1即开通一条绿色通道,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减缓免诉讼费和发放执行救助资金两种经济扶持;3即不定期选派三名优秀法官担任校外法制副校长,送法进学校;4即在立案、民一、刑庭和执行局共设置4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并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指导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审判工作;5即从临桂镇各社区共聘请了5名女性人民调解员能与诉前联动调解。这些救助形式覆盖诉前、诉讼、执行各个阶段,既有物质帮助,也提供了法律指导服务,旨在以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契机,构筑全方位的维权平台,走出一条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有效之路。

(四)立足审判,维权阵地延伸广。

临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贯穿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理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全方位调解制度,全力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后,做到救助服务向执行阶段的两个延伸,一是案结回访向后延伸,防止损害青少年权益再次发生;二是拓宽渠道向外延伸,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2010年起,临桂区法院从县政府争取到了每年10万元专项资金,在法院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众救助基金,自设立该救助基金后共救助75名执行救助对象,发放执行救助资金118.2万元,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透视与剖析:制度之外问题的折射

(一)关于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1、救助标准的缺失。

目前,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是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费缓、减、免司法救助工作的依据,这些规定中对申请司法救助罗列了十三种情形,同时还规定司法救助对象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把握这一标准无据可依,通常由法官根据当事人是否能提供有收入困难证明来进行主观判断,救助金额一般也由法官与分管院领导共同酌定。救助标准的缺乏,容易滋生人情救助,让有限的救助资金没有花在刀刃上,使司法救助功能未能发挥最大的效果。

2、司法救助的证明机构职能不明。

《司法救助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但是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在2013年以前,我院自行统一规定要求县一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自2014年起,为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将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扩大到社区、村委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有些村委干部不愿意得罪本村村民,随随便便就帮其开具生活困难证明,这样就会使人有漏洞可钻,导致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情况出现。

(二)救助对象范围狭窄,方式单一。

首先,我国现行司法救助的范围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其次,救助对象基本上只是原告,对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的被告则不予考虑给予司法救助,造成很多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救助。再者,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经济救助)为主,这种救助停留在经济求助层面,忽视了救助对象因为所处环境、年龄、性别的差异所面临的困难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困难的多样性决定了救助范围的广泛性,在选择救助方式时要因需而择和因人而宜,实行以资金救助为主的多元化救助方式。

(三)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外遇情况取证困难。

844件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有25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9.98%,其中有86件是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而最终仅有11件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另外75件因当事人无法举证而不予认可。家庭暴力、外遇这些都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这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随意性、长期性的特点,致使证据难以取得,证人往往又不愿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非常困难,女方对此项请求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财产归属的举证能力薄弱。

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争议不大,涉及到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时,鉴于女方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对该部分举证较难,导致债权债务难以认定。在课题组向本院干警发放的84份调查问卷中,对“你认为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案件中存在哪些困难?”有53份认为女方财产归属的举证能力薄弱放在了首位。实际生活中,一些村社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有的妇女外出打工,被迫放弃土地。

四、对策与建议:完善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路径思考

(一)健全司法救助法律体系,扩大救助主体和范围。

司法救助的初衷就是通过对困难人群的救助来减少社会对抗因素,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的。为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应建立起覆盖立案救助、信访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各方面的司法救助体系。对司法救助的形式、适用条件、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审查和批准、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规范司法救助程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完善救助方式,将诉讼过程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积极对刑事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救助。

201541日起,广西高院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新救助办法对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等做出了清晰的规定将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纳入救助范畴,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统一。各级法院应该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严格掌握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联调机制,推动参与主体多元化。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团委、妇联、工会等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彼此之间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造成司法救助工作不衔接、不协调。在整合法院内部资源的同时,还应争取社会外界资源合力维权,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合,建立援助与司法救助、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衔接机制,将“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和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积极调动各级调解组织资源,形成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社会化维权风格,实现妇女儿童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三)延伸覆盖阵地,推动维权服务网络化。

为贯彻落实区高院“信息化建设提升年”活动,积极探索司法公开和阳光司法新方式,主动适应“微时代”的即时性、移动性、互动性和全民性特点,临桂法院创新方法手段,通过移动平台,创建“临桂法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将法院“一网二微三平台”即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浓缩为一体。同时,以新开通的12368服务热线为基础纵向延伸,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服务,架起空中立体维权网络,向社会提供便捷、专业、高效的综合服务平台,妇女群众可以变上门咨询、立案为通过电话、网络、新媒体反映诉求,免除了舟车劳顿,降低维权成本。

(四)强化规范管理,推动维权工作常态化。

一是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妇女儿童维权岗标准化管理体系,履行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司法保障等五大工作职责;二是建立考评体系。将妇儿维权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制定详细的评分细则。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法院与妇联、劳动部门等通过定期联合开展培训、组织庭审观摩、现场参与庭审与调解、优秀案例介绍、巡回法庭审理等形式,加强对妇儿维权合议庭法官、女人民陪审员、妇联维权骨干的业务培训,提高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

(五)挖掘自身特色,打造维权岗位品牌化。

2014年底,临桂法院作为全区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升级改造试点单位,在完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水平等方面领跑全区法院。以此为契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也应挖掘自身特点,努力打造桂林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品牌。具体说来,应做到两个提升:一是提升维权联动机制,将基层女性人民调解员引入法院诉前、诉讼调解,利用女性调解员善于说理的特点,将“情理”与“法理”巧妙运用,为更多妇女儿童搭建一个温暖的“维权之家”。二是提升救助服务内涵,在原有救助方式的基础上,可在离婚纠纷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当事人准确找到出现婚姻问题的心理根源,及时化解矛盾。

 

 

  

司法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建立司法救助与与民政救济等社会救济制度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将困难当事人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及救助体系,在实体上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切身利益,使救助工作常态化,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1] 本文第一部分仅以狭义的司法救助为分析对象。

[2] 20007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4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3] 仅以刑事案件受害人为分析对象。

[4] 民事案件以一级案由分类统计。

来源: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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