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不断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全社会共同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事业的重要一环。新常态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失足少年,是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图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5年11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研,通过总结经验,指出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开展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3年至2015年11月,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2件134人,占整个刑事案件总数的8.6%.其中,抢劫犯罪案件占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31%,盗窃犯罪案件占27%,故意伤害案件占9%,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占8%,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占5%,其他占20%。14周岁至16周岁占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25%,16周岁至18周岁占被告人总人数的75%。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6人,占19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7人,占50%,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41人,占31 %,适用缓刑的32人,占24%。
从该院2013年以来审结的134名未成年罪犯的情况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量均呈下降趋势。2013年为43件66人,2014年为39件43人, 2015年截至11月底为20件25人。二是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侵财、暴力犯罪案件上。其中抢劫、盗窃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8%。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有33人,占25%。四是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前就精心策划、严密分工,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没有心虚和胆怯的表现。五是悔罪表现较好。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犯罪的主观恶性普遍不深,因此,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经耐心教育后都能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及严重性,愿意改过自新。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设立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放到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指定法律理论水平高、审判业务精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制度。在组织机构、制度及人员素质上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2、依法维权。从受理、开庭、宣判到执行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使其落到实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到庭,动员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注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没有出现超审限、超期羁押和申请延长审限的现象。在执行实体法方面,严格执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6岁而犯该条第二款以外其他罪行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满18岁的被告人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寓教于审。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坚持寓教于审原则,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运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庭审程序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促其悔过自新。审理中,注重查看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偶尔失足还是前有恶习逐步发展成犯罪,失足的主观原因,所处的生活学习或工作等客观环境,归案后的态度,准确选择最能使其动情、折服的“感化点”,找正“失足点”,对症下药,使未成年被告人在既严肃又轻松的环境中受到感化,促其认罪服法。
4、认真做好审判延伸工作。第一,做好庭前的延伸工作,主要是庭前调查工作。开庭审理前,多方面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案件承办人能做到向被告人本人了解其性格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状况,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向其法定监护人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交往的朋友、走上犯罪的原因等;向看守所管教干部了解被告人被关押后的认罪态度、身体状况、在看守所的表现等;向被告人所在学校或有关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了解被告人平日在学校、社区或村里的表现、社会关系等。第二,做好庭后的延伸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坚持不定期回访考察和定期跟踪相结合,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监管情况,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加强同有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对缓刑犯、刑满释放人员,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做到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第三,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指派法律理论素质高、审判业务精通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有关知识;邀请在校学生参加集中宣判大会,以案说法,告诫他们知法、守法、懂法。
5、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在事实部分,写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
6、重视适用非监禁刑,量刑轻刑化。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在稳定人格形成之前,对新生事物有较强的好奇心,有很强的学习接受能力,人格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而监禁刑对于未成年罪犯有较大的负作用,容易使他们在监禁环境中受到不良习气的熏染。同时,在监狱里容易受到不良伙伴的交叉传染。因此,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家庭又具备管教条件和居住社区愿意接纳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积极与学校联系,给其回校学习的机会。对侵犯财产的轻微犯罪案件,如盗窃等,适用单处罚金刑。
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由刑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而不是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刑庭力量不足,案多人少,审判人员未能专力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其他案件,因此,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着重于审判,而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还需要继续加强。
2、缺乏全面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除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之外,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惯犯、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及个人的一贯表现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处置,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法律还规定要求公检法均要对未成年罪犯的成长背景、不良经历、犯罪原因、身心特点等进行调查。但由于法律对调查主体及调查程序等没有作出硬性及细化的规定,在实践中,公检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犯罪背景材料的调查,使得对这一情况的调查后缩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调查难以深入细致,法庭难以针对未成年罪犯的个别情况作出准确判罚,影响了办案的实际效果。
3、审判延伸工作落实不到位。由于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加之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对未成年罪犯判决后无法定期回访,跟踪帮教工作有时无法正常开展。对判处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缺少跟踪。对其刑满释放后,未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稳定情况、悔罪表现如何,未能及时进行跟踪,实施帮教措施。
4、法院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法院应尽快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以利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2、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审判的全过程,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要注意加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定期上法制教育课,以案讲法,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配合学校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3、落实全面调查制度。主要由公、检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性格特征、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调查材料应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连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起移送法院,经庭审质证后,供审判人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4、正确适用缓刑。未成年罪犯多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的前途,有利于调动其家长帮教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本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先考虑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不能适用缓刑的才判处实刑。对更多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更能充分地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掌握缓刑条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缓刑条件的掌握上,应多从联系就学就业、创造家庭监护条件、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等方面,为更多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创造条件。当然,我们还要采取相应措施,对适用缓刑后的未成年罪犯实施教育考察。
5、建议审判延伸工作逐步交由监管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如共青团、教育、妇联、关工委等)共同负责。现在,从事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除了日常的案件审理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综合治理及审判延伸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占用了法官大量时间,势必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但这些工作事关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挽救效果,必须很好完成。在目前,由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法院在做好审判后,将教育、感化、跟踪、回访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逐步交由上述部门去做,审判人员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这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有利于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